《《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5月24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5月24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修订).docx(1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6月22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2022年5月24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定权限;(三)公平、合理地界定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四)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五)具有可执行性;(六)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研究论证规章制定计划,审查规章草案,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制定工作。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鼓励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公众在政府立法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立法项目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市人民政府
3、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第二章立项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第九条制定规章应当立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上一年10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立法项目。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报纸或者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网站或者以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
4、将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交付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申请规章立项前,申请单位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规章实施的预期效果等进行调研论证。第十二条申请规章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立项申请书;(二)规章初稿;(三)调研报告;(四)上位法依据和政策文件;(五)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立项申请书应当明确拟制定规章的名称,并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规章实施的预期效果等作出说明。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研究论证规章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5、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对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并对重要立法项目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规章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规章年度立法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四条在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实施中,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第三章起草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
6、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规章草案;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确定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规章草案。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社会有关方面起草规章草案。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规章草案的,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参与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第十七条起草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起草规章草案,也可以委托社会有关方面起草规章草案。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阶段任务。第十八条起草规章应当先进行调查研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
7、者通过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章草案,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建议。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时,应当注重听取企业内部不同层级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十九条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
8、关方面的意见。第二十条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第二十一条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二十二条规章草案涉及有关部门职责或者与有关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同时附具依据和理由,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后反馈起草部门;逾期或者不按照要求反馈的,视为无意见。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意见合理的,应当
9、予以采纳;有争议的,应当予以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第二十三条起草部门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下列材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本径送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一)送审报告;(二)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三)征求意见材料;(四)上位法依据、政策文件和参考资料;(五)起草部门研究规章草案的会议纪要;(六)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七)部门会签材料;(八)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送审报告主要包括送审规章的名称、有关部门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和送审建议等。送审报告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应
10、当由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起草依据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第二十四条起草部门未按照规定期限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政府立法工作情况纳入全市法治专项考核。对严重影响政府立法项目推进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可以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章审查第二十五条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审查。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进
11、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和政策文件相协调;(三)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四)是否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五)有关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是否协调解决;(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是否妥善处理;(七)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准确、严谨;(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予以退回或者暂缓审查:(一)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二)内容不符合上位法和政策文件规定的;(三)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文稿草案质量低下的;(四)不具有可执行性的;(五)不符合本市实际的;(六)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的;(七)与有关部门存有较大分歧且
12、尚未进行协商的;(八)报送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的。决定暂缓审查或者退回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起草部门,说明理由并提出工作建议。因暂缓审查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立法草案送审稿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发送有关部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有关方面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可以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反馈意见。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说明。逾期不反
13、馈又不说明情况的,视为无意见。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研究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并形成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向公众反馈。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立法草案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行政相对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业联合会、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方面意见建议,并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省内外学习考察,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第二十九条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二)广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三)拟确立的制度为社会普遍关注的;(四)内容存
14、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五)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建立规章制定第三方论证咨询制度。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对规章制定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制度措施进行论证咨询。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对规章草案送审稿有较大分歧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对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委托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评估。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章起草部门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协调过程、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或者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
15、见,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规章草案的说明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并提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起草部门在规章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汇报,并做好审议准备工作。第五章决定、公布和备案第三十四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规章草案;(二)规章草案的说明;(三)市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五条规章草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同意并签署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
16、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规章草案作说明;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作补充说明。第三十六条规章草案经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或者不通过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根据审议决定对通过、原则通过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章草案报市长签署。第三十七条规章以市人民政府令公布施行。市人民政府令应当载明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施行和公布日期,并由市长签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三十八条规章公布后,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解读,威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威海市人民政
17、府网站和威海日报应当及时刊载。威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刊载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威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刊载的规章电子文本为标准电子文本。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章修改、废止和解释第四十条实施期满一年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开展评估工作:(一)广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二)社会反响较大的;(三)实施时间较长的;(四)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修改、废止规章的依据。第四十一条规章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18、)规章的执行情况;(二)行政相对人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反响;(三)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四)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实施部门可以将评估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进行。第四十二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一)所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者作出重大修改且对规章产生实质影响的;(二)制定规章所依据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四)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五)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经过论证后,应当将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列入规章制定计划。第四十三条规章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参照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拟订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