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2009年6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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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2009年6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级人民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过明确管理权限、简化管理程序和依法下放权力等方式,加强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对依法有权管理的事项,应当积极履行相

2、应管理职责。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审批的有关事项,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可以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审批。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有关事项,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可以通过法定委托、授权等形式交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原则和方式,制订和公布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具体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的建议方案,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目录的

3、建议。需要调整的,依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目录制定指导意见,明确本系统各级部门的工作内容、要求、权限、依据和程序。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目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依法承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赋予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做好衔接工作,避免重复管理,并向社会公告。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依照目录承担的行政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2-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处理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减少层级、简化程序、提高效能的要求,加强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第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清理工作,依法及时修改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省的规章或者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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