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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11月19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美丽烟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内与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有关的规划管理、设置规范、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
2、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户外载体设置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的行为。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3、、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以及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巡查,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第五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环保节能、传承文化、突出特色、协调美观、安全规范原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4、,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烟台城市特色与风貌,合理规范布局。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总体布局、控制目标、区域风格以及总量、密度、种类等,划定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分别编制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区域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作为设置人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第八条编制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等意见。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修改、公布。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5、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的;(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公共绿地的;(五)在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的;(六)利用危房或者违法建筑的;(七)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设置规范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6、(二)与城乡容貌、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三)倡导环保绿色,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四)不得破坏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整体效果,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五)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并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第十一条牌匾标识设置应当一店一牌,并与街区、建(构)筑物等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建筑物)的,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规定对牌匾标识设置进行整体布局和设计。禁止超出建筑物顶部设置牌匾标识。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第十二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服
7、务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许可期限、广告类别等内容。设置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第十四条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事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禁止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
8、、桥梁、路面、线杆、树木、楼道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广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路面、线杆、树木、楼道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刻画广告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市貌,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第十六条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拍卖、竞价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拍卖、竞价所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出让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拍卖、竞价。第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有效期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户外
9、广告设置人应当在七日内予以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设置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八条禁止设置楼(屋)顶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第十九条鼓励发布与城市景观相融合、与城市历史文化相承接、与市民接受方式和欣赏习惯相契合的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人应当临时设置公益广告,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性广告。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人是户外广
10、告和牌匾标识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一)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责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二)在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施工期间,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三)每月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检查,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预警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等时,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台账记录;(四)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一条设置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完好整洁,确保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出现破损、
11、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违法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第二十三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监督。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违法设置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和投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12、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人未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路面、线杆、树木、楼道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广告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设置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者修复、更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