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4月9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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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9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9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活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动物源性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合法养殖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鹤鹑以及其他禽类。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包括活禽批发市场、活禽零售市场,以及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第三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与处理应急体系,将活禽交易管理作为疫情防控

2、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规范活禽交易市场设置。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全过程防疫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条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逐步推行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鼓励活禽生产加工企业、电商平台、合作社等发展禽类产品网络交易和直销经营。第六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禽类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引导公众形成健康的禽类消费习惯。第七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活禽交易市

3、场,禁止从事活禽交易:(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在禁止设置活禽交易市场的区域外,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划,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有活禽交易市场规范化管理,促进市场提升改造。第九条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活禽交易实行追溯制度。活禽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活禽交易市场查验、使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

4、凭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活禽交易市场实行定期休市制度。活禽交易市场可以轮流休市或者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各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活禽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将休市日期在经营场所公示。休市期间,活禽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场地、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第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对动物疫病的监测评估情况,依法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暂停活禽交易。暂停交易的范围和时限,依法向社会公告。暂停活禽交易期间,活禽交易市场和观赏禽类经营场所应当停止活禽交易。第十二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

5、置能力。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活禽交易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进行监测。活禽交易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者出现可疑临床症状的,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第十三条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在活禽交易和宰杀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防疫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出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症状,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并主动说明从业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以活禽交易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群,进行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情况监测。第十四条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内从事活禽交易的,责令改正,对活禽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内为活禽交

6、易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罚,在城市活禽批发市场、活禽零售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决定;在农村集贸市场及农村其他场所的,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决定。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活禽交易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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