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林木种子管理办法》(根据2004年9月29日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林木种子管理办法》(根据2004年9月29日修订).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青岛市林木种子管理办法(1996年3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根据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子管理,保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在林业生产及绿化、水土保持中使用的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芽、苗、条等繁殖材料。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经过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属优良无性系、优良家系和优良种源的种子。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监督营建的初级
2、种子园生产的林木种子,经认定合格后可做林木良种使用。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青岛市和县级市(区)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三)负责林木种子的采收、经营、调拨和质量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林木种子的科学研究,并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进行规划、指导;(五)负责林木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林木良种。对在林木种子的科研、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出显
3、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林木种质资源管理第六条林业生产单位应当按林业发展规划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等良种基地,开展种源选择、引种驯化等工作,积极选育林木良种。第七条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或认定。推广、经营林木良种,必须使用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品种名称,同时具备品种权人授权的证书或林木良种来源的其他合法证明。林木良种的广告内容应当与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公告一致,必须注明林木良种的编号、类别、学名、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范围等。第八条各县级市(区)及有条件的乡(镇)应当分别树种营建一定面积
4、的良种示范林。第九条本市主要造林树种的选优工作,由县级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初选,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选。凡中选的优树应当统一编号、造册、挂牌、建立档案,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已确定的优树,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已确定的优树中属古树名木的,按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保护管理。第十条林木种子的资源调查、搜集、保存、利用应在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外地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进后应当先试验、后推广。第十二条向国外提供林木种子科研成果、科技情报,必须按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林木种子的生
5、产经营第十三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有关条件。第十四条采收林木种子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采种的技术规范。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林内采种。第十五条生产、经营面积50亩以下、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许可证,由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经营面积50亩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许可证,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许可证有效
6、期3年。需要续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七条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林木种子质量标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第十八条调运或者邮寄种子出县级市(区)的,必须持有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交通运输和邮政部门应当凭证安排运输和邮寄。第四章林木种子的检验检疫第十九条凡供生产使用的林木种子,必须进行检验、检疫。严禁从疫区调进、调出林木种子。第二十条从国外进口林木种子,应当提前一年提报引种计划,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进的林木种子直接用于生产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证明和有关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合格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引进后必须先到省级森检机构指
7、定的地点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期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第二十一条经营销售林木种子实行标签制度。标签的内容应依法标注。销售进口林木种子,还应当附有加注进口商名称、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出口林木种子审批文号的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林木种子,还应当附有加注“转基因”和提示安全使用控制措施文字说明的标签。销售林木良种,应当附有加注品种审(认)定名称、良种编号的标签。销售分装的林木种子,还应当附有加注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的标签。第二十二条市及各县级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种子检验机构负责种子质量的检验工作。检验人员执行公务时,
8、应当出示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检验员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的检疫工作。进出口种子检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林木种子的供需双方对种子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申请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保护、经营、管理母树林及其他林木种质资源成绩显著的;(二)在林木良种的选择、培育、引进、繁殖、推广工作和在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在林木种子的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或有重
9、大突破的;(四)在培训林木种子技术人才方面贡献突出的。第二十五条非法砍伐、破坏母树林、优树等种质资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在劣质林内采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赔偿损失、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