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级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全文、申请表及解读.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239037 上传时间:2023-03-1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0.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级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全文、申请表及解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浙江省级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全文、申请表及解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浙江省级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全文、申请表及解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浙江省级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全文、申请表及解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浙江省级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全文、申请表及解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浙江省级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全文、申请表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级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全文、申请表及解读.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浙江省级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林木储备种子管理,保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一政府储备物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林木储备种子是指省林业局根据省级财政资金安排资金购置的,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的林木种子。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用种需要开展本辖区的林木种子储备工作。林木种子储备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具体工作由同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承担。第三条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储备五年计划,林木种子储备的品种、数量应当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及绿化造林

2、需要确定,主要储备主要造林树种良种种子,储备数量一般按年度用种量的二至三倍确定。林木储备种子实行定点储存、专门管理、无偿使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申请无偿调拨的种子使用主体应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第四条林木储备种子应当确认为政府储备物资,按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一政府储备物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林木储备种子储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林木储备种子保管制度,组织做好林木储备种子出库、入库管理,定期做好库存种子的数量盘点、质量检验等工作,保证储备种子数量和质量。省级林木储备种子储存管理工作由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承担,也可以委托生产储备种子品种的国有林木良种基地代为储存。代储种子由委托单位统一调拨,仓储、检验等代储所

3、需费用在林木良种基地管理补助经费中列支。第五条林木储备种子储存管理单位应当对储备种子进行定期检验,对因质量检验低于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或储备年限超过国家规定最长年限的种子,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生产确需的除外。因种子质量检验样品抽检、自然损耗等原因导致储备的林木种子数量减少的,林木储备种子储存管理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报损手续后予以核销。因仓储管理不善、擅自动用等情形导致储备的林木种子数量减少的,林木储备种子储存管理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报损手续,并在报损前进行责任认定,对查证核实属于人为过错造成损失的,要求相关责任人按实际损失种子账面价值赔偿。第六条报废报

4、损的林木储备种子年度批量账面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经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集体研究并报省林业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处置;年度批量账面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处置。经批准报废报损的种子一般采用填埋、粉碎等方式销毁。第七条林木储备种子储存管理单位应当对林木储备种子及时更新轮换。林木储备种子更新时间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储备年限确定,储备年限达到规定储备年限一半以上的可以更新轮换。对储备年限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储备年限可以参照同类种子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更新轮换林木储备种子优先采用置换方式,可由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商生产林木种子储备品种的国有林

5、木良种基地同意后,直接无偿置换相同品种、相同数量的种子。林木储备种子储存管理单位应在置换后及时办理资产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因发生较大灾害救灾需要,或县级以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需要调剂的,种子使用主体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拨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调拨的原因、树种、品种、数量和用途等申请,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浙江省级林木种子动用申请表;(二)动用理由证明材料,如较大灾害认定材料、县级以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等;(三)种子申请使用主体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条省林

6、业局根据书面申请,统筹确定调拨方案。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单位实际需求和储备种子库存情况核定具体调拨的品种和数量。年度批量调拨储备种子账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集体研究并报省林业局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拨;账面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调拨。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八条规定的申请,以及申请未储备品种或储备库存数量不足的,不予同意调拨。第十条种子使用主体在收到调拨林木储备种子后,应按照调拨单明细进行清点和验收,并签字盖章确认;如发现数量或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级林业

7、种苗管理机构报告。种子调拨所需的运输费用由种子使用主体自行承担。第十一条调拨后的林木储备种子所有权归申请调拨的种子使用主体所有。种子使用主体应当按照申请用途使用,不得出售、车史上、抛弃;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调拨种子使用情况的监管管理,发现出售、转让、抛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将对调拨种子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林木储备种子储存管理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林木储备种子的档案资料管理,动用申请文件、调拨方案、调拨通知书、调拨明细单、质量检验证书、出入库台账等资料均应归档保存。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2日起。附

8、件:浙江省级林木种子储备动用申请表.doc附件浙江省级林木种子机者备动用申请表种子使用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动用林木种子品种及数量序号树种品种数量(公斤)123.合计申请动用理由(盖章)年月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我单位已知悉申报要求,如实填写了本表信息,随本表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均为真实原件的复印件,无伪造、涂改等行为,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自行负责。(盖章)年月日一、制定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9、子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种子储备具有显著的公益性质,体现的是政府责任。林木储备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林木良种培育时的余缺调剂,以保障林业生产安全。为规范林木储备种子的收储、动用和更新等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级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以保障林业生产安全。二、主要内容浙江省级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依据目的、管理原则、储存管理、申请条件、动用程序、调拨和使用管理等。(一)关于依据目的。包括第一条至第二条,主要是制定依据和目的,办法规定省级林木储备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市、县

10、林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用种需要开展本辖区的林木种子储备工作。(二)关于管理原则。第三条规定,林木储备种子实行定点储存、专门管理、无偿使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申请无偿调拨的种子使用主体应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三)关于储存管理。包括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林木储备种子为政府储备物资,并对林木储备种子保管、检验、报废、更新轮换作出规定,要求林木储备种子储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林木储备种子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种子进行质量检验,明确林木储备种子报废报损类型及更新轮换的方式。(四)关于申请条件。主要包括第三条、第八条,办法规定申请无偿调拨省级储备种子的主体必须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且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发

11、生较大灾害救灾需要;二是县级以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需要余缺调剂。县级以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需要余缺调剂是指林木良种基地当年生产供应的种子不能满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林木良种培育任务,且需要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调剂以完成林木良种培育任务。(五)关于申请程序。第八条规定,种子使用主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拨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调拨的原因、树种、品种、数量和用途等申请,同时提供的相应材料。(六)关于动用审批。第九条规定,省林业局根据书面申请,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请主体的、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以及申请未储备品种或储备库存数量不足的,不予同意调拨。(七)关于监督管理。包括第十条至第十一条,办法规定调拨后的林木储备种子应当按照申请用途使用,不得出售、转让、抛弃;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调拨种子使用情况的监管管理,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将对调拨种子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其他规定。包括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规范林木储备种子的档案资料管理,明确本办法有效期限。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