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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创新创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参照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为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学院认定和批准的我校申请创新创业活动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第二章修业年限第三条实行弹性学制。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申请休学进行创新创业的学生,其修业年限可延长至6年。第三章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与复学第四条录取新生创新创业可本人申请、父
2、母同意,凭创业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间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相关政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到校办理入学。申请创新创业的在读大学生可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学生申请休学创新创业时间一般为1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延长。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3年(含因其他原因休学的时间)。第四章课程修读与成绩认定第五条学院优先满足学生因创新创业实践需要申请转专业的需求;学院优先满足创新创业学生对辅修专业学习的需求。第六条经系部和学院批准,创新创业学生可以实施个性化的培养方案。第七条实行创新创业与实践教学有效融合。大学生创新创业期间(一般应超过1年),可免修实习实训、创新创业教育等实践类课程。创新创业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可替代毕业设计。第五章毕业第八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含个性化培养方案),成绩合格,即可申请毕业。第六章工作流程第九条学生持创新创业申请表、本人书面申请(父母同意)和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证明创新创业实践的材料向系部提出申请一一系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院创业学院审核一一创业学院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工部复审备案一一学工部复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第七章附则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