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住宿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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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住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创造一个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在宿舍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本办法,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尊重宿舍管理和服务人员,服从管理,配合工作,体现出当代大学生良好的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所有在校住宿学生。本办法所称的宿舍是指大学新、老校区所有学生公寓、宿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总务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作为全院学生宿舍

2、管理专门机构,在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各系、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具体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学院学生处、团委、保卫处等部门及各系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指导工作,深入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主动配合总务处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的各项管理工作。各班辅导员负责组织学生推荐产生寝室长。寝室长负责本寝室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等工作,寝室内人员应该接受寝室长的工作安排。第六条学生宿舍管理员、值班员、卫生保洁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努力做到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第三章入住和退宿第七条总务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拟订全院学生住宿分配方案及调整计划,报学院审

3、定后分配给各系,由各系妥善安排。各系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系学生住宿情况汇总、整理成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送交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便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及时归档。第八条学生入住宿舍必须办理相关住宿手续,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用。第九条住宿学生必须按指定楼、室、床位入住,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特殊情况需要个别调整,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系和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整。第十条寝室内空余床位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挪作他用,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第十一条毕业及中途离校的学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房验收手续。寝室内公共财物有损坏的,先照价赔偿,再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退房验收手续的

4、,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会同学生所在系,共同对其寝室进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第十二条学生离校时应主动配合宿舍管理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确保公共财物的完好率。第四章水电管理第十三条学生宿舍所有水电设施、设备,由宿舍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维修和管理。第十四条学生应节约水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制止浪费行为。发现水电设施损坏情况,应及时到所在宿舍楼值班室登记报修。第十五条学生宿舍使用电一律装表计量,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每学期以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按每生每月5度标准核定用电量。超过额定用电量,宿舍用电智能控制系统将自动停止供电,故学生应事先按学院有关规定预交电费。第十六条学生在宿舍严

5、禁使用各种电热器(如电炉、电热杯、电水壶、电烫斗、电热锅、电饭煲、热得快、电热毯、电取暖器等);禁止私接乱拉、改动电线或私自安装电器、灯具等;不得在电线上晾晒、悬挂衣物;严禁使用超规定功率的电器和60W以上的照明灯具,以及未经3C认证的劣质电器产品。违者使用的电器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七条学生应自觉爱护宿舍楼的水电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水表、私开电表箱、拨动电控箱内的模块及接线。损坏水电设施、设备的,照价赔偿。违反用水用电规定,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卫生管理第十八条学生应主动配合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做好宿舍公共卫生及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九条寝室

6、内部卫生由寝室长负责。每个寝室每天必须安排值日生清扫室内卫生,并将垃圾及时倒入垃圾桶内,以便清洁工统一清运。第二十条学生宿舍卫生评比标准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学生寝室卫生应做到:室内地面及居室门前清洁卫生,无灰尘、纸屑、垃圾、痰迹,无积水、污迹;桌面、窗台整洁无污迹;门窗、玻璃、灯具要洁净明亮;门窗、家具及墙上无乱贴、乱画、舌1.钉、乱挂现象,无蛛网、灰尘,室内无卫生死角;阳台整洁,无杂物;卫生间整洁,无异味,下水道通畅。第二十一条学生应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尊重他人劳动,保持公共区域卫生及宿舍楼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在门前、窗外及楼道内泼水,不得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瓶罐、包装材料等杂物,不得

7、将杂物倒入下水道内;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在门、墙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第六章财产管理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楼和寝室内的门窗、玻璃、门锁、家具、电话线、网络线,以及水电和消防设施及其它设施、设备等均为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学生应爱护并妥善使用和保管。第二十三条宿舍内所配备的家具及设施、设备和公用物品,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以寝室为单位统一造册、逐一登记、建账立卡,由全体寝室成员共同负责保管。第二十四条学生入住前,宿舍管理员和入住学生共同对寝室内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家具物品进行检查核实后交给学生使用和保管。学生毕业离校时,以寝室为单位向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交验设施、设备和家具物品,所有公物经

8、宿舍管理员验收无缺损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第二十五条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寝室内所配备的家具物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搬出使用,不得进行寝室之间调换;不得将统一配备之外的家具搬入宿舍内;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寝室内的公共财产不得擅自搬移。第二十六条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安排和联系人员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维修和保养,遇有丢失损坏现象(自然损坏除外),相关责任人照价赔偿。第二十七条学生应自觉爱护公物,发现自然损坏应主动向宿舍管理员反映,及时到本宿舍楼值班室登记报修。发现人为损坏宿舍设施、设备的现象应及时制止,并向宿舍管理员报告。第二十八条宿舍区内所有公共财物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纳入相关目

9、标考核体系之中。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有效证件,共同维护宿舍的安全和正常的秩序。第三十条发现火情、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宿舍管理部门,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违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责任人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承担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严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或损坏消防设备;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炉、油炉、

10、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严禁学生在宿舍内吸烟;不得在宿舍楼内燃放烟花爆竹。第三十三条学生应自觉树立防范意识,注意防盗和保护财产安全。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习惯。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及学习和生活用品,否则责任自负。寒暑假期间,个人贵重物品应随身带走。第三十四条学生宿舍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会客登记制度。第三十五条学生宿舍楼实行每天23:00至次日6:00大门关闭制度。在此期间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二次以上或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进入者交由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学生宿舍一律不准留宿异性人员,严禁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违者视情节给予纪

11、律处分。第三十七条学生宿舍楼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学生宿舍异性不得进入。如需约见楼内学生,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在宿舍楼门外等候。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必须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凭本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并押证后方可进入。第三十八条宿舍管理和保安人员有权对进出宿舍楼的所有人员询问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学生携带包裹或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楼时,凭本人有效证件在本宿舍楼值班室登记。第八章秩序与环境管理第三十九条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熄灯就寝。第四十条学生应自觉保护绿化环境,爱护花草树木,不随意践踏草坪。第四十一条学生宿舍区内禁止进行任何球类活动及溜冰

12、、摔砸物品等影响正常秩序的活动。严禁赌博、酗酒、起哄、斗殴闹事、玩麻将等。熄灯后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弹拉乐器、放音响和进行其它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第四十二条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等。第四十三条严禁在宿舍区(楼)内传阅淫秽书画和传播、收听、观看各种黄色音像制品(含网页)。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宿舍区(楼)内饲养任何宠物及其它动物。第四十五条自行车应在楼外指定地点摆放。随意停放不听劝说者,宿舍管理员或保安员有权将自行车拖走。第九章钥匙管理第四十六条新生入学时,凭注册报到证件领取本寝室钥匙。第四十七条非本寝室住宿学生,其他人员如因

13、工作需要进入寝室使用备用钥匙,必须经批准后与宿舍管理员一同进入,并由宿舍管理员负责开门、锁门。第四十八条学生如遗失或忘带钥匙,应持本人学生证或所在系证明在值班室登记。宿舍管理员负责开门,不得将钥匙交给学生自行开门。第四十九条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寝室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严禁私自调换寝室门锁或另加门锁;钥匙丢失应及时告知宿舍管理员,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统一安排更换门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否则,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责任人负责。第五十条学生毕业离校时交还全部钥匙。钥匙丢失或缺损的,照价赔偿。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学生在住宿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大学总务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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