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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总务处外聘职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聘职工的管理,维护学校和劳动者个人的权益,规范用工程序,根据国家法规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外聘职工的界定:不通过学校人事处办理调入手续,人事档案关系不进入学校管理,由大学劳动服务中心聘用,安排到总务处工作的人员。第二章聘用程序和条件第三条总务处各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将用工计划书面报总务处办公室,经总务处分管外聘职工的领导同意后,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第四条外聘职工的聘用手续一律按总务处规定的程序办理,由职工个人填写外聘职工登记表,办公室必须核实身份证、流动人口务工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健康证明、社保证明及专业技术人员
2、上岗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经双方约定、确定聘用人员后经总务处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聘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书由大学劳动服务中心与职工签订。第五条聘用程序必须合法,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得以聘用名义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外聘职工聘用基本条件1 .政治思想品德好,拥护总务处各项规章制度。2 .工作认真踏实,吃苦耐劳,有实际工作能力,能胜任被聘岗位工作要求。3 .遵纪守法,劳动纪律观念强,公私分明,爱岗敬业,乐于奉献。4 .具有相应被聘用工作岗位的工作技能。5 .经过正规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
3、第七条坚持按需设岗,按岗定员,严格控制的原则。聘用外聘职工原则上先本市后市外,优先聘用本市下岗工人。各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原则上不能聘用到本部门工作。第八条依法招工,保证质量。不得聘用下列人员:1 .未持有身份证或证件不合要求者2 .触犯刑法或治安处罚条例被判刑或劳教者3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聘用未满十八周岁者)4 .已满五十五周岁的男性或已满五十周岁的女性5 .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第九条对重要的特殊岗位聘用职工,由总务处办公室会同用人部门及分管外聘职工的处领导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必要时进行笔试)确定聘任人员。其余岗位由办公室和各用人部门自行组织面试考核。第
4、三章外聘职工的管理第十条各中心领导是外聘职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心建立外聘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应当载明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聘用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等内容。办公室建立外聘职工档案,实行规范管理,避免非法用工。各用人部门必须完善和定期公示各种规章制度,必须编制职工手册,必须有计划的组织外聘职工学习各项规章制度,要求职工知晓各项规章制度,并作好学习情况记录,会同职工学习签到记录一并定期报总务处办公室备案。各用人部门须及时将“外聘职工增减情况表”报送总务处办公室和财务部备案,以便总务处及时掌握劳动用工情况,规范用工管理。第十一条各用人部门(中心)根据新聘人员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来确定是否正式聘
5、用。正式聘用人员,必须填写大学总务处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书后由各中心及总务处办公室同时备案,统一到总务处办公室办理身份牌。第十二条外聘职工必须参加本单位年终工作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再聘用。第十三条各用人部门(中心)要加强对外聘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表现优秀的职工,应鼓励他们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加入党、团组织。同时,各用人部门(中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外聘职工的文化知识、劳动纪律、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努力避免发生工伤事故。第十四条辞职1 .聘用人员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
6、式通知所在单位,经部门(中心)领导研究签署意见后上报总务处办公室及财务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 .部门(中心)领导应与申请辞职的职工积极沟通,对表现较好的职工要尽力挽留。3 .职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收回身份牌、工作服、总务处或中心的一切文件资料、办公用品和其他有总务处或中心标识的物品;结清在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4 .辞职职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批准离职日期。辞职职工结算款项为:结算工资及其他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同时须结算以下项目:(1)职工拖欠未付的借款及有关费用;(2)职工未办理交接手续的赔偿金、风险金;(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5 .辞职职工在
7、未得到批准并且未办好工作交接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岗位,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如职工因未办理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则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6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总务处即与辞职者脱离劳动关系,并不受理其在6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因特殊原因复职的,工龄不连续计算。第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一)各中心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相关原因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先报总务处,由总务处进行内部调整,如调整不了,再按总务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总务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8、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5 .工作不负责任,服务态度差,受到师生投诉,经教育仍不改正的;6 .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一年内请假达20天或旷工累计达10天以上,影响服务、教学、生活秩序的;7 .盗窃、赌博、营私舞弊,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社会秩序的;8 .有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9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10 .伪造个人工作经历、职称或文凭的;11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9、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各用人部门(中心)在报总务处审批后,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及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注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由职工本人签收,并报总务处办公室和财务部备案。(四)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参照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各用人部门要做好被辞退人员的思想工作,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第十六条总务处外聘职工管理的特别规定1 .各中心不得录用被本校解除劳动合同、从本校自动辞职不满六个月、在本校其它部门工作或在本校连续工作七年以上的外聘职工。2 .各中
10、心外聘职工实行聘任制,原则上要在总务处范围内进行岗位轮换。因工作需要总务处可以调整职工岗位。外聘职工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安排,拒绝到总务处安排的岗位工作的,可以解聘或不聘用。3 .未经过本中心和总务处批准,职工个人不得擅自跨中心或跨岗位调整岗位。如有职工提出换岗,先由职工向原岗位提出离职申请,经中心和总务处批准,然后办理相关手续,最后到总务处新岗位重新登记工作,其工龄连续计算。4 .任何职工不得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经发现,总务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任何补偿。5 .对于总务处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要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6 .各中心对新聘用的职工,必须按相关岗位人员健康标准,到
11、总务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能录用,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承担一半。7 .各中心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由大学劳动服务中心签订。第十七条总务处职工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职工在聘用期间或离职两年内,不得将总务处的商业秘密向第三者透露。否则,总务处将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四章外聘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工资待遇、病事假管理及社会保险第十八条外聘职工的权利和义务1 .外聘职工在合同期内必须执行各自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按规定享受中心提供的一切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2 .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大
12、胆开展技术创新。一经采用,按总务处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由总务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3 .对总务处职工获得区、市、学校及总务处内各种表彰、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及文体活动获奖者,视情况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由总务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4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当在自知道之日起两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中心及总务处分管领导反映情况,可先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在两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5 .外聘职工在合同期内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按章办事,爱岗敬业,保守企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规范服务,遵守
13、工作操作规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第十九条外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根据总务处的具体情况,各部门实行“定岗、定员、定薪”的用工制度。外聘职工工资采取岗位与业绩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并做到奖惩分明。1、外聘职工一律不考虑其在原单位的工资待遇,工资总额不低于一市最低工资标准;2、职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由于高校后勤工作时间的特殊性,职工休假可以于寒、暑假集中补休和轮休。第二十条外聘职工请假的管理(一)病假外聘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可请病假。1 .请病假的职工,须凭校医院或经总务处及校医院签字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中心领导批准,才能休假。三天以内的病假由中心主任审批;三天以上的病假
14、由总务处办公室转呈分管处长审批。以上休假结束恢复上班后,所在单位领导必须查看病历本,并将有关记录及请假报告送总务处办公室及财务部备查。无校医院或经总务处及校医院签字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未获得批准而休病假的职工,做旷工处理。2 .连续病休在两个月以上的职工恢复上班时,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可以上班的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查看病历本后,方可安排工作,并报总务处办公室及财务部备案。(二)婚假1 .婚假一般为3天。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外聘职工初婚为晚婚,增加晚婚假7天。再婚的可享受三天的婚假,不享受晚婚假。2 .职工请婚假由职工所在中心领导签署意见,经总务处办公室转呈分管领导批准
15、。3 .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天数。(三)产假1 .女职工一般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产后休假75天,不能合并)。符合晚育条件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7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后同时结扎的在产假基础上增加2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23天。男方护理假一般为7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已婚外聘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男方护理假为10天。2 .职工做计划生育手术,可按规定休息。3 .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天数。4 .产假由外聘职工所在中心领导签署意见,经总务处办公室转呈分管领导
16、批准,报送总务处办公室及财务部备查。(四)丧假1 .外聘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丧假为三天。如需到外地丧葬,另加路程假。2 .丧假由外聘职工所在中心领导签署意见,经总务处办公室转呈分管领导批准,报送总务处办公室及财务部备查。(五)事假职工因处理私事或因个人需要外出学习培训,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请事假。1、请事假要从严掌握,除因公外出学习培训外,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2、请事假一天(含一天)以内的,由中心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由所在中心领导签署意见,经总务处办公室转呈分管领导批准,报送总务处办公室及财务部备查。3、因私需外出学习培训的职工,凭录取通知书或培训通知,向所在中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
17、申请,经单位同意报处领导批准,总务处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终止劳动关系,办理工资及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一年内按时完成学业成绩合格者,经本人申请可回总务处工作,经总务处考核合格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六)全体外聘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各种假期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写请假条,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休假,事前未能请假的事后应补办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无故超假者,一律以旷工论处。各中心在报送工资表时将上月二十五日至本月二十五日本部门人员请假情况填写考勤汇总表报送总务处办公室及财务部备查,并体现在当月的工资册中。(七)病事假处理请病、事假的外聘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
18、可以抵销病、事假。(八)旷工处理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事后无正当理由的)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者,均以旷工论处。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旷工一天。担任中心领导的外聘职工请假须由分管处长审批。全年累计请假达到15天以上、旷工达到7天以上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第二十一条外聘职工的社会保险(一)职工的社会保险由总务处委托大学劳动服务中心购买。(二)外聘职工的保险具体事宜,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按总务处办公会的决定执行。各用工部门招收、辞退外聘职工,必须按以上程序及总务处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作为中心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凡未按规定办理的,总务处有权冻结相关经费;造成学校、总务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所在中心(部门)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所在中心(部门)和责任人的目标管理奖中开支。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总务处,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