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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海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按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关于改革完善我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的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改革、民营经济、科技、工业、数字经济与信息化、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科技发展类资金,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重大创新平台、科技交流与合作、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科技创新支撑等活动。第三条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是:(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以调动科研人员积
2、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建立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择优确定和资助项目承担者。(二)遵循规律,合理配置。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聚焦国家战略,围绕滨海新区科技发展规划,科学配置创新要素,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三)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明确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加强自我约束意识,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和评估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
3、处违法违纪问题。第四条建立项目资金信用管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等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等重要依据。第五条财政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财政科研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各职能主管部门承担申报、实施、验收等环节政策指导和资金监管责任,会同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专项资金合规使用情况、项目进度实施情况、项目单位工作情况等。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
4、实性、完整性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区财政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相关问题,由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资金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科研经费的分配和监管主体,负责组织项目论证评审,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指导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完善项目管理、内控制度、规范管理。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对因故
5、需终止实施的项目,核定剩余资金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对需收回统筹使用的,配合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财政资金。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对项目负有主体责任,规范资金管理。落实国家及市、区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更加灵活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第十条财政科研经费主要采用事前资助、事后奖补、配套资助和区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予以支持。前资助项目主要采取定额资助的方式,先期拨付部分支持资金,事中基于绩效评价拨付剩余资金。后补助项目主要采取总额控制的方式,通过“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由
6、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事后基于绩效评价给予一次性补助;或者根据单位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的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单位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或者满足有关科技创新政策的,可以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经批准的其他方式支持的项目,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项目管理办法或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与上级部门联动支持的项目,项目资金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方式进行支持和管理。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直接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支出科目编制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支出科目只提供
7、基本测算说明。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完善预算评价指标体系,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开展预算评审。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业务费、劳务费调剂权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预算。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O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虬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项目、咨询服务类项目,间接经费支出比例进
8、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o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的间接经费比例在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核定。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由项目承担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第十二条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人才类及软科学研究类科研项目中逐步推行经费包干制,项目经费不编制具体支出预算,不再设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9、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是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资金。自筹资金的比例或规模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科技创新平台是指滨海新区各有关业务指导部门围绕滨海新区产业战略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引进著名高校院所、国家级研发机构等共同建立的主要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人才培养等业务的创新平台。各科技创新平台的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创新平台有关协议条款,以及科技创新平台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科技创新平台年度支持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区财政局商定后,
10、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其中,参与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达到75%左右。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第十五条设立自主决策项目的各科技创新平台应建立自主决策项目管理制度及资金管理制度。自主决策项目由各科技创新平台自主组织评审、决策、管理以及年度自评,立项情况及年度自评向理事会(或领导小组会)汇报,并向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备案。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结合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核定项目年度拨款计划。在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部门
11、预算实际情况,合理核定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区财政局、项目牵头单位要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相关协议和要求,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项目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推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第十八条区属科研院所、企业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财政科研项目内
12、部报销制度,简化审批手续。科研活动中的差旅费、会议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可通过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制定。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第十九条在遵守相关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简化科技创新平台政府采购程序,赋予各科技创新平台自主实施政府采购的权限,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第二十条优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优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由项目主管部门选择部分科研院所、
13、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在一定范围的科研项目中,取消项目结题财务审计,由试点单位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第二十一条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列入“三公”经费相关科目,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第二十二条在研项目年度结存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
14、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停拨经费,并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任务目标,且综合绩效评价为“通过”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再收回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第二十四条将科技创新平台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培养、股权投资、自主运营等绩效作为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重要考核指标。科技创新平台应建立面向市场的自我造血机制,应逐步实现自负盈亏;科技创新平台孵化的产业化项目成立公司须在新区注册;科技创新平台与
15、项目团队或孵化公司应建立反哺机制并签署反哺协议,项目团队原则上应以不少于财政资助额度的资金(或股权等)反哺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及其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地原则上应在滨海新区,权利人原则上应包括滨海新区独立法人机构。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务导向型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制度,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科学制定差异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
16、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第二十六条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以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审慎的原则,抓大放小,重点聚焦内部制度建设缺失、重大政策落实不到
17、位、财务核算混乱、套取、挪用专项经费、资金违规转拨、虚列支出等违法、重大违规行为,探索制定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对于其他操作性问题,在依托单位及时整改的前提下,不影响监督检查、专项审计、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第二十九条涉及本办法规定之外或与市级规定相抵触的事项,参照市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8年印发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津滨科工发(2018)137号)同时废止。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2022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