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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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区经济、社会与科技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城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XX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X科规(2017)14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市XX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以下统称“科研经费“)来源于XX市XX区本级财政拨款,由XX市XX区财政局(以下统称“城区财政局”)、XX市XX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统称“城区科技局”)共同管理,城区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城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统称“科技项目”)分为申报类科技项目和定向类科技项目。申报类科技项

2、目的科研经费管理执行本办法,定向类科技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按XX市XX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科研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管理职责第五条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城区科技局、城区财政局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一)城区科技局负责科技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根据科技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提出科技项目立项安排及科研经费预算计划;对经城区人民政府审定的科技项目列入项目库管理,结合城区年度科研经费预算安排,逐年依次实施;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工作的指导;组织科技项目验收;会同城区财政局对科研经费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

3、二)城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城区科技局将年度科研经费纳入部门年初预算;会同城区科技局下达科研经费预算计划;做好科研经费的指标下达,以及对相关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三)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科研经费的预算、决算;落实项目配套自筹的研发经费;内部规范科研经费财务管理;接受城区科技局及其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科研经费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第三章科研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第六条科研经费主要支持的对象是注册地址和税务关系均在XX市XX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申报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用于定向类的科研经费支持对象还包括城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第七条科研

4、经费主要支持XX市XX区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设立的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基地专项等科技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本城区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以及涉及绩效考核的项目。第八条科研经费一般采取事前补助、事后补助等支持方式。第四章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第九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第十条项目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一)直接费用的管理。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

5、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和其他费用。除人员费外,其他各项费用不设比例限制。1 .设备费:指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2 .材料费:指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6、)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 .燃料动力费:指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总支出预算的10%o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XX市和XX区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6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

7、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7 .劳务费:指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科研工作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研究过程所临时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费应当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水平,根据相关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8 .专家咨询费:指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及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9 .人员费:自主创新类和社会科学类科技项目可以设置人员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组成人员,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

8、激励创新而安排的相关支出等。为更好地体现科研人员智力劳动的价值,其中软件开发、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的人员费预算支出可以达到该项目财政补助的科研经费总预算支出的60%。10 .其他费用:指科技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直接的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其他费用应不超过该项目科研经费总支出预算的2%。(二)间接费用的管理。间接费用是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支出和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由科研经费预算总支

9、出科目减去直接费用科目中的设备购置费后,按费用支出总额不超过15%来核定。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的占比不受限制。在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进行分配时,科研人员由所在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省和XX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承担科技项目任务为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

10、何名义在科研经费其他科目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十一条项目管理费是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科技项目而安排的年度城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由城区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一般包括:规划与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产业技术预测和研究、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奖励、城区科技管理人员培训,以及根据城区科研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的年度预算由城区财政局核定,一般不超过当年城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预算的5%o第五章科研经费的预算与审批第十二条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时,申报材料应当含有项目科研经费预算内容。第十三条科技项目的科研经费预算要求:(一)科技项目

11、的科研经费预算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科技项目的科研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包含项目科研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1 .项目科研经费来源预算中,除去申请城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科技项目匹配资金承诺书。2 .项目科研经费支出预算中,应当按照科研经费支出科目来编制。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等进行说明。(三)项目承担科研任务为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分配方案等。第十四条城区科技局根据科技项目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提出科技项目立项安排及科研经费预算计划,并与城区财政局

12、会商后,纳入城区科技局预算管理。根据年度安排的科技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从以往项目库择优推荐,结合城区年度科研经费预算安排,依次提出科技项目立项安排和科研经费预算计划。第十五条由城区财政局、科技局联合行文,提请城区人民政府审批相关科技项目立项安排和科研经费预算计划,并逐项将科技项目立项安排及其相关科研经费预算计划下达至有关单位。第十六条城区科技局根据下达的科技项目立项安排及其相关科研经费预算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科研经费的预算,项目科研经费预算作为该项目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其科研经费预算的确定

13、要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第六章科研经费预算的执行第十八条城区本级科技项目科研经费的拨付按照城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区本级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城区下达的项目科研经费预算,足额落实项目配套自筹的研发经费。第二十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区下达的项目科研经费预算来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项目科研经费预算总额度的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城区科技局审核,再由城区科技局报请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二)项目科研经费预算总额度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

14、要调整并重新分配科研经费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原项目承担单位或排位第一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报城区科技局批准。(三)项目科研经费预算总额度不变,需调整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科目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或排位第一的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报城区科技局批准。(四)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技“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科技“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城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XX市XX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城区本级科研经费按合

15、同书规定拨付和使用。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对研发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科研经费及其自筹配套项目的研发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城区本级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城区本级科研经费支付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等其他创新主体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设备费、

16、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报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刷卡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城区科技局报告年度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十五条城区本级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科技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或第一执行单位调整,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项目科研经

17、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城区科技局批准。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城区本级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单位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管理。企业使用城区本级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城区本级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省和XX市的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城区本级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和XX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科研经费结余结存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在研项目科研经费的年度结余,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

18、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城区科技局,由城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清查处理;城区本级科研经费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城区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下达的城区本级科研经费预算支出有结余的,经城区科技局批准,可允许其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于相关连续性的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城区科技局;对城区本级科研经费结余结存超过两年的,视为存量资金,要按原渠道收回城区财政重新安排使用;对未通过验收或经过整改才予验收的科

19、研项目,结余科研经费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第八章科研经费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九条城区财政局、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支持项目研发计划的城区本级科研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使用城区本级科研经费的行为,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在3年内不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申报或参与XX区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XX市、省和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项目研发计划工作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区科技局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城区科技局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

20、构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包括科研经费的财务验收,应有财务专家参与。XX区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城区本级科研经费资助额达到8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由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科技项目研发经费投入和城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审计报告。第三十一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城区本级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城区本级科研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城区本级科研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城区本级科研经费预算;(七)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八)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经费;(九)经费管理使用

21、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城区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服务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3年内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取消其申报或参与XX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对其申报XX市、省和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第三十三条城区科技局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外拨资金、结余结存资金)、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使用和管理经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与协作单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城区科技局和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7年制定的XX市XX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X科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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