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财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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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

2、,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财务工作。统一领导主要包括: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主要包括:财权的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第五条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处级建制,以下简称部门),一

3、般不设置二级财务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而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必须报学校审批。经批准成立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人员由学校财务处派出并实行统一管理,财会业务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校办企业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设置财务机构,其财务负责人由学校委派,并按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定期向学校财务处、审计处报送财务报表及会计资料。业务工作受学校财务处的指导,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资产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学校建立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监督。第六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包括一级和二级财务

4、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财会人员。校内一级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免,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财会人员(含二级财务机构)的调入、调出、任免、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事先应征求财务处的意见。第七条学校经费(含项目支出)申报、使用的报告,以学校名义向教育厅、财政厅申报的,均由财务处负责拟定,经主管校领导签发;项目经费申报前,有关部门必须向财务处提供项目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等材料;校内其他部门制发的文件,凡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须经学校财务处会签。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八条学校年度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根据省

5、教育厅、财政厅核实的财政拨款预算指标和学校各项事业收入而编制;支出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第九条预算编制原则。学校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必须贯彻稳健性原则;支出预算必须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新增政策性开支的基础上,优先保障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转;新增可用财力最大限度向教学倾斜。控制和压缩行政性开支。第十条年度收支预算可采取零基预算或参考上一年度正常预算经费(不含专项经费)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综合因素进行编制。正常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要留有余地,不能高估冒算

6、,支出预算要打足,不能预留硬缺口。为适应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度举债进行建设,实现学校的超常规发展。发展性负债必须考虑学校规模的定位,保证财务状况安全,要有利于学校的长期、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财务处要加强对负债管理,对适度负债(借款或贷款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办学条件改善,事先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性分析,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预算中单列,专款专用。分期偿还计划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校年度预算编制通常分为预算和预算调整。预算和预算调整先在校内各部门上报的基础上,经财务处审核、汇总,由财务处提出预算和预算调整草案,征求有

7、关方面意见并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程序和管理权限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请人大批复下达后执行。为便于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比较,可根据批复的预算,对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以及项目经费作进一步细化。公用经费切块分配到部门。切块给部门包干预算,由财务处书面下达到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到使用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财政拨款收入和学校事业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切

8、块给部门包干预算调整,由财务处书面下达到各部门。第十二条预算执行。学校预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一级核算,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执行”的预算管理办法。切块分配到学校各部门包干经费,各部门应向学校财务处提交分月用款计划,经财务处核定后方可执行。财务处对各部门包干经费实行指标总额和支出项目的双重控制,对预算执行情况要定期分析、通报。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三条学校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十四条财务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统管,确保取得的各项收入能够及时、足额入帐。第十五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9、政策,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物价部门核定各种收费必须由学校财务处直接收取、入帐。特殊情况,由财务处委托有关部门收取,收取后必须及时上交财务处。未经财务处委托,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收取和坐支。收费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利用公示牌、宣传厨窗等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批准文件。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第十六条收费必须使用财政厅审核批准的票据,票据必须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学费、住宿费收入应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机打票据;代收代支及往来结算应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财务处安排专人购买、保管各类收据并设专人统一登

10、记、统一领发、统一缴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需领用的部门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财务处批准后方可领取,并指派专人负责。财务处负责制定票据管理办法。学校应按“从严控制、按时结算、多退少补、张榜公布”的原则收取代收代支费用,代收代支费用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及校属各部门在保证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可利用高校的人才、科技优势和仪器设备等资源,向社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教学服务、科技服务、医疗服务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收活动,进一步拓宽学校资金来源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各部门对外开展服务收入分配,应兼顾学校、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

11、同时区别学校资产、资源占有、利用情况确定合理分配比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经营收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年度事业支出必须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通过年度支出预算进行安排。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根据预算确定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支出。非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的任何部门都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对自筹基建项目和大型维修改造项目要根据学校财力情况,经过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立项后予以安排。学校实际发生的各项事业支出要有利于学校各

12、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科学的发展观。第二十条各项事业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安排,必须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支出执行中要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和以拨代支。第二十一条学校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离休金,退休金,合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讲课酬金、各类奖励和补助、劳务费等人员费用支出,由人事处归口管理,按国家统一政策和学校经济政策、分配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学校各部门使用经费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切块包干经费实行部门主要负责人

13、“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预算内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用款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用款须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预算外用款,申请部门须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材料,由财务处根据经费来源渠道提出初步意见,5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用款必须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立项后,按合同或协议支付。基本建设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及权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及权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差旅费及会议费开支。差旅费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等

14、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社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三公”经费管理规定,严格管理,节约支出。公务接待费要严格控制超规格、超标准接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要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期结算制度,因公出国(境)费要严格按外事出访批件和计划执行。具体办法由学校办公室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办公电话费分部门切块预算坚持包干使用、超支自理、节余结转的原则;医药费支出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校内医药费报销要从严从紧控制,具体办法由总务处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基建、大中型维修项目、仪器设备和图书等购置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堵住漏洞,节约

15、支出。严格招投标管理,规范采购程序。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实行预、决算制度;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要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决算审计前要留有不低于工程合同造价或预算价的20%的未付款,工程款在审计结束后结清。第二十七条水、电费要制定管理办法,加强支出管理,做好回收工作,减少浪费。第二十八条学校各部门牵头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其他承担经济责任的文书,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会签,按审批权限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订,并将副本或有关复印件及时送交财务处备案。第二十九条各类科研项目资金的支出,按学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加强项目支出管理,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支出是指

16、用于特定项目或用途的事业支出(不含科研项目资金支出)。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在预算中安排经费设立的专项资金。财务部门在具体核算与管理上应单独进行反映。凡不是用于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均不能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年终决算应向提供专项资金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报表和使用效益的书面报告,接受其检查、验收。第三十一条学校各部门在开展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应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要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的做法。各项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不

17、合规定的白条、三联单等票据都不能报销列支,财务处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把关,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十三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科研发展奖励基金等。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科研发展奖励基金设立,主要是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成果推广及撰写学术论文、论著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培养科研后备力量,提高学校整体科研学术水平和中医药临床研究水平。经费来源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第

18、七章资产管理第三十四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

19、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以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办法为依据。文

20、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按照高校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

21、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高校财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第四十三条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出租、出借资产,应当经过学校批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

22、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八章资金管理第四十六条学校资金管理的目的是: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理性,努力增收节支,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规范投融资活动,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财务运行质量。第四十七条加强日常货币资金(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防止货币资金的流失和损失。财务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办法。第

23、四十八条学校重要的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银行贷款、重大资金支付等,由学校财务处集中管理,并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第四十九条财务处要制定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程序,明确资金支付审批权限。第五十条学校依法从事对外投资活动,应加强对外投资的科学论证。学校的对外投资必须以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计划为前提,不得动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学校货币资金等财产对合同当事人和第三方提供保证、抵押和留置等方式的经济担保。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外投资决策应建立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要经过党委会审议通过,50万元以下要经过学校

24、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对外投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对外投资的项目、金额和收益要通过一定形式向全校公开。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及时清理债权、债务,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要分别管理,严格区分债务与其他资金的界限,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等,要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等制定管理办法,把日常清算与集中清理结合起来;对应缴款项,应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对建设性贷款等借入款项,应当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及早发挥使用效益,必须严格控制负债规模,不得影响学校日常工作的开展,按规定及时偿还,防范债务风险。第九章会

25、计核算第五十三条学校所有经济业务活动都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反映。所有资金的收支、资产的变动都必须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据以进行会计记录和计量。会计核算应规范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健全内部稽核制度。第五十四条会计核算必须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到认真、准确、及时,严格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对违法违纪的收支,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规定拒绝受理。第五十五条校办企业(实体)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根据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金融、税收法规以及学校校办产业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务处备案。第十章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第五十六

26、条学校财务处要建立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体系与制度,切实做好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工作,以保证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预算的严肃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第五十七条财务分析包括学校事业发展、预算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以及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等分析。通过比较分析、综合分析、专题分析等方法,客观地反映学校经济活动和事业发展状况。第五十八条学校有关部门和财务处应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内部控制规范,明确岗位责任制,强化内部控制,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要对学校和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校办企业(实体)的财务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学校

27、必须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和加强内部会计监督,认真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审机构的作用;对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物资采购等重大支出项目,内部审计要提前介入,参与监督。第五十九条学校财会人员依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会计监督和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十一章财会队伍建设第六十条学校各级财务机构的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财会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按会计

28、法、*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和省委教育工委文件规定程序报批。第六十一条学校要采取措施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要保证每年有一定时间接受继续教育,要有计划地逐步吸收财会专业和其他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改善财会队伍的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加强现有人员的考核,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人员合理交流;保障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财会人员正当权利,关心财会人员待遇,改善办公条件,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财会人员要注重自身学习,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形势,与时俱进。第六十三条财会人员要按会计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树立为教学、科

29、研服务的思想,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的服务宗旨,对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生工作业务优先办理。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廉洁自律,恪尽职守,讲政治、讲原则、讲效率、讲奉献,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章奖励与处罚第六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制度,严格遵守收支各项管理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和开展创收活动。凡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明显成效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制度及有关政策、法规者,学校有关部门和财务处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奖励和处罚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意见,涉及行政处分,由学校人事组织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执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本制度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学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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