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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告费挂帐、回收管理的通知1、财务部返利结算部门必须根据各分公司营销部每月2日前提供上月的经供应商确认的广告费用回收确认表和供应商合法的确认证明(如盖有供应商公章的协议或供应商代表签字认可的协议),进行准确核对,两者一致后,必须及时作应收费用列帐,不得拖延挂帐时间。2、对于只有业务部门确认金额,而无供应商的合法确认证明应退回业务部门补齐供应商确认证明或提供分公司总经理担保收回的书面材料后,必须及时作应收费用列帐。分公司总经理担保回收的,也应在限定期限内补回供应商确认证明,否则造成损失应由担保人负责。3、各分公司财务部返利结算部门,根据营销部门提供的广告费用回收确认表,及时追踪督促和配合业务人员回收已确认的广告费;认真归集广告费当月收回和累计收回情况。对于挂帐超过3个月未回收的费用,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进行催收。各分公司业务部门与财务部必须互相配合,做好广告费的挂帐和回收工作。对于造成广告费不能及时挂帐、挂帐后长时间未回收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