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盐商子弟异地科考问题及其应对——以两淮盐场为中心的考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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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盐商子弟异地科考问题及M际t两淮盐场为中心的考察盐商子弟异地科考问题随明中叶盐法改革而产生,此后直至清末,一直是明清朝廷进行盐场科举管理的重点。迄今,学界对明清盐商子弟异地科考问题取得了一些成果,如一些学者在探讨明清“商籍”性质、设立原因、使用范围时均涉及此问题,但囿于史料,普遍“详清略明”,对明代“商籍”这一解决盐商子弟异地科考问题的重要制度的形成过程缺乏系统探讨,遑论其他解决明代盐商子弟异地科考问题的对策。事实上,明朝廷处理盐商子弟异地科考问题的对策经历了从“寄籍,“运学,到“商籍,的漫长过程。最终制定实施的“商籍”制度的确暂时缓解了盐商子弟异地科考问题带来的政治和社会的压力,但因内含

2、科举特权的根本弊端,其在解决明代盐商子弟异地科考问题时尚未彰显的“冒籍”最终在清代泛滥成为破坏科举公平的社会问题。而明朝廷种种对策的失败根源,则在于盐商子弟异地科考问题并非单纯科举管理所能解决,其涉及政治、社会等多方因素,而这样的变动已非明朝管理体制所能应对。一、明中叶盐商子弟异地科考问题的产生明初实施的是开中盐法,其制度设计是灶民上缴盐斤,朝廷给与其工本米或钞;盐商纳粟于边,朝廷给与其盐引,盐商凭借盐引可去盐场支取盐斤。朝廷虽出让了一部分盐业专卖利润,但部分地解决了边疆粮储问题,故于国家、商人、盐民都有利。但此后开中盐法渐由解决边疆粮储问题蜕变成国家敛财的手段。这导致开中盐法难以为继,其最突

3、出的表现是过度开中盐引,盐场储备之盐不敷支取,致使商人响应开中赴边纳粮后,持引下场却无盐可支,被迫困守盐场,长期待支,这一现象被称为“守支工明史食货志记载,“商人有自永乐中候支盐,祖孙相代不得者”11397。“守支”现象在明朝初年便存在,至明中叶,该现象不断恶化,导致定居于淮扬地区的盐商人数不断增加。弘治十三年(1500年),两淮盐运使毕亨指出:“天下商贾在于扬州,守支年久,子孙相继,住成家业。”2220弘治五年(1492)叶淇变法,允许盐商直接向盐产地所属运司上纳白银以取得盐引,所得银两“解户部,送太仓银库收贮,分送各边”3,以取代昔日盐商必须赴边地上纳粟麦等实物。叶淇变法是明代盐法上的一次

4、较大变革,带来的一个重大影响是,边境地区的商人纷纷南下,向盐运司所在的行政中心地汇集。胡世宁在备边十策疏中说:“今山陕富民,多为中盐,徙居淮浙,边塞空虚。”4鉴于经营两淮盐业交通便利,易于获利,活跃于边地的盐商们很快云集淮扬地区,定居于淮扬地区的两淮盐商人数急剧增加,盐商子弟的科举考试问题随之产生。明代科举考试时,朝廷要求应试者在每一级考试时必须填报籍贯,而且规定不得异籍、异贯参加考试,否则即以冒籍论处。但是,远在他乡的盐商子弟若要返乡参加科举考试,路途遥远确属不便;而且在乡人眼中,一部分盐商长期在侨居地居住,在当地购置产业、营造坟地、选配婚姻等,己“与土著世产者非有别也”,故当盐商子弟返乡应

5、试时,有时反遭乡人无端指责他们抢占学籍,“谓其言语不相通,面貌不相习,又无产业可考群以冒籍攻击之”51200o这实际上妨碍了异地盐商子弟实现科举权利,造成了科举不公。二、试图解决两淮盐商子弟异地科考难题的两种举措盐商及其子弟确实遭遇因路途遥远,返乡参加科举考试实属不便,而在侨寓地参加科举考试又属违法的两难问题,为了解决以上难题,明朝廷和盐商两方面均做出了努力。(一)明朝廷允许盐商子弟以寄籍的方式附入侨寓地儒学就读明初朝廷对移居外地的客商并无相应管理政策。随着明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增多,朝廷逐渐开始允许客商寄籍,以维持地区社会的秩序,同时也可保证向商人征收除通行税以外的税金及摊派差役。允

6、许客商寄籍始于嘉靖年问,最早施行的对象是往来于京师做生意的客商。“嘉靖六年,诏巡城御使除浮居客商外,其居住年久,置立产业房屋铺面者,责令附籍一体当差”6卷十九附籍人户。后寄籍政策逐步推广到江南地区,“其实有田产,坟墓在江南,与入籍之例相符者,准其呈明于居住之州县入籍”7卷九十九杂记三两淮商灶学额。也就是说,两淮盐商可以通过寄籍(或称占籍)的方式附入侨寓地府州县儒学入学就读,但是其条件十分苛刻。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担任两淮盐运使的陈暹2293指出:“本司所属富安等三十场灶民不下万户;天下盐商在于扬州、淮安二府守支,子孙相继,住居者亦不下数千家。二项俊秀子弟堪以教养者亦不少。虽旧例许其在附

7、近州县儒学教养,但必要产业、户籍在州县者,方与起送,如无,则以冒籍黜之,稍有商灶子弟得入,则各学生员恐其占夺增廉之额,呈讦备至。窃照商灶以煎卖引盐为业,种田买产者少,是以无产业商灶之子弟堪以作养,因而废弃者不知其几矣J2220由上可知,在规定必须在当地置有田产、坟庐等条件的限制下,绝大多数盐商子弟难以就地入学;而且即便他们顺利地附入到侨寓地所在的府州县儒学中就读也会受到本地读书仕进人士的排挤和打压。隆庆年间,总理江北等处盐屯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庞尚鹏也指出:“至于各省商人占籍扬州者凡数百家,有祖宗坟墓丘陇成行,己历数世,于此长子育孙,盖世为扬人矣。其间以儒学为业者,土著之人辄群起而排之。8出于盐商

8、和灶民子弟进入府州县儒学,意味着挤占当地士子的生员学额和岁贡、选贡、拔贡、恩贡及纳贡等晋升机会的顾虑,当地士子势必竭力反对外来盐商和灶民子弟寄籍入学。(二)两淮盐商通过盐官吁请创建盐场儒学运学明中叶以后,两淮盐商拥有雄厚的资本。万历时人谢肇涮曾说:“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新安大贾,鱼盐为业,藏锚有至百万者,其它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山右或盐,或丝,或转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9尽管当时衡量社会地位的标准不是财富,而是功名和名望,但是巨额财富能成为盐商打开结交官府之门的钥匙,清人盛昱在论及两淮盐商与官府的关系时说:“官以商之富裕而峻之,商以官之可以护己而豢之。”10盐商们通过

9、交结盐官,作为自己的代言人,向朝廷表达解决子弟异地参加科举考试的诉求,即他们希望仿照河东运学之例,在两淮运司设立运学。河东运学全称是河东都转运盐使司儒学,最早于元大德三年(1299年)由河东盐运司运使奥屯茂创建,此后时兴时废2220o河东运学只接纳河东盐区的盐商和灶民子弟入学,在规制上,它仿照府学,录取生员名额为四十人,此外还配有岁贡、选贡、拔贡、恩贡和纳贡等晋升机会口1676,因为运学附带这些优厚的教育和科举条件,盐商遂致力于为其子弟谋取享有运学的权利。至弘治十三年,两淮盐场灶民人数已不下数万,但朝廷没有为其子弟在滨海盐场配备相应的教育设施和教育资源;业盐两淮的商人子弟也因路途遥远不便回籍考

10、试,致使灶民和盐商子弟中资质优良者无法成才。这促使两淮盐运使毕亨奏请仿照河东运学之例,在两淮运司设立运学:“本司所属富安等三十场灶民不下万户,其间多有俊秀子弟堪以教养,缘地切滨海,素乏师范,以致沦胥下流,莫能自振。及天下商贾在于扬州,守支年久,子孙相继,住成家业,其间资质明敏可以进学成德者亦不少,为因离家鸳远,不得及时入学以成才美,父子兄弟亦多憾之比照前例,本司建立儒学一所,合用工料于本司无碍官钱内支用视府为额,岁用俸康,将灶民该纳税粮定拨本学上纳支给,春秋释奠考课诸生,本司提调正官主行,科贡亦如各府故事。”2220但与全国科考士子相比,两淮盐商子弟异地科考人数甚少,朝廷因之不以为意,没有允可

11、毕亨的奏请。此后两淮盐运使陈暹于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再次奏请仿照河东运学体例在两淮盐运司设立一所运学2220,朝廷依然没有应允。隆庆二年(1568年),两淮盐场守支商人以黄绍先为代表、灶民以吕四场总催袁锐为代表向两淮盐运司判官杨廷选乞请兴建运学,以作养人才。杨廷选认为大明王朝创业二百余年来广兴教化,泽被乡里,但是作为财赋重地的两淮盐场却始终未沾实惠,于是,他向两淮盐运使徐衍祚11吁请在两淮盐场建立运学:“兹者躬逢皇上御极,海隅黎献鼓舞奋庸,咸谓乘此昌时合兴盛举,已经司府会呈,商灶呈恳比照河东运司事例,建学育才。职等会同司府等官协心查议,谨将一应事宜开款申达,伏惟裁酌,速赐题请施行,商灶幸

12、甚,风教幸甚。”8徐衍祚接到奏疏后,又向总理江北等处盐屯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庞尚鹏奏请:“比照河东事体,将空闲祠宇改建两淮运司儒学,砖木足可以充用,准令灶户并商人真正儿男有读经书谙晓文理者,赴运司报名听考,其可者申呈学院严考定夺,送学肄业。禀增附名数及科条作养,一如河东之制相同,大比之年照数多寡定额起送。”8接到下属的奏疏后,庞尚鹏旋即会同巡抚凤阳等处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方某商议此事。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庞尚鹏正式向朝廷上书奏请在两淮盐场建立运学,鉴于以往运学之请无果而终,他认真地总结了其中的原因:“先是前巡盐御史及运司各官亦曾建议兴学,寻复报罢,盖借筹乎财力,或取给于经费之难,相度乎地宜,牵制于堪舆之

13、说,故持论不一,竟属空谈。L8对此,庞尚鹏细心规划出具体的运学办学方案,从学基选址到圣庙大殿、明伦堂、置圣殿、御制亭的修建规格,再到庙祀、祭器、桌椅和厨凳等器具的配置,再到官师和生员人数的配备,又到招收对象的规定,以及一应与办学相关的费用的供给等,均做了细致的说明,使得创办运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也使持反对意见者难以找到借口和理由,这无疑会增大朝廷批准运学的可能性。但是,在吏部尚书杨博因太监厌恶而被革职后,庞尚鹤亦随之于隆庆三年十二月去职,使此次精心筹划的运学之请又不了了之。由上可知,尽管明朝廷出台法令,允许盐商及其子弟以寄籍方式附入侨寓地府州县儒学就读,但因条件苛刻和挤占学额易引发当地士子的不

14、满而难以真正解决盐商及其子弟的异地参加科举考试的问题,此方法效果不佳在常理之中。盐商通过盐官频频向朝廷奏请仿效河东之例建立享有府学待遇的两淮盐场儒学即运学的途径,本可避开第一种方法的缺陷,但或因经费不足或因政治斗争或因堪舆之说等,未获朝廷批准。故仍需探索新的对策。三、“商籍解决盐商子弟异地科考的新对策事实上,遭遇异地科举考试困境的不仅是两淮盐商,包括其他盐区在内的几乎所有流动人口都会面临这个问题,因此这应是明廷迟迟不准建立运学的重要原因,因为一旦批准两淮设立运学,其他盐区也会亦步亦趋,提出建立运学的请求;其他流动人口所在的府州县也将不甘示弱,如此,提出类似请求的奏疏将蜂拥而至,明廷将难以应对。

15、但是,随着盐商实力的不断增强以及由此催生的淮扬地区的异常繁荣,明廷逐渐改变态度,开始重视盐商子弟异地参加科举考试的问题,并尝试考虑给予盐商较其他流动人口优先的科举特权。这种特权的制度形式即为“商籍”。万历十三年(1585年),明朝廷批准两淮盐区仿照河东之成例设立“商籍”:“采御史蔡时鼎议,许扬州商灶子弟于运司应试提学官一体选取入学”12。除了两淮盐区,明朝廷亦陆续给予了其他盐区,如两浙、长芦、山东等“商籍”特权。这种盐商专享科举特权的“商籍”制度为清代所承袭,直至清朝灭亡才被废除。“商籍”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不需要田庐、坟墓等限制条件,盐商子弟均可附入业盐地所在的州县儒学就读;二是朝廷

16、专门给盐商子弟单独划拨额外生员录取名额,即“扬州郡庠,旧设商灶学额,所以为磋业子弟谋教育也明万历间,定商灶籍,由运使送考扬郡,商籍额取十四名,灶籍额取六名,其二十名附扬州府学”7卷一百五十八两淮五十九学校。就“商籍”设立的原因而言,乾隆年间山东学政姚梁认为:“商籍之设,原因民人远出充商,其子弟不能回籍应考,准在行盐地方入(商)籍。”13乾隆十六年,两广总督苏昌在奏疏中也说:“臣等窃思商人在异籍办公,子弟不能回籍应试,故设立商学并编卤字号取中,此系国家格外隆恩,原非令其优于民籍。”7卷二百四十二两广二十九学校由上可知,一方面,将“商籍”设立的原因归于朝廷确保异地盐商子弟能够和大多数应试者同样便利

17、地参加科举应试,从而保障异地盐商子弟的科举权利,维护科举公平;另一方面,又隐晦地道出盐商为明朝廷提供巨额盐课收入,明朝廷则给予盐商及其子弟“商籍”的科举特权。的确,明代财赋岁入四百万两,“半属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夹”14o盐商为明代财政税收作出了重大贡献,明朝廷念及盐商“父兄竭忠效力以济王家之用者”之情,从而产生“子弟亦食其福焉”512021203的心理。其实,“商籍”之设是盐商、侨寓地土子和朝廷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在建立运学上,盐商和当地土子均持支持态度。因为就盐商而言,创办一所只招收盐商和灶民子弟入学且又享有府学规制的运学,是最为有利的结果,尽管在选取校址、盖建校舍、聘请教师、学校日常运转

18、等诸多方面都需要他们出资,且数额巨大,但是一旦运学建成并良好运转,将来在科举应试上取得的回报将十分丰厚,这将是泽被后世之举;就业盐地的土子而言,设立运学,盐商子弟不需附入府州县儒学就读,不会挤占他们的生员录取名额以及出贡机会,从而能保障自身利益免受侵害。但是,朝廷考虑到创办运学需要巨额的财政,在操作层面上相当繁琐,程序复杂,收效慢,“且其学未可遽成也。即图之,自今日群议佥协,才以其事申请天子,又降于礼部,礼部覆奏,始命。速者犹一二年,然后求隙地辨方动众,财用不赡,作而复止,事毕乃告于京师,以请置教谕、训导,则学成而历年己多,人之幼者壮者老矣”52046c鉴于以上这些缺陷,明清时期除在河东设有运

19、学外,始终不曾在其他盐区创办运学,即所谓“天下运司唯河东有专学,余皆附于府”7卷九十三河东二十学校。明朝廷未满足盐商和当地土子创建盐场运学的共同要求,而寄籍制度又不断激化盐商与当地土子之间的矛盾。明朝廷需要找到一种新的对策来化解当时面临的压力。最终,“商籍”制度的出台成为这种新对策。和寄籍相比,“商籍”既保留了不用出巨额办学经费的优点,又避开了与当地土子竞争学额的缺点。和运学相比,商籍既保留了不与当地土子发生竞争学额的优点,又避开了运学需要出巨额办学经费的缺点。这样”商籍“既解决了盐商子弟异地参加科举考试的问题,又维护了业盐地土子的正当权利,还免去了另开运学的庞大经费开支,避开了繁琐的办学程序

20、和手续,从而能节省时间,提高办事效率,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故“商籍”制度是明朝廷的一项创举,在既有户籍管理体制下同时兼顾到盐商子弟和当地土子利益。但是“商籍”制度的弊端也甚为明显,因为其在确保异地盐商子弟能与大多数应试者同样便利地参加科举应试,从而保障异地盐商子弟科举权利、维护科举公平的同时,也在事实上使盐商子弟异地科考时享有科举特权。这主要表现在“商籍”制度设计的两个方面:一是其他社会流动人群子弟同样苦于回籍应试,朝廷则未眷顾;二是以“商籍”应试者占有特设的学额,这提高了异地盐商子弟在科举选拔中的取中率,使“商籍”获得者优于整个社会。所幸“商籍”制度于明代晚期才开始实施,时日不长,故其对科举

21、公平的破坏并未导致如清代“冒占商籍”泛滥一样的社会问题。结语:盐商子弟异地科考与明代社会流动性管理的匮乏明代盐商子弟异地科考问题的制度根源在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明代进行社会管理的基本制度,其“基本特点是把人口束缚在原籍,一般是禁止自行迁徙的”15o明代科举制度亦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其入学及中式名额多少、如何分配等各项规定都以户籍为根据,这导致科举制度从根本上难以形成处理流动人口科考问题的有效机制,只能由朝廷出台相关政策解决问题。事实上,因为户籍制度本身对社会流动性的排斥,社会流动人口的权利,如科考权利等很少得到朝廷的重视,两淮盐商子弟异地科考问题也是在盐商为明朝廷提供巨额盐课收入的情况下才引起朝

22、廷的注意。即使得到朝廷重视,但从“寄籍”、运学至厂商籍”的艰难过程来看,在缺乏相关制度变革的前提下,明廷解决盐商子弟异地科考问题的对策也因始终难以平衡各方利益而遭遇多次更迭,最终出台的“商籍”制度虽然暂时缓解了这一问题带来的政治社会压力,但其内在的特权属性破坏了科举公平,一旦泛滥,必将激起社会不满,进而引发社会问题,这在继承“商籍”制度的清代得到了应验16o但对明廷而言,户籍制度不能变动,这不仅因为其是洪武模式”的基本制度构成,更重要的是“牵一发动全身”,其变动势必要求整个明代社会管理体制随之变动。因此,盐商子弟异地科考问题难获解决实质上反映了有关流动人口的管理已超出明廷以静止为特征的社会管理

23、体制能够应对的范围,明廷缺乏进行社会流动性有效管理的体制和机制。C1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97.2史起蛰.两淮盐法志M.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第274册Z.济南:齐鲁书社,1996.3李默.孤树裒谈M.续修四库全书:第1170册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784.4胡世宁备边十策疏EM.明经世文编Z.北京:中华书局,1962:1353.5谢开宠.两淮盐法志M.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5.6申时行.大明会典:第1册M.台北:新文丰出版社,1976:355.7周庆云.清盐法志M.洪宝斋石印本,1928.8方裕谨.明代隆庆年间两淮盐务题本J.历史档案,2000(2).9谢肇湘.五

24、杂组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74.10杨仲羲.意园文略M.宣统二年刻本:卷一.11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明穆宗实录:第49册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436.12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明神宗实录:第54册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2984.13张廷玉.皇朝文献通考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5433.14袁世振.两淮盐政编M.皇明经世文编Z.北京:中华书局,1962:474.15刘敏.试论明清时期户籍制度的变化M/中国古代史论丛.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218(2).16吕小琴.清乾隆商籍改革对科举公平性的追求及其限度J.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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