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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X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郑州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郑州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证券交易所有
2、其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3、(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郑州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
4、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五)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六)企业文化建设;(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八)投资者诉求处理
5、信息;(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郑州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3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6、公司不得在非指定媒体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一)投资者;(二)证券
7、分析师、基金经理;(三)各类媒体;(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除此之外,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
8、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
9、立工作机制;(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职责主要内容包括:(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二)筹备年
10、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材料;(三)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四)负责起草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六)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七)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八)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十)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11、参加投资者沟通的各类活动;(十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十二)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十三)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顾问公司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十四)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考;(十五)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批准
12、实施;(十六)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第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第十六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郑州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6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13、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
14、资料;(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十九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四)其他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15、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第二十二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
16、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第二十三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第二十四条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
17、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第二十六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第二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18、、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
19、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第二十九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第三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
20、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第三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尽快相应修改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