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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暖通专业审查要点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5.1基本规定L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基本依据,所有与施工图设计相关的强条均为审查内容。2、少量与强条关系密切的非强条作为强条的支撑列入本要点审查内容。3、绿建审查要点按福建省地方标准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13T97的内容进行编排。4、地方法规及地方标准中需要审查的内容列入本要点。5、本审查要点为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5.2强
2、制性条文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本要点仅列出部分常用的强条(消防、人防、节能所列部分强条见要点中的黑体字),其余未列部分具体内容见相关标准。5.3设计深度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7版的相关规定,必须完整、清晰、简明表达所涉及的有关审查要点的内容(图纸不能清楚表达的内容可用说明表达)。图纸应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的规定绘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7版471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与施工说明、设备表、设计图纸、计算书。4.7.3.1设计说明3)
3、当本专业的设计内容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承担设计时,应明确交接配合的设计分工范围。15)需专项设计及二次深化设计的内容应提出设计要求。4.7.5平面图7需另作二次装修设计的房间或区域,可按常规进行设计,宜按房间或区域标出设计风量。风道可绘制单线图,不标注详细定位尺寸,并注明按配合装修设计图施工。2、设计依据:采用的设计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木,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3、设计说明:应有工程总体概况及设计范围的说明;应有设计计算室内外参数及总冷热负荷、冷热源情况的说明、供暖系统、空调系统、通风系统、监测与控制要求、废气排放处理措施、设备降噪、减振要求、管道和风道减振做法要求等说明;应有
4、消防系统设计、节能系统设计、绿色建筑设计、人防暖通空调设计等专项说明;应有对管道风道保温材料选型和做法、系统工作压力和试压要求、施工安装要求及注意事项、采用的标准图集、施工及验收依据等施工特殊要求及一般要求的说明。注:对施工的一般说明,如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己有规定时也可注明“遵照XXXX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X-XXX执行”即可5.4防火防排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15”98号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准发布,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与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其
5、他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的有关规定。”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新规范。5.4.1防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8.2.2.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8.3.2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8.4.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
6、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8.4.1.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8.4.1.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8.4.1.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8.4.1.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ZOOM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8.4.2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8.4.2.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OO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
7、nf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3h)。8.4.2.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8.4.2.3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相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o8.4.3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9
8、.3.2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9.3.2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9.4.6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Omo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8.5.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rn的住宅建筑,
9、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8.5.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Itf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建筑面积大于5000Itf的丁类生产车间;3占地面积大于1000Itf的丙类仓库;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旅:1设
10、量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ltf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中庭;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itf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Itf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8. 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Itf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11f,且经常有入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9. 1.2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1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
11、于其爆炸下限的25%9.1.3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9.1.4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92.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9.2.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衰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9.3.2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
12、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9.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9.3.8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L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9.3.9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9.3.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K
13、:1穿越防火分区处;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绩两例;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9.3.12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防火阀。9. 3.14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等大空间建筑、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
14、料。9.3.15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9.3.16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
15、风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6.6.16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空调机房。8.2.5采用氢作制冷剂时,应采用安全性、密封性能良好的整体式氢冷水机组。8.7.7水蓄冷(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蓄热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8.10.3氨制冷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氢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2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供暖;3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同时应设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9.4.9空调
16、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5.4.2人防防火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6. 1.1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2避难走道的前室。6.1. 2下列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6.1.4条的规定外,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1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人防工程:2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3丙、丁类生产车间;4.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6中庭。6.2.1防烟楼梯间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
17、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为(2530)Pao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3000m3/h;2当前室或合用前室不直接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并应在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墙上设置余压阀。注: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按L5mX2lm计算,当采用其他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6.2.2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为(2530)Pa,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0.71.2)m/s计算确定。6
18、.3.1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和风管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负担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m3/h;2负担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3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102000m3ho6.4.1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排烟口,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6.5.2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排烟管道、排烟口和排烟阀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
19、作。排烟管道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15m,或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6.7.6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火阀:1穿过防火分区处;2穿过设置有防火门的房间隔墙或楼板处;3每层水平干管同垂直总管的交接处水平管段上;4穿越防火分区处,且该处又是变形缝时,应在两侧各设置一个。6.7.9当通风系统中设置电加热器时,通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08m范围内,不应设置消声器、过滤器等设备。5.4.3汽车库防火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8.2.1除敝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IOoO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
20、,并应划分防烟分区。8.2.5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车库的净高(m)车库的排烟量(m3h)车库的净高(m)车库的排烟量(m3h)3.0及以下300007.0360004.0315008.0375005.0330009.0390006.0345009.0以上405()0注: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J5.4.4工业建筑防火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6.5.3在下列情况下,局部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1排风介质混合后能产生或加剧腐蚀性、毒性、燃烧爆炸危险性和发生交叉污染。2排风介质中含有毒性的气体。3排风介质中含
21、有易燃、易爆气体。6.5.4洁净室的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防止室外气流倒灌。2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物理化学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3排风介质中有害物浓度及排放速率超过国家或地区有害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规定时,应进行无害化处理。4对含有水蒸气和凝结性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坡度及排放口。6.5.7洁净厂房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6. 6.2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覆:1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变形Si的防火隔墙的两侧。2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3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7.
22、6.6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耐火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2排除有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材料。3排烟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其耐火极限应大于0.5h。4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的水平管段上。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8. 5.3洁净室(区)的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防止室外气流倒灌;2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其物理化学性质采取相应防火防爆措旅;4对含有水蒸气或凝结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坡度及排放口;5排风介质中含有剧毒物质时,应设置备用排风机和处理设备,并应设置
23、应急电源;6排风介质中含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或工艺可靠性要求较高时,应设备用排风机,并应设应急电源;7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懵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爆炸危险气体和粉尘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计;8排除有爆炸危险气体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应设消除静电的接地装7.5.4对排风系统中含有毒性、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排气管路,应保持相对于路由区域一定的负压值。7.6.1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7.7.2净化空调系统风管的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有关规定。含有可燃、有毒气体或化学品的排风管道,不得设熔片式防火阀。
24、7.7.7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防腐材料制作;2排烟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3附件、保温材料和消声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6.9.2下列场所均不得采用循环空气:1甲、乙类厂房或仓库;2空气中含有的爆炸危险粉尘、纤维,且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的丙类厂房或仓库;3空气中含有的易燃易爆气体,且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的其他厂房或仓库;4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6.9.3在
25、下列任一情况下,通风系统均应单独设:1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2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3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6.9.9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他普通型的排风机、除尘器分开设IL6.9.12粉尘遇水后,能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时,不得采用湿式除尘器。6.9.13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应布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且应设置泄爆装置。6.9.15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1直接布在爆炸危险性区域
26、内时;2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10%及以上时;3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的25%及以上时。6.9.19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6.9.30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缆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并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通风机房。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2.7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氢直接蒸发制冷系统。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27、15.3.7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4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5送入控制室的新风,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注:换气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
28、空气5.4.5气体灭火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5.0.6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5.5环保与安全5.5.1饮食业油烟排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I4.2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据规定执行。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量高Ai18483-2001(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匕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规模小型中型大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n?)2.0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6075855.1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5.5.2消声民用建筑供暧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10.2
29、.3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12.2.3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3.10.7环境对噪声要求较高时,冷却塔可采取下列措施:2应采用低噪声型或超低噪声型冷却塔;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7. 7.4听力检查室宜设置集中式空调系统,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且
30、噪声不应大于30dB()o无声要求高的检测,可采取暂时停止空调、隔断气流等措施。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20158. 2.16通风及空调设备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10.2.10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消声减噪措施,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席和舞台面的噪声应满足室内允许噪声要求。10.2.11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机房与观众厅和舞台邻近时,应采取隔声措施,且隔声能力应满足室内允许噪声要求。动力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5.3.7设有空调系统或通风系统的观众厅,应采取防止厅与厅之间串音的措施。空调机房等设备用房宜远离观众厅。空调或通风
31、系统均应采用消声降噪、隔振措施。7.2.9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消声减噪措施,应使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厅的噪声比厅内允许噪声低5dB。7.2.10通风、空气调节和冷冻机房与观众厅紧邻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其隔声及减振能力应使传到观众厅的噪声比厅内允许噪声低5dB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9. 0.18噪声控制和其他声学应符合下列要求:4通往比赛大厅、贵宾休息室、扩声控制室、电视评论员室、扩声播音室等房间的送、回风管道均应采取消声、降噪和减振措施。风口处不宜有引起再生噪声的阻挡物;5空调机房、锅炉房等各种设备用房应远离比赛大厅、贵宾室等有安静要求的用房。当其与主体建筑相毗邻时,应采取有效
32、的降噪、隔振措施。10. 2.10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席和比赛厅的噪声应比室内允许的背景噪声标准低5dBo室内背景噪声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9.0.17条的规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6. 6.4净化空调系统的送、回风总管及排风系统的吸风总管段上应采取消声措施,满足洁净室内噪声要求。净化空调系统的排风管或局部排风系统的排风管段上,应采取消声措施,满足室外环境区域噪声标准的要求。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7. 7.5净化空调系统的送、回风总管上,应采取消声措施,并应满足洁净室(区)内噪声控制的要求。洁净室(区)排风系统,应采
33、取消声措施,并应满足室内外噪声标准的要求。5.5.3隔振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10.3.1当通风、空调、制冷装置以及水泵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12.3.1当通风、空调、制冷装置以及水泵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3.10.7环境对噪声要求较高时,冷却塔可采取下列措施3 进水管、出水管、补水管上应设置隔振防噪装置;4 冷却塔基础应设置隔振装置。5.5.4锅炉烟囱高
34、度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4.5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得低于8米,锅炉烟囱按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OnI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表4燃爆、燃油(燃轻柴油、燃油除外)锅炉房烟囱低允许高度锅炉房装机总容量MWVh0.71O.7l.41-21.42.8242.87410714IO-2O1420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2025303540455.5.5 安全民用建筑供暧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6. 3.9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35、:2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量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6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6. 4.5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6. 4.7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7. 5.6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系统应设自动和手动控制开关,手动控制开关应分别设在洁
36、净室内、外便于操作处。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8. 5.6洁净室(区)事故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事故排风区域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2应设自动和手动控制开关,手动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洁净室(区)和洁净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点;3应设置应急电源。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9.0.2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应通过计算确定,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日常排风装置。2最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
37、离不应大于L2m。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3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例墙高处或屋顶。5.6法规5.6.1设备选用的规定建设工程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2000年1月3。日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5.6.2禁限使用产品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2007
38、年6月14日限制使用技术部分9 .内腔粘砂灰铸铁散热器不得用于集中供暖系统;10 .钢制闭式串片散热器不得用于民用建筑的供暖系统;11 .螺旋板式换热器不得用于城市供热系统:15 .冷镀锌钢管不得用于民用建筑。禁止使用技术部分1灰铸铁长翼型散热器禁止用于房屋建筑供暖系统。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第14号公告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分别对推广应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技术和应淘汰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作出明确规定,应予执行。5.6.3地方法规厦勘设201327号文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第二十五条附加设备、附加设施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建筑物内的出入口、过道、楼梯等共用部位以及其
39、他用于安全疏散和施救的通道。沿道路、公共通道两侧和公共活动场地周边的建筑外立面设置安装附加设施的,附加设施的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米。审查要点:附加设施的设置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建筑物内的出入口、过道、楼梯等共用部位以及其他用于安全疏散和施救的通道。沿道路、公共通道两侧和公共活动场地周边的建筑外立面设置安装附加设施的(特别是空调设备搁板),附加设施的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米。2第二十七条新建住宅和未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称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以下统称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
40、的数量和尺寸应当与房间数量和房屋面积相匹配。审查要点:新建住宅和未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在每个独立分割的房间外侧统一设计空调机位及相应接纳空调冷凝水的排水系统。3第二十九条新建建筑采用太阳能、空气能等附加设备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设计并标注附加设备安装的位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设计设置附加设备位置应当兼顾设备安装、维护、通风、排水等内容及其对建筑外观、周围环境的影响。审查要点:新建建筑采用太阳能、空气能等附加设备的,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设计并标注附加设备安装的位置,安装位置应兼顾方便安装、维护。厦建总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若干技术措施DB350加Z
41、0032014201426号文14.2通风与防排烟系统14.2.1设计要求1、风机设备应根据通风系统最不利阻力选择风机压头,风机过大或过小均会造成系统调试困难。设计图纸应标明通风系统的总风量、压头、转速、功率等参数以及风口的风量。在通风系统总管、各支管适当设置调节阀。根据系统支路布置及阻力平衡情况可选择带调节阀的风口。2、风机应选择低转速、低噪声风机。对噪声要求高或离住户较近的场所,应在风机的进出风管段设置消声器或消声弯头,振动设备附近的管道支吊架采用减振吊架,进排风竖井应贴消声材料。风机应设置减振基座或减振吊架。3、风机房的设计应考虑设备、风管、消声器等的运输通道及安装和检修空间。4、应规定
42、百叶或格栅的叶片间距和角度。根据室外风口的有效面积,校核风口的实际风速。室外风口的实际风速,宜小于3.OmZs(包括屋顶正压送风机或排烟机安装在室内机房时,其进、排风口风速的校核)。14.3空调系统14.3.1设计要求1、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多台相邻室外机吹出气流相互干扰,并应考虑凝结水的排放和减少对相邻住户的热污染和噪声污染;设计搁板(架)构造时应有利于室外机的吸入和排出气流通畅和缩短室内、外机的连接管路,提高空调器效率;设计安装整体式(窗式)房间空调器的建筑应预留其安装位置。2、室外机安装强度应足以抵抗台风。闽建科20184号文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第四十二条住宅的卧室、起居
43、室、餐厅等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合理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第四十三条当住宅设有新风系统时,新风入口的设置应注意防污染,应与卫生间、厨房的排风出口保持必要的距离,同时注意室外风向对它的影响。新风管道需穿梁设置时,应与建筑及结构专业配合,做好孔洞预留。第四十四条空调室外机应设置在室外搁板(除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设备平台或阳台上。室外搁板及设备平台应满足空调室外机的安装维修要求。第四十五条设置空调室外机的搁板、设备平台或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1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2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阻碍通风的遮挡物。如加设通风百叶,应进行细化设计,规定叶片的角度及间距。建议百
44、叶开口(通风)率275%百叶水平倾角Wl5。3可方便地对室外机进行维修和清扫换热器。5.7节能专项暖通专业5.7.1节能专项设计深度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7版4.7.3设计说明和施工说明1设计说明11)节能设计节能设计采用的各项措施、技术指标、包括有关节能设计标准中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的要求。4.7.10计算书1采用计算程序计算时,计算书应注明软件名称、版本及鉴定情况、打印出相应的简图、输出数据和计算结果。4必须有满足工程所在省、市有关部门要求的节能设计、绿建建筑设计等的计算内容。5.7.2公共建筑节能5.7.2.1规范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5.9.
45、11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时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用段)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机5.10.1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计装,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用于热结算的热计装置必须采用热表。7.2.1除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空调区的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7. 2.10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空调区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8. 2.11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末端设备设有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
46、大值确定;3应计入新风冷负荷、再热负荷以及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9. 1.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1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当冬季电力供应充足、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时;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能够满足直接电热用需求的建筑;4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要求较高的建筑。8. 2.2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