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4年3月12日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4年3月12日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docx(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4年3月12日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餐厨垃圾集中管理的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实行餐厨垃圾集中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划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单位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生
2、产、服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第四条餐厨垃圾治理应当坚持减量化产生、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运输、规模化集中定点处理。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统筹推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运行体系建设;加大对餐厨垃圾管理资金的投入,保障餐厨垃圾管理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餐厨垃圾产生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餐厨垃圾投放。第六条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
3、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其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各县(市、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立项;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监审工作;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禽畜养殖场所喂养饲
4、料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潜水等限制使用的物质饲养家畜的违法行为;(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购买、使用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的违法行为;(五)商务、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餐饮企业,幼儿园、学校、医院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存放,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六)公安机关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油脂进行生产经营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查
5、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鼓励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将餐厨垃圾依法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社会公众科学消费,倡导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第十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十一条鼓励相邻地区统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6、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环境卫生、生态环境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第十三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餐厨垃圾实行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并依申请向中标人作出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
7、理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经营区域、范围、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的附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实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经营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的规定。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所缴纳的费用用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者、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建立登记台账,并在餐厨垃圾交付收集运输、处理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餐厨垃圾收集运
8、输、处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收集运输情况、处理结果和去向等信息。第十六条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并签订收集运输协议,明确收集时间、地点、种类、频次等内容;(二)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不得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三)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保证外观完好密闭,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规模较小的食品摊贩等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实行集中投放。第十七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
9、下列规定:(一)按照收集运输协议,及时收集餐厨垃圾,每日至少收集一次;并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运输至处理单位;(二)使用具有统一标识的专用收集运输车辆,安装装卸计量系统、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装置,并将信息接入管理信息平台;(三)保持收集运输车辆整洁,实行密闭运输,避免泄漏、遗撒;(四)不得将水或者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五)对于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按照废弃食用油脂价值有偿收购,收购价格按市场价格自行协商确定。第十八条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处理服务协议和有关规定接收餐厨垃圾;(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数据应当接入管理信息平台;(三)采取
10、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排放物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五)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流向记入台账;(六)制定应对设施故障、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第十九条在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存放、收集、运输、处理;(二)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公厕等;(三)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
11、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相关信息进行在线监管。第二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二)查阅、复制台账及相关资料;(三)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核实有关情况;(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五)依法抽查、监测等措施;(六)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12、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第二十三条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开始之日六个月前向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组织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餐厨垃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
13、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食堂因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
14、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行业监管体系,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通过政府网站、信用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餐厨垃圾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家庭和其他厨余垃圾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交由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