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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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说明一、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二、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对境内外服务提供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三、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禁止的服务;以跨

2、境方式提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金融审慎、社会服务、生物资源、人文社科研发、文化新业态、文物保护、航空业务权、移民和就业措施以及政府行使职能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五、与港澳台就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安排的,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国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六、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

3、责解释。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序号特别管理措施一、农、林、牧、渔业1未经中国政府批准,境外个人、境外渔业船舶不得进入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同中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二、建筑业2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三、批发和零售业3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直接销售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4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国内从事经营烟叶、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进出口。5境外个人不得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四、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只允许境外服务提

4、供者在对境外船舶开放的港口从事国际运输,除此以外,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含拖航),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中国政府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籍船舶运输。7外国籍船舶在中国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以及在内河航行的,应当向中国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但中国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如中国与船籍所

5、属国另有协定,则先遵守相关协定规定。8境外个人不得注册成为引航员(香港个人注册成为引航员在深圳大鹏湾水域工作除外)。序号特别管理措施9境外服务提供者须通过与中方打捞人签订共同打捞合同的方式,参与打捞沿海水域沉船沉物。境外服务提供者为履行共同打捞合同所需船舶、设备及劳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中方打捞人租用和雇佣。10外国船舶检验机构未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不得派员或雇员在中国境内开展船舶检验活动,在中国境内所签发的证书、报告等文书无效。11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除以下方式外,不得以其他方式提供跨境交付服务:(1)境外计算机订座系统,如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和中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订立协议,则可通过与中国

6、计算机订座系统连接,向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和中国航空代理人提供服务;(2)境外计算机订座系统可向根据双边航空协定有权从事经营的境外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通航城市设立的代表处或营业所提供服务;(3)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和境外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境外计算机订座系统须经中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12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等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服务,不得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空情报培训服务。13境外个人不得申请民用航空情报员、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14为中国航空运营人进行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训练,且完成训练合格的驾驶员回国按照简化程序换取中国民航相应

7、驾驶员执照的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符合:(1)所在国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该校具有其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航空运行合格证或类似批准书;(2)获得中国政府许可。15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16境外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从事起讫地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17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18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邮政服务。五、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9中国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非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20未通过中国通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不得从事国际通信业务。非国有独资的电信业务经营

8、者,不得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承担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运行维护工作。未经中国通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21境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电波监测。序号特别管理措施22境外单位向中国境内单位提供卫星通信资源出租服务,应遵守中国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并完成与中国申报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协调。境外单位不得将卫星通信资源出租给不具有相关经营资质或未获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境内单位。未经中国政府批准,境外卫星公司不得直接向境内用户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非境内卫星公司,不得将卫星通信资源转租给境内使用单位或负责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用户服务和用户监管等。23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互

9、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24未满足设立商业存在和相关股比要求的,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六、金融业25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除再保险,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以外的保险服务;不得以境外消费方式提供保险经纪服务。26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交付方式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

10、业务活动。27未经批准,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未经批准,境外机构禁止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原则上无需在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对境内银行卡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公众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响的除外。28未依中国法在中国设立或未经批准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下列证券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融资融券;(6)证券做市交易;(7)证券自营;(8)其他证券业务。以境外消费方式提供服务以及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以下服务,不受前款限制:(1)经批准取得境内上

11、市外资股(B股)业务资格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业务:(2)经批准取得境内上市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国际事务协调人;(3)经批准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4)经批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5)受托管人委托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资产托管人须符合法定条件。序号特别管理措施29以下情形不得通过跨境交付方式提供:(1)仅依中国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2、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可担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2)仅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可申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3)仅依中国法设立并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可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4)经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期货,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内机构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经批准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5)仅依中国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含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从事基金销售业务;(6)未经批准或登记,境内

13、机构、个人不得从事境外有价证券发行、交易。30未依据中国法成立或未经批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除另有规定外,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1未依中国法在中国设立或未经批准的期货公司,不得经营下列期货业务:(1)期货经纪;(2)期货交易咨询;(3)期货做市交易;(4)其他期货业务。仅依中国法在中国设立的期货公司可根据中国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在依法登记备案后,从事资产管理服务。32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得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33除另有规定外,境内单位或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

14、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进行;除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境内期货交易。34未依据中国法成立的期货公司、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除另有规定外,不具有中国国籍的期货交易咨询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35境外服务提供者未经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为独立法人的,不得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从事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36境外企业或个人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境外企业或个人不得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除中国政府另有规定外,境外企业或个人不得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或期货账户。37境外期货交易所及境外其他机构不得在境内指定或者设立商品期货

15、交割仓库以及从事其他与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相关的活动。序号特别管理措施38境外机构不得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下列情形除外:(1)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央行类机构(包括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和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经申请可以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会员,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2)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主经纪模式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还可直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3)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境外机构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39未经批准,境外征信机构不得在境内经营

16、征信业务。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0境外律师事务所、境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以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以外的其他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41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代表机构的代表及其辅助人员不得以“中国法律顾问”名义为客户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所属的境外律师事务所不得派员入驻中国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活动。42境外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公证业务。对设立公证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境外个人不得担任公证员。43境外个人不得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

17、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44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境外个人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45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除商业存在以外的方式提供法定审计服务。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除商业存在以外的方式提供代理记账服务。46在中国境外设立的经营主体,以及境外个人,不得从事报关业务。47境外组织或个人不得直接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不得通过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48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人才中介服务、职业中介服务),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49境外服务提供者未在中国境内经许可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不得提供保安

18、服务。境外个人不得担任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50未经批准,境外组织或个人不得举办国际性节目交流、交易活动,不得举办中外电影节展。序号特别管理措施51境外个人不得报考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2境外服务提供者可提供除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服务,但须与中方专业机构合作。法定规划以外的城市设计和法定规划编制的前期方案研究,可不受此限制。53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除方案设计以外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工程和集中工程服务,须与中方专业机构合作。54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建筑师申请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19、。55未经批准,境外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气象、水文、地震及生态环境监测、海洋科研、海洋环境调查测量、水下探测探查、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然资源勘查开发等活动。56境外个人不得申请参加以下资格考试:(1)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2)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3)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4)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5)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6)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7)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九、教育57境外教育服务提供机构除与中方教育考试机构合作举办面向社会的非学历的教育考试外,不得单独举办教育考试。58境外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未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

20、构邀请或雇佣,不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相应的专业职称或证书和2年专业工作经验,不得入境提供教育服务十、卫生和社会工作59外籍医师未经批准不得来华从事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60境外个人不得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或者备案。十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1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不得从事网络出版(含网络游戏)服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内容除外。序号特别管理措施中外新闻出版单位进行新闻出版合作项目,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确保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符合中国政府批复的其他条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组织、个人进行网络出版

21、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中国政府批准。未经审核许可,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2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电影院年放映国产影片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电影引进业务。63国产故事片、动画片、科教片、纪录片、特种电影等,其主创人员一般应是中国境内公民。因拍摄特殊需要,经批准可聘用境外主创人员,但主要演员中聘用境外的主角和主要配角均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片、动画片、纪录片、科教片等,因拍摄特殊需要,经中国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聘用境外主创人员。除已有特别协议规定

22、的国家和地区外,境外主要演员数量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中国对对外合作摄制电影实行许可制度。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未取得批准文件,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未经批准,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摄制电影。64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个网站年度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影、电视剧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电影、电视剧总量的30%。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视听节目,必须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65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中国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

23、中国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中国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中国对引进境外影视剧进行调控和规划。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指定单位申报。播出按规定引进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须符合有关时间比例、时段安排等规定。66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跨境从事网络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内容除外。67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服务,但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除外。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应当依法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用于广播电视视频点播的节目,应以国产节目为主。中国

24、政府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68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服务,但经批准,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可与境外机构及个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中外合作制作的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聘用境外个人参加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69境外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不得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但可以参加由中国境内的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或受中国境内的文艺表演团体邀请参加该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并须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境外个人不得报考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考试。70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新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通讯社、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供的新闻服务,但是经中国政府批准,境外新闻机构可设立常驻新闻机构,仅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2)经中国政府批准且在确保中方主导的条件下,中外新闻机构可进行特定的业务合作。经中国政府批准,境外通讯社可向中国境内提供经批准的特定新闻业务,如,向境内通讯社供稿。71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业务。序号特别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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