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个人生活信息的法律保护浅论4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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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形势下个人生活信息的法律保护浅析摘要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互联网用户数量也是逐年增长,信息技术凭借计算机的力量广泛收集、储存、传输和利用个人生活信息。无论是各类商业组织进行营销策划,还是公共机构履行公共职能,他们无一例外地通过收集、传递、处理、利用大量的个人生活信息进行活动,有的还形成了个人生活信息数据库。大量个人生活信息被收集,个人生活信息的泄漏给信息成员主体带来了麻烦,涉及到的信息安全还很可能产生诸多其它方面的威胁问题。如何保护公民的个人生活信息,成为一个新的课题。为此,本文从个人生活信息的理论概述出发,对我国个人生活信息法律保护进行深入解析,找出我国个人生活信息法律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2、个人生活信息;法律保护;信息隐私权目录1、弓Ipj*2二、个人生活信息的定义及其特征2()I/工.彳口aEl2(二)个人生活信息的特征3三、我国个人生活信息法律保护现状3(一)我国个人生活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3(二)我国个人生活信息立法存在的问题41 .现行民事立法未明确公民享有个人生活信息权42 .个人生活信息保护范围过窄43 .个人生活信息侵权责任规定不明确5四、完善个人生活信息法律保护的对策5(一)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生活信息权5(二)合理调整个人生活信息的保护范围5(三)明确规定侵害个人生活信息权的民事责任5五、结论.6参考文献一、引言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个人生活信息已成为各种媒体、企业

3、利用的资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个人生活信息权受到侵害的危险性也随之增大。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个人生活信息利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发生危害个人生活信息案件的频率不断增加,已严重影响到个人的信息安全,研究个人生活信息权的问题迫在眉睫。现如今泄漏和滥用个人生活信息的情况数见不鲜。例如,部分套牌车的车型、行驶证、车牌、车架号、发动机号和车管所的真牌车存档袋里存放的资料完全吻合。后经证实是政府机关泄漏个人生活信息。由于通讯技术的高度发达,个人生活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成本比较低,更加重了个人生活信息权遭受侵害的趋势。建立个人生活信息保护制度已是形势所趋。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到来的新形势下,由于技术发展和数据

4、运作而引发的涉及个人生活信息安全的问题亟需我们关注,但众所周知的是,我国在公民的个人生活信息立法保护方面是相当无力的。因此,公民个人生活信息法律的完善是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对公民个人生活信息存在的问题的相关内容的探讨,深入分析该问题涉及的相关法律立法并提出相应建议,希冀有助于进一步推动该理论研究,为个人生活信息立法提供参考借鉴,增强该项立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二、个人生活信息的定义及其特征(一)个人生活信息的定义关于个人生活信息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定义是隐私型。如美国1974年颁布的隐私权法。I第二种定义建立在关联性理论基础之上的。所谓个人生活

5、信息,包括关于个人的一切事项的事实、判断、评价等所有信息。瑞典1998年的个人数据法就采用了该种学说。第三种定义以欧盟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1995年10月24日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1陈起行.信息隐私权法理探讨一一以美国法为中心几政大法律评论,2000(5):64-65据自由流动的指令为代表,建立在“识别说”基础之上。我国个人生活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采纳了“识别说”,将个人生活信息界定为“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2O本文也采用“识别说”的观点。(二)个人生活信息的特征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包

6、括人的姓名、肖像、出生年月、职业、指纹、身份证号码、血型、基因、病历、教育背景、家庭婚姻状况、政治面貌、兴趣爱好、宗教信仰、社会活动等一切可以识别的信息,涵盖了生理、心理、家庭、个体、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信息,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个人生活信息是可以识别的。所谓可识别性,是指通过这些信息能够辨认出当事人的个人生活信息。第二,个人生活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自然人享有控制、支配自己信息的权利,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直接产生数据信息”3。第三,个人生活信息具有经济效益。通过个人生活信息能全面的了解个人的基本情况,通过信息的交换利用,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第四,个人生活信息具有广泛性。个人生活信息的广

7、泛性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个人生活信息保护法保护信息主体知晓和不知晓的信息。比如政府收集的个人生活信息,公民个人是无从得知的,但也应属保护的范围内。另一方面是指个人生活信息的内涵十分丰富,只要具有可识别性,就可认定是个人生活信息。三、我国个人生活信息法律保护现状(一)我国个人生活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层面对个人生活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与个人生活信息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直接设置个人生活信息保护的条款;二是通过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起到对个人生活信息的间接保护。首先,以“隐私权”名义保护个人生活信息的法律法规。从隐私权角度间接保护公民个人生活信息的法律法规的数量多于直接以个

8、人生活信息的名义来保护的法律法规。2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M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7.3蒋坡著.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3.其次,民法通则关于个人生活信息保护规定主要有第5条、第99条至第IOl条。第5条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规定个人生活信息权,因此个人生活信息只能算作是一种民事权益,所以此条规定保护了公民的个人生活信息。第99条保护了公民的姓名权,第100条保护了公民的肖像权,第101条保护了公民的名誉权,从范围上讲,姓名、肖像和名誉都属于个人生活信息。接着,侵权责任法对个人生活信息的保护主要体

9、现在确立了个人生活信息侵权受害者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网络侵权和医疗侵权。如在网络侵权中,当其在知情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要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些规定数量不多,内容也较为简单,仅仅对个人生活信息提供了间接保护,没有一部专门保护个人生活信息的法律,更没有形成比较完备的保护体系,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了侵犯公民个人生活信息行为泛滥成灾。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对个人生活信息保护进行了规定。第140条和第141条规定,只有当自然人有关姓名、隐私等受到侵害时才可以援用相关民事法律对个人生活信息进行保护。(二)我

10、国个人生活信息立法存在的问题1 .现行民事立法未明确公民享有个人生活信息权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来看,该条对隐私权等与个人生活信息密切相关的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就是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生活信息权,对个人生活信息的保护大多是通过对姓名、隐私等人格权进行保护。从对权利保护的角度而言,应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全部个人生活信息进行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发生侵犯后,不利于权利主体进行权利救济。因此,只有明确规定个人生活信息权,才能更好的预防个人生活信息被滥用。2 .个人生活信息保护范围过窄个人生活信息是一个范围比较宽泛的概念,不仅包括民事法律中已经规定的隐私、姓名、肖像等,还包括像身份

11、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其他信息,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内容会越来越丰富。目前我国法律大大缩小了个人生活信息的保护范围,不利于维护公民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同时还混淆了个人生活信息和隐私这二者之间的界限,使部分学者产生误解。3 .个人生活信息侵权责任规定不明确虽然公民可以基于民法通则第5条对隐私、财产等相关侵权事件提起诉讼,但是这些学说仅仅是学者的观点,司法实践中法官要以法律为准绳,能否起诉要依法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而定。承担责任形式及免责事由等就只能依赖司法工作者进行认定,而司法工作者由于学识、经验、认识的不同可能就会对类似的个人生活信息侵权案件做出差异很大的判决,势必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

12、权益,权利人的利益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而且,现行民事法律主要规定了侵犯公民姓名权以及隐私权等的具体条件,对那些不能纳入姓名权或者隐私权等保护范畴的个人生活信息侵权行为也就因为个人生活信息权的缺失,权利归属不明而得不到法律救济。四、完善个人生活信息法律保护的对策(一)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生活信息权个人生活信息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以个人生活信息为客体的权利就是个人生活信息权。而对个人生活信息进行保护能够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以及人格尊严。因此,对个人生活信息进行保护的人格权理论也是建立个人生活信息权的理论基础。因此在民事立法中确立个人生活信息权这一具体的人格权符合我国当前对人格权保护的立法

13、习惯。(二)合理调整个人生活信息的保护范围目前个人生活的个人生活信息的保护主要通道个人防护间接规范围的方式实践,因而难免保护不到位。因此,在我国个人生活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当中,应该以民法为基本出发点,应先制定人格权法规定个人生活信息权的内容、范围等,然后再制定个人生活信息保护法详细规定个人生活信息的收集、加工、流转程序和侵权责任。(三)明确规定侵害个人生活信息权的民事责任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个人生活信息所具有的财产内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承认,个人生活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进入市场交易。如果信息使用者不遵守订立的合同条款,则信息主体有权基于合同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相关民事责任。另外,直接

14、个人生活信息能够单独识别信息主体,其产生的经济利益巨大而且便捷,间接个人生活信息必须借助其他信息一起才能识别出信息主体,起到的仅是辅助作用,所以在请求赔偿时应区分直接个人生活信息和间接个人生活信息,侵犯直接个人生活信息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双重赔偿,侵犯间接个人生活信息时只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五、结论在信息社会中,个人生活信息是重要的社会资源,政府是有效实施公共职能,商业机构正常运行的基本动力。但是,随着社会信息的不断发展,个人生活信息不当收集和恶意使用,篡改等严重扰乱了公民的和平生活,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个人生活信息,保护个人生活干扰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我国的法律

15、规定了个人生活信息的保护,但主要是通过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隐私手段来保护信息,从而不能实现个人生活信息的全面有效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在有关法律规定和规定中规定公民享有个人生活信息的权利,合理调整个人生活信息的保护范围、明确规定侵害个人生活信息权的民事责任。参考文献1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周汉华.个人生活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3林.公民基本人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4周汉华.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W.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梁甜甜,刘苗苗.大数据时代个人生活信息安全法律问题研究JL法制博览,2016,4():63.6张茂月.大数据时代个人生活信息数据安全的新威胁及其保护JL中国科技论坛,2015(7):117-122.7陈巧兰,戴冰莹.大数据时代个人生活信息安全保护问题探析J.河南图书馆学刊,2016(3):131-132.普星.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个人生活信息安全问题研究J.信息通信,2014(11):154.9张艳欣,康旭冉.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个人生活信息安全问题研究J.兰台世界,2014,5(5):24-25.10史卫民,大数据时代个人生活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情报杂志,2013,(12):15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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