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山区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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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山区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

2、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一次性奖励:(一)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毒品10克以下,奖励800元;缴获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3000元;缴获5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8000元;缴获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4万元;缴获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20千克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7万元。(二)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IOoo元;缴获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3000元;缴

3、获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5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8000元;缴获500千克以上1吨以下,奖励1万元;缴获1吨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万元。(三)举报制毒工厂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1至20万元。(四)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3000至2万元。(五)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公安部悬赏通缉毒贩,按照悬赏金额奖励;抓获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库中毒贩,按照公安部追逃奖励办法奖励。(六)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的,查获3名以上不满5名的,奖励20

4、00元;查获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5000元;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1万至2万。(六)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抓获1人,奖励300元。(七)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铲除罂粟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元。铲除量在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元。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3000元;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IoOo元。(八)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

5、TCo(九)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十)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2万元。(十一)鸦片、黄皮、依托咪酯等毒品折成海洛因计算,鸦片按10:1折算海洛因,黄皮按2:1折算海洛因,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按1:0.4折算海洛因,易制毒化学品按照缉毒执法考评标准折算。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或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

6、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第五条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公安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六条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符合

7、本办法举报奖励所需经费从禁毒经费中列支,由区禁毒办及各乡镇(街道)禁毒办具体办理奖金兑现。举报人可亲自前往办理奖金兑现,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重特大案件奖金兑现可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第九条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十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编造事实、伪造材料,骗领、冒领举报奖励,违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一条

8、万山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涉毒线索举报的受理、核查、评定、奖励等工作。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由万山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方式:(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110、0856-3526253;(二)邮件举报:举报人可通过2329824339的举报邮箱举报;(三)信件举报:举报人可寄信至万山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四)当面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万山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禁毒大队、各乡镇(街道)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举报。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上述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3月31日,意见反馈方式:(一)电话反馈:0856-3526253;(二)邮件反馈:可通过2329824339反馈;(三)信件反馈:可寄信至万山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四)当面反馈:可直接到万山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禁毒大队反馈,地址:铜仁市万山区楚溪大道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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