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窝镇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260080 上传时间:2024-04-21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53.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石窝镇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大石窝镇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大石窝镇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大石窝镇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大石窝镇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石窝镇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石窝镇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2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大石窝镇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村民安居乐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函(2020)59号)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房政发(2021)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

2、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镇农村宅基地及利用宅基地改建、扩建及翻建房屋的申请、审批和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房屋是指村民利用宅基地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用房。(所称村民是指具备房屋所有权,同时是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村民,需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权属证明材料。(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村民不具备申报条件)。第二章规划管控第四条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安排宅基地建房管控。严禁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建房,严禁超高、超标准、超面积建房,严禁未批先建,严禁侵街占道,严禁虚假申报。第五条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获得批准后方可

3、建设。村庄规划已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房屋层数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第六条宅基地建房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农村宅基地上建房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第七条镇政府相关部门、各村村民委员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以下二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一)对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已有宅基地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村民,应当按有关要求处置地上房屋并退

4、出原有宅基地,不退出的不得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二)对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引导其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镇政府审批,通过在原有宅基地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缓解住房紧张,实现户有所居。第三章宅基地建房审批和管理第八条依法、合理取得农村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改建、扩建、翻建房屋(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的,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对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基底面积和高度等规范的标准执行。第九条在村庄规划已编制完成但对建房相关标准没有作出规范的情况下,由镇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并参照下列标准结合辖区实际报区政府审批后确定。(一)村民建房的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75%。最高批准占地面

5、积为0.4亩(不足0.4亩的以实际面积为准),基底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最高基底面积=批准占地面积乘以75%)。对1982年以前划定的或因转让、赠与、房屋继承等原因形成的超出现行规定标准面积占用的宅基地,继续使用。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建设三层及以上建筑和地下二层。其中:单层住宅平屋顶不超过3.6米,坡屋顶檐口不超过3.6米,坡屋顶屋脊不超过6.6米;两层住宅平屋顶不超过7.2米,坡屋顶檐口不超过7.2米,坡屋顶屋脊不超过9米。建筑高度计算起点为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二)屋顶设置楼梯间(电梯间)的,应以满足房屋检修需要为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平方米以内,层高应控制在2.7米以内,方便

6、检修工具运送为准,不得以建设楼梯间(电梯间)为由,变相建设局部3层房屋。(三)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院墙、台阶等住宅建筑物均不得超出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平房后檐滴水一般不小于0.4米,房山和围墙滴水一般不小于0.2米;两层楼房后檐滴水一般不小于08米(如采用雨落管等方式排水的可不小于().4米),房山滴水一般不小于0.3米。(四)村庄整体风貌控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十条村民应按照村庄规划设计的风貌进行建设。改建、扩建及翻建房屋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户厕改造,户厕改造的化粪池和空气源室外机等相关生活设施应当控制在宅基地范围内,村民应当遵守污水处理管理规定,庭院内应当考虑植树和绿化美化,

7、着力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村民住宅建设不得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和生活杂物,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村民建房申请审批流程(一)村民申请村民建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并持下列材料向各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1.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批准文件(权属证书)或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2 .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 .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4 .农村宅基地建房承诺书;5 .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6 .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各村

8、村民委员会审核1.核实审议。各村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入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审议,其中,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不一致的,由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并在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相应位置注明。(以上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会人数需达到三分之二,且赞成率通过一半有效)。2 .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将申请建房村民的家庭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房屋占地面积及建设方案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3 .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各村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建房方案,对修改后的建房方案需

9、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4 .上报镇政府。各村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将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公示材料及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镇政府。5 .各村村民委员会要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程序,并递交至镇政府工作专班。(三)镇政府审批1 .到场核实。镇政府会同村民委员会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现有宅基地及房屋情况、是否征询四邻意见等,现场确定建房位置和基底高度。2 .签署意见。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

10、署意见。审批表至少一式两份,由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各存档一份。3 .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附件4)并加盖骑缝章;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加盖骑缝章。由各村村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后,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审批文书存根由镇政府留存。镇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签署意见等审核程序,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四)镇政府验收1 .到场验收。镇政府相关部门要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人员到现场进行

11、两次验收。第一次验收是房屋基底建设完成后,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基底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第二次验收是房屋建设完成后,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和规划要求建设房屋及围墙等附属建筑物,是否存在侵街占道等情况。2 .制作并发放验收文书。依据验收情况,填写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验收意见表至少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发放给村民,另外两份分别由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存档。镇村两级在申报审核审批工作中要做到“五到场”,即: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线钉桩到场、建房过程中到场、基础建成后核验到场、住宅建成后验收到场。第十二条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建房批复进行,建筑质量与安全应符合

12、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及农村住宅抗震设防等相关要求。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便于消防取水和消防车辆通行,形成施工记录;村民要对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村民房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管和服务,督促落实抗震设防和绿色节能发展等措施。第十三条镇政府相关部门、各村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建立台账。镇政府相关部门要每半年对村民建房验收结果进行汇总,填写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结果统计表(附件7),于每年6月底和1

13、2月底前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第十四条村民建房前应先征得邻里同意,严禁未批先建,出现建房滴水、布局、层数不合规、侵街占道等争议纠纷应由各村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并报镇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对违法违规建设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按照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4号)规定,根据建房批复等受理编制门牌,并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经合法审批建设且符合建设要求的村民住宅,可依据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第四章建立宅基地有偿流转机制第十六条稳慎处理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对1982年以前划定的或

14、因转让、赠与、房屋继承等原因形成的超出现行规定标准面积占用的宅基地,要稳慎处理。超占面积未达到现行规定标准或户内不具备分户条件的,仍由其继续使用,并按照村庄规划或待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时逐步调整。对于村民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依法逐步进行整治。第十七条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一)在落实户有所居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进城落户村民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具体补偿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确定。鼓励和引导村民在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二

15、)镇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进行指导,保障转让双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签订宅基地使用权、住房所有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产权归属和各项权利义务。同时,镇政府和各村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登记制度,做好集体内部宅基地有偿转让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协助农民做好权属变更登记。(三)严格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严格管理农村间的户籍异地迁移。第五章加强闲置宅基地及住宅盘活利用管理第十八条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依法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16、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和休闲健康养老等产业。盘活利用的闲置住宅应当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已经闲置且预期继续闲置2年以上的住宅,原则上应以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及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房山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或镇政府核发的住宅建设手续作为权利证明依据,没有依据的可由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在确保村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要兼顾集体与个人利益,规范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利用。出租用于居住或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出租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屋,禁止违法群租。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村集体通过自营、合作

17、或统一组织对外出租等方式开展经营;对成员经村集体同意后开展经营的,村集体要切实加强管理。村集体可通过统一组织、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等方式,获取合理的经营收益和管理费用,并严格纳入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分配和使用。在尊重村民的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村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应惠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村民易地搬迁节省出的宅基地指标应优先用于村集体发展产业。第二十条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及闲置住宅,应当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村庄以及列入搬迁计划

18、、拟拆迁腾退和已纳入城市开发边界内的村庄不得开展盘活利用工作。享受过政策性搬迁的旧村址,应当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规划执行,已经调整为非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复垦复绿;仍规划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前不得开展盘活利用工作。禁止社会资本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禁止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第二十一条盘活利用的村民闲置住宅,应当符合抗震设防与绿色发展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要严防火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整改,各村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安全监管,杜绝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隐患。第六章加强组织保障第二十二条镇村两级党组织要加强

19、对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带动广大群众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对违法违规建房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建立镇政府主导,村党组织、各村村民委员会主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各村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做好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等基础性工作,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房屋建设基础数据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房屋建设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第二十四条镇政府探索

20、建立宅基地建房统一管理机制,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对于宅基地房屋建设管理工作,镇相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充实人员力量,全面加强监督管理。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镇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以及责令退还村民建住宅非法占用的土地等工作。镇城乡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及宅基地合理布局、宅基地建房审核报批、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标准建筑图集编制发放以及违法建设认定,违法违规建房的制止和查处,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加强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等工作。镇平

21、安建设办公室要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建房和安全隐患动态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整改。镇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对于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没收租金收入,并处租金收入一倍的罚款。第二十六条各村村民委员会应对宅基地建房监督管理和日常服务发挥主体作用,应当依法组织和完善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程序,具体负责村内宅基地建房的申请核实、施工管理、宅基地用地调整、纠纷调解处置、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阻、报告等工作;同时配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闲置宅基地及闲置

22、住宅利用等相关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配合各村村民委员会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宅基地管理使用等工作。对本村以外的个人或单位使用本集体宅基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相关费用。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反治安、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及时制止并同时上报镇政府或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11日,大石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石窝镇农村宅基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23、附件:1.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 .农村宅基地建房承诺书3 .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4 .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5 .农村宅基地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6 .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7 .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结果统计表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户主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岁民族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L农业2.非农业家庭成员信息姓名年龄与户主关系有效身份证件号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现宅基地及房屋情况宅基地面积m2房屋面积m2权属证书号现宅基地处置情况1.保留(1112):2.退给村集体;3.其他()拟申请宅基地建房情况宅基地面积:m2房基占地面积:m2基底高度

24、:m地址四至东至:南至: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2.改扩建3.其他西至:北至:地类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先用的通用标宙图集编号非通用设计图采用的设计标准房屋面积m2房屋层数层房屋高度m注:一处宅基地内涉及多处房屋(如配房)的,可根据需要添加此处表格行数四邻意见(同意签字):1.东:2.西3.南:4.北:申请理由申请人年月日各村村民委员会使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盖章)负责人:年月Fl备注1. “基底高度”指从自然地面到地基上平面的高度。2. “选用的通用标准图集编号”和“非通用设计图采用的设计标准”选填一项3. “房屋高度”指从地基上平面到房屋檐口的高度。农村宅基

25、地建房承诺书因(1.原址改、扩、翻建住房2.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村)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2 .宅基地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面积以及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等要求动工建设,在批准后一月内建成并使用;3 .严格执行大石窝镇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不超高、超标准、超面积建房,不未批先建,不侵街占道,出现违法违规建设无条件拆除并自负法律责任。(村民建房的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75%。最高批准占地面积为0.4亩(不足0.4亩的以实际面积为准),基底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最高基底面积=批准占地面积乘以

26、75%)。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建设三层及以上建筑和地下二层。其中:单层住宅平屋顶不超过3.6米,坡屋顶檐口不超过3.6米,坡屋顶屋脊不超过6.6米;两层住宅平屋顶不超过7.2米,坡屋顶檐口不超过7.2米,坡屋顶屋脊不超过9米。建筑高度计算起点为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屋顶设置楼梯间(电梯间)的,应以满足房屋检修需要为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平方米以内,层高应控制在2.7米以内,方便检修工具运送为准,不得以建设楼梯间(电梯间)为由,变相建设局部3层房屋。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院墙、台阶等住宅建筑物均不得超出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平房后檐滴水一般不小于04米,房山和围墙滴水一般不小于0.2

27、米;两层楼房后檐滴水一般不小于0.8米(如采用雨落管等方式排水的可不小于0.4米),房山滴水一般不小于0.3米。村庄整体风貌控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4 .严格遵守安全、消防和环境管理规定,文明施工,安全施工O5 .建房面积不得超过批准建房面积,建房标准符合抗震节能补贴政策,可以进行抗震节能补贴政策申报。6 .保证依法依规建房,自愿向各村村民委员会交纳建房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各村村民委员会按照村规民约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给予退还)。7 .本人承诺未曾享受过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保障性住房。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承诺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农村宅基

28、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申请户主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申请理由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宅基地面积:m房基占地面积:m2基底高度:地址四至东至:南至:建房类型:1 .原址翻建2 .改扩建3 .其他西至:北至:地类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是否满足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要求1.是2.否房屋而积m2房屋层数层房屋高度m注:一处宅基地内涉及多处房屋(如配房)的,可根据需要添加此处表格行数。乡镇政府规划部门审查意见(盖章)负责人年月日乡镇政府建设部门审查意见(盖章)负责人:年月日乡镇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盖章)负责人年月日其他部门意见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意见(盖章)负

29、责人:年月日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建筑平面图和施工图现场踏勘人员:年月0制图人:年月日备注1. 平面位置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照物的具体距离。建筑平面图与施工图要体现平面布置、型、抗震设防措施、建筑材料等。2. “基底高度”指从自然地面到地基上平面的高度。3. “房屋高度”指从地基上平面到房屋檐口的高度。并标明与永久性参功能布局、结构类填写说明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执行;7-9位数字表示乡、镇,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7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7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2.批准书有效

30、期:指按照本区宅基地及建房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在根)京一农宅建字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建房。填发机关(章):年月日户主姓名宅基地面枳m2其中:房基占地m1基底高度m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坐落(详见附图)四至东南西北房屋面枳房屋层数房尾r度批准书有效期自年月至年月饴注:1 .建设标准应满足抗震设防与绿色发展要求。2 .如一处宅基地内涉及多处房屋(如配房),可在”房屋层数”栏进行说明。3 .“基底高度”填写从自然地面

31、到地基上平面的高度4 .“房屋高度”填写从地基上平面到房屋檐口的高度。京友名定学_一号户主姓名宅基地面其中:房基占地m2基底高度Il上地所有权人土地坐落四至东南西北房屋面枳房屋层数房屋高度批准书有效期白年月至年月备注;1 .建设标准应满足抗震设防与绿色发展要求。2 .如处宅基地内涉及多处房屋(如配房),可在“房屋层数”栏进行说明。3 .“基底高度”填写从自然地面到地基上平面的高度。1.“房屋高度”填写从地基上平面到房屋檐口的高度。_农宅建字号建筑平面图和施工图备注建筑平面图与施工图要体现平面布置、功能布局、结构类型、抗震设防措施、建筑材料等。填写说明: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

3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郴)执行:7-9位数字表示乡、镇,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7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7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区宅基地及建房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建房申请批准后村民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编号:农村宅基地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存服)Xxxx(申请人姓名):你因(1.原址改、扩、翻建住房2.其他)申请在本镇村使用宅基地建房,经审核,因(写明依据理由)不符合审批条件,经研究决定,不予批准。特此通知。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人民政府年月日经办人:批准人:编号:农村宅基地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XXXX(申请人姓名):你因(1.

3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2,其他)申请在本镇村使用宅基地建房,经审核,因(写明依据理由)不符合审批条件,经研究决定,不予批准。特此通知。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人民政府(盖章)年月日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申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权属证书号/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信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批准房基占地面积ID2实际房基占地面积IH2批准基底高度m实际基底高度m批建层数/高度层/b竣工层数/高度层/m注:一处宅基地内涉及多处房屋(如配房)的,可根据需要添加此处表格行数。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落实抗震设防与绿色发展要求情况1

34、.满足抗震设防要求:是否2 .外墙保温:是否3 .节能门窗:是否L翻建;2.抗震节能综合改造;3.抗箧加固改造;4.节能保温改造;5.其他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经办人:验收意见乡镇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盖章)经办人:年月日乡镇政府规划部门意见(盖章)经办人:年月日乡镇政府建设部门意见(盖章)经办人:年月H各村村民委员会意见(盖章)经办人:年月日设计单位意见(通用标准图集编号:)经办人:年月日施工单位意见经办人:年月日监理单位意见经办人:年月日村民签字:年月日乡镇政府验收意见(盖章)负责人:年月日备注1. “基底高度”指从自然地面到地基上平面的高度。2. “批准高度”指从地基上平面到房屋

35、檐口的高度。3,抗震设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梁、圈梁、构造柱等;“绿色发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节能门窗、外墙保温、清洁取暖等。要根据审批材料、施工记录、建房检查记录等过程性文件进行严格验收填报。4.“设计单位意见”中,村民建房如选用通用标准图集,须填写图集编号。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结果统计表序批准书号批准日期申请人建房类型建房面积(m2)抗震设防措施绿色发展措施其他城表说明:L本统计表由乡镇政府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半年的宅基地建房验收结果以户为单位填报。2 .“建房类型”包括:原址翻建、改扩建、其他。3 .“抗震设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梁、圈梁、构造柱等:“绿色发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节能门窗、外墙保温、清洁取暖等。要根据审批材料、施工记录、建房检查记录等过程性文件进行严格验收填报。2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