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00万套电动汽车充电连接器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年产100万套电动汽车充电连接器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8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100万套电动汽车充电连接器项目项目代码2020-320582-36-03-630923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永进路999号地理坐标(120度40分22.629秒,31度48分0.370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82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77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口新建(迁建)口改建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6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张家
2、港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张行审投备(2024)73号总投资(万元)500环保投资(万元)5(废气处理设施依托现有)环保投资占比(%)0.01施工工期已建设是否开工建设否是Pl用地面积(m2)不新增(全厂占地23058m2)专项1置评价设情况无规划情况(1)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名称: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2018年修改)审批机关: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文件名称:2018年11月22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复函,批准了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修改审批文号:苏自然资函(2018)67号划境响价况规环影评情江苏张家港新能源产业
3、园总体规划(20212030年)在2021年10月21日已取得批复,批复号:张环发【2021】112号。1、与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L2030)(2018年修改)的相符性分析规划根据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2018年修改),张家港的城市性质及规为现代化滨江港口城市、高品质文明宜居城市、长三角重要节点城市。产业发展策略是划环推动城市产业升级与多元发展,优化发展传统制造业和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制造境影业和现代服务业,实现产业“四轮驱动”,加大推进力度,实施新兴产业跨越发展;发响评挥区位优势,实施现代服务业提速增效。将张家港市规划形成“一核一带、核心引领”价符的市域产业
4、空间布局结构。坚持“整体城市”的理念,推动市域空间集聚,形成以杨舍、合性塘桥为主体的中心城区和金港片区、锦丰片区、乐余片区、凤凰片区外围四个片区组成分析的“整体城市,一城四区”市域空间结构。建设项目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永进路999号,根据土地证明,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根据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该项目所在地的性质属于工业工地,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要求。2、与江苏张家港新能源产业园总体规划相符性分析江苏张家港新能源产业园园区功能定位为张家港市创新型产业的重要载体,塘桥镇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的示范区。致力于实施产业转型、经济提升、生态保护的发展战略,实现新能源产业园产业、经济、生
5、态的和谐有序发展。产业导向为:以特色化、规模化、国际化为方向,以良好的创新体系和优越的投资环境为支撑,以开发集聚资源要素为途径,采用科学化生产手段,依托骨干项目带动作用,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大市场份额的高附加值产品,构建信息、制造、销售、展示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新兴产业环境,从而积极促进园区产业聚集化。在此指导思想下,江苏张家港新能源产业园重点发展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及新装备产业,积极发展为园区经济发展的相关产业,协调各产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优化产业布局,构筑园区现代化发展的特色产业链条,让园区成为本地区打造“创新型城市”的重要载体。其中重点发展产业有:(1)新能源产业:重点吸引新
6、能源行业具有集聚带动作用的国内外大企业入园,加快发展以太阳能光伏、动力锂电池、LED新光源、氢燃料电池等为核心产业。(2)新材料产业:新材料产业关联度大,产业配套性强,结合园区周边市场,新能源、新装备等产业发展情况,主要发展配套新能源产业的电子、半导体材料等,鼓励发展绿色节能建材、高端医疗器械材料、高性能金属材料、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及高分子新材料等产业。(3)新装备产业:基于新装备产业的基础性作用,结合地区创新型经济下制造业改造升级情况,主要以太阳能利用装备、重型装备、风电装备、纺织机械设备、节能环保设备、高端装备制造等为发展重点,并积极打造基础工艺、数控及精密机械装备和园区新能源装备配套产业
7、链。本项目生产电动汽车充电连接器装置,属于新装备产业中的高端装备制造,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建设项目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永进路999号,根据土地证明,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根据江苏张家港新能源产业园总体规划(2021-2030年),该项目所在地的性质属于工业工地,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要求。1、产业政策相符性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中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项目。根据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及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
8、录(2013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限制项目和禁止项目。其他符合性分析综上,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部门为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项目代码为2020-320582-36-03-630923o2、与“三线一单”的相符性(1)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相符性分析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张家港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苏自然资函202214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北京等省(区、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等,项目不在相应的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范围内。项目周边距离相对较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为
9、凤凰山风景名胜区最近距离约为4.34kmo距离较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见表I-Io表11项目周边生态空间管控区及相对位置名称主导生态功能区域范围面积(km2)相对于本项目方位相对距离(km)凤凰山风景名胜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东至凤凰山茶园东侧道路,南至山前路、小山山体南侧,西至永庆寺,北至凤恬路54.6423西南4.34(2)与环境质量底线的相符性分析1)环境空气质量底线项目所在区域的大气环境划为二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根据二。二二年张家港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2022年,城区空气质量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均达标,臭氧未
10、达标,本项目所在评价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非达标区。根据引用的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质量监测报告,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炫浓度均可达到相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要求。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2019-2024),苏州市以到2024年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全面达标为远期目标,通过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调整产业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工业领域全行业、全要素达标排放;加强交通行业大气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加强服务业和生活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污染防治;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措施,提升大气污染防控能力。届时,张家港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持续改善。本项目
11、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烧,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后,可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不会突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底线。2)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根据二。二二年张家港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2022年,张家港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稳中有升。14条主要河流36个监测断面,II类水质断面比例为55.6%,较上年提高13.9个百分点;IHI类水质断面比例为100%,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为零,主要河流总体水质状况为优,与上年持平。4条城区河道7个监测断面,II11类水质断面比例为100%,较上年提高14.3个百分点,无劣V类水质断面,城区河道总体水质状况为优,较上年(良好)有所好转。27个主要控制(考核)断面,20个
12、为H类水质,7个为In类水质,II类水质断面比例为74.1%,较上年提高26个百分点。其中13个国省考断面、10个入江支流省控断面和17个市控断面“达In类水比例”均为100.0%,均与上年持平。本项目废水接管的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150Om处水质监测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m类水水质标准。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接管至张家港塘桥片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不会突破周边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3)声环境质量底线根据二。二二年张家港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2022年,张家港市城区声环境质量总体稳中有升。区域环境噪声昼间平均等效声级为54.3分贝(八),区域
13、昼间环境噪声总体水平为二级,区域昼间声环境质量为较好。社会生活噪声是影响全市城区声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源,占82.9%,其次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和施工噪声。道路交通噪声昼间平均等效声级为65.3分贝(八),道路交通昼间噪声强度为一级,道路交通昼间声环境质量为好。2022年,城区4个声环境功能区7个声功能区定点监测点,各类声功能区昼间和夜间达标率均为100%;与上年相比,1类声功能区夜间达标率提高12.5个百分点。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通过采取本次评价提出的噪声防控措施,不会改变声环境质量状况。综上,项目废水、废气、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噪声对周边影响较小。因此项目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
14、与资源利用上线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用地规划要求。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主要的能源消耗为水、电。本项目用水水源来自市政管网,能满足本项目的供水需求。本项目用电由市政供电系统供电,能满足本项目的供电需求,不会突破资源利用上线。(4)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相符性分析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建设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中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项目;也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中禁止类项目。表L2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序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
15、性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本项目不属于港口码头和长江通道项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相符1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植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
16、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
17、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
18、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也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相符2二、区域活动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属于尾矿库、
19、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也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和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9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10 .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11 .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12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
20、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13 .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14 .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3三、产业发展15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钱、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16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17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
21、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18 .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19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20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不属于左述禁止的产业,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
22、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以及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相符综上,本项目不涉及区域环境准入负面清单。3、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同时位于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对照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表3-2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进行相符性分析,见表l-3o表1-3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 .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
23、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 .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 .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 .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
24、(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 .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项目不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不涉及化学工业园区、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不涉及码头及港口;不涉及独立焦化项目。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L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不设置长江入河排污口。相符境险控环风防L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
25、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相符太湖流域间局束空布约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严格遵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要求;不涉及畜禽养殖、高尔夫相符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 .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26、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 .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不涉及化工、医药生产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不属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相符境险控环风防1 .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
27、。2 .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 .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涉及使用船舶运输,不涉及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废弃物。相符源用率资利效一太湖流域加强水资源配置与调度,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一本项目耗水量比较小,满足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相符项目位可苏州市生态不境分区管控方控单元生态环:张家辛;境分f案匚(境准)表1-巷市塘桥镇妙桥永进路999号,属于高铁X管控单元中的“重点管控单元”,对照5h“附件3苏州市市域生
28、态环境管控要求清单”,具体分析见表14和表l-5o4与“苏州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能城高端制造集聚东州市“三线一单及“附件4苏外勺相符性分析:区,属于”生态环I市环境管管控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I)严格执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附件3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空间布局约束”的相关要求。项目符合幺中“空间星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布局约束”的相关要目关国家级生态保护红w间管控区域内。项目T车充电连接器,产业C许类”,不属于重污立化学品生产企业。相符(2)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
29、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出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求,不在才线和生态M生产电动/政策属“夕染及危污染物排放管控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市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相符相(3)严格执行苏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府(2016)60号)、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府(2014)81号)、苏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府(2017)102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
30、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意见(苏委发(2019)17号)、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委发(2017)13号)、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13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府办(2017)108号)、苏州市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局约束出”建设“四个名城”十二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苏委发(2018)6号)等文件要求.全市太湖、阳澄湖保护区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4)根据苏州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2018-2020年)及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31、的工作意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城市建成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提升开发利用区岸线使用效率,合理安排沿江工业和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取排水口岸线;控制工贸和港口企业无序占用岸线,推进公共码头建设;推动既有危化品码头分类整合,逐步实施功能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危化品码头、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严控危化品码头建设。(5)禁止引进列入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淘汰类的产业。(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
32、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项目生活废水接管至张家港塘桥片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纳入污水处理厂总量指标范围内考核;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前置审批制度。(2)2020年苏州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不得超过5.77万吨/年、1.15万吨/年、2.97万吨/年、0.23万吨/年、12.06万吨/年、15.90万吨/年、6.36万吨/年。2025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省定要求。(3)严格新建项目总量前置审批,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按相关要求等量或减量替代。(1)严格执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项目建成后将制定突发环
33、境事件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附件3应急预案,同时应落实本次评价符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3)落实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资源(1)2020年苏州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63.26亿立方米。开发效(2)2020年苏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86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86万公顷。本项目用水量满足资源利用上线要求,不使用高污染燃料,不占用耕地。相符率要求(3)禁
34、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表1.5与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间局束空布约(1)禁止引进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的产业;禁止引进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2)严格执行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中的提出的空间布局和产业准入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3)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条例要求的项目。(4)严格执行阳
35、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6)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本项目为电动汽车充电连接器制造,不属于淘汰类、禁止类产业;符合园区的产业定位;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不属于生态环境负面清单之列。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2)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管控。(3)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相符境险控环风
36、管(1)建立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为核心,与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急处置机构联动的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本项目针对各种环境风险事故设有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制度。相符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事故。(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1)园区内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和综合能耗应满足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资源(2)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III类
37、”(严格),具体利用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开效率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要求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和综合能耗满足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本项目不使用禁止销售使用燃料。相符4、与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52号)的相符性对照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
38、案(苏政办发201952号),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接管至张家港塘桥片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对长江水质基本不产生影响;危险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符合相关条例和文件要求。5、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相符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
39、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属于化工和尾矿库项目,符合长江保护法相关要求。6、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对照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分析项目相符性,见表l-6o表16本项目与区域水环境管理相关条例的相符性一览表条例名称管理要求本项目情况一相符性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第二十八条排污单
40、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本项目严格落实雨污分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不属于禁设项目类别。本项目执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
41、度,不属于左述禁止项目。相符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项目不属于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
42、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以及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也不属于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相符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十九条除污染治理项目外,对太湖流域下列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已经受理的暂停作出审批决定:(一)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三)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四)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五)未按计划完成主要污
43、染物减排任务的;(六)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要求的;(七)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本项目不在条例第十九条”相关区域范围内相符(八)存在其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
44、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项目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涉及条例第四十三条”禁止的行为相符第四十六条太湖流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在工业集聚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改建印染项目,以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现有企业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实施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在实现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实施区域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量替代。其中
45、,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扩建项目新增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从本区域通过产业置换、淘汰、关闭等方式获得的指标中取得,且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1.1倍实施减量替代;战略性新兴产业改建项目应当实现项目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少,印染改建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该项目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的二倍实行减量替代;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少幅度应当不低于该项目原年排放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前述减少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接管至张家港塘桥片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相符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
46、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第七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健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依法公开治理信息,实施清洁生产,节约利用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本项目建设单位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健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依法公开治理信息,实施清洁生产,节约利用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相符号)第八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本项目排放水污染物符合污水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处理厂的接管标准,严格执行总量控制符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的要求。本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