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区区级家庭农场示范户评定及动态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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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延庆区区级家庭农场示范户评定及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部署要求,推动我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农场示范户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示范户,是指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经营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能够对全区发挥榜样作用的家庭农场示范户。第三条全区家庭农场示范户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实行区、乡镇两级联创,逐级评定。区农业农村局采取农场自荐、乡镇推荐、择优评定、动态管理的办法,每年评定一次。第四条家庭农场示范户申报条件:(一)家庭经

2、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农场主具有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成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二)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露地经济作物(包括蔬菜、瓜果、花卉、果品等)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设施农业占地面积不低于5亩;蜜蜂养殖不低于100箱;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休闲旅游农业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万元。经济效益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三)效益良好。家庭成员人均从农场获得的净收入不低于所在乡镇农民

3、人均所得。(四)技术先进。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五)运营平稳。经营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生产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有完整信息。有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统筹资源要素、防范风险和市场营销能力较强。(六)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等记录。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控减化学农药用量,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近5年内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七)绿色生态。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等技术,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

4、五条家庭农场示范户评定程序:(一)自愿申报。拟申报家庭农场示范户的家庭农场要经所在村党组织同意后,通过其向所在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二)乡镇初核。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对提出申报家庭农场示范户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将初核通过的家庭农场推荐至区农业农村局。(三)区级评定。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各乡镇推荐材料,对推荐的家庭农场进行复核及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区农业农村局召开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家庭农场示范户,并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家庭农场示范户名单。第六条家庭农场示范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家庭农场示范户的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动态

5、考评。具体程序如下:(一)制定方案。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考核评定方案。(二)乡镇初核。按照考核评定方案,各乡镇对辖区内申报家庭农场示范户的家庭农场进行考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考评材料一并报至区农业农村局。(三)区级考评。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考核期内工作情况对家庭农场示范户相关情况进行评定,对各乡镇上报的材料、初步审核意见进行评审及现场考察,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对考核不合格的区级家庭农场示范户取消其称号,经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四)动态更新。各乡镇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确定的家庭农场示范户按要求对本辖区内“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第七条存在

6、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家庭农场示范户称号:(一)申报示范户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二)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五)存有违建且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六)未按要求提供考评材料的;(七)因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区级示范户条件的。如已取得家庭农场示范户称号,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将直接取消其示范户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第八条各乡镇要为家庭农场示范户发展创造条件,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凡适合家庭农场实施的农业项目要优先安排家庭农场示范户承担,并通过财政奖补、项目扶持、贷款担保和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示范户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第九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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