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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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京农发(2017)33号)、关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农发(2013)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投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合作社等经营实体的集体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街道)合作经济联合社(简称“乡镇(街道)联社”)、村

2、经济合作社(简称“村合作社”)以及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的新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第四条村合作社是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乡镇(街道)联社是乡镇(街道)级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各乡镇(街道)负责对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经营实体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核。房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经营实体的相关程序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二章投资经营实体的决策程序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投资前,要进行充分调研,形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及产业发展规划,不得盲目从事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第六条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各乡

3、镇(街道)应对集体资产投资经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并及时将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经营实体前,履行“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的相关资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备案。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投资经营行为,不得由内部少数人控制,侵害集体及成员权益;不得由少数人员设立公司转移或者剥离集体优质资产;不得通过下设多层级公司的方式绕开民主决策,逃避民主监督;不得不经民主讨论决定,擅自对外投融资,参与市场竞争性行业;不得出现个人挂靠集体的投资经营行为。第三章投资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第八条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采取集体统一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第

4、九条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应执行“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各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集体资产,应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价值作为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参考依据,以及经营期间集体资产保全的价值依据。同时,应把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纳入合同或协议,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折旧费归集体所有。第十一条资产评估结果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进行公示。资产评估结果报房山区农业农村局备案。第十二条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实体,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经营实体

5、负责人的产生、任免、辞退制度,并与经营实体负责人签订经济责任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定经营目标、决策机制、管理机制、收益分配和奖惩机制。每年对经营实体进行全面资产清查和经济责任审计。清查和审计结果,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第十三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经营实体,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与承包租赁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合理确定承包、租赁价格和期限,约定承包、租赁价格的缴纳方式及债务责任的承担办法。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时收缴承包款或者租金,并及时入账。第十四条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经营实体,集体经济组织须选派懂经营、会管理、

6、精通财务的人员作为代表,进入经营实体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效监督经营实体运行。经营实体章程中,涉及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处置的相关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应与经营实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债务责任的承担办法,明确集体土地管理权限和投入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商定利益分配方式。第四章投资经营实体的集体资产监管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资金管理,不得将应纳入集体账内核算的资金直接转入经营实体进行核算。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完善财务支出的审批范围、额度、权限等。经营实体的重大经营决策,凡涉及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成员(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召

7、开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第十六条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属企业的投资、经济往来和资金往来业务,确保合法合规。乡镇(街道)每年应对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大会通报,指导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问题,并强化审计结果的应用和转化。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应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要求经营实体每月填报财务统计报表,并每季度向乡镇(街道)汇报经营实体运营情况。各乡镇(街道)于次年第一季度末,向房山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经营实体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第十八条建立经营实体备案制度。经营实体在办理完成登记、

8、变更等手续后30日内,应到本乡镇(街道)进行营业执照、章程等相关资料备案。各乡镇(街道)定期将备案信息报送房山区农业农村局。第十九条各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关停、个人挂靠集体等产权不清,或不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经营实体依法及时进行清理。第二十条已关停的经营实体,各乡镇(街道)应在一定期限内要求各集体经济组织尽快办理注销手续。因各种因素不能办理注销手续,或暂不经营但还有启用计划的关停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营业执照、单位公章、财务印章及财务账簿等档案资料收回保管封存。第二十一条个人投资挂靠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实体,应严格界定资产权属,确认集体资产份额。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各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投资的经营实

9、体予以注销,或变更经营实体集体所有制性质,切实剥离个人投资经营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关系。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是实际投资主体,在经营实体的章程中未有明确体现的,各乡镇(街道)应指导各集体经济组织加快章程修订,办理变更手续,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主体地位,明晰集体资产产权,避免集体资产流失。第五章工作责任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实体,是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载体。各乡镇(街道)应提高思想认识,将村级经营实体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作为探索保护集体资产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加大考核力度,将经营实体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村党组织书记年

10、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四条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如出现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各乡镇(街道)应定期组织调研,摸清底数,建立台账,了解掌握各类经营实体现状,深入分析经营效益与经营风险,加强分类指导,细化管理与服务,强化集体资产监管,对于影响集体经济发展的合作经营行为,探索建立解除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房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投资工作流程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活动履行“四

11、议一审两公开“程序备案证明附件1农村集体经槌织及所厦企业投资工作流程进行充分调研,形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包含投资规模形式、内容、预期效果等)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审议内容:,可行?垢生;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审核村党员大会审议-i-:经营住体形式和经营方式;3投资经营负责人或代表:4.合作协议、合作企业章程等。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结果公开组织开展投资投资结果公开备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投资过程中,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情况,即停止投资行为;如符合相关规定,因材料欠缺或其他原因导致流程中断,待补充相应材料或解决问题后按照原流程继续

12、办理。附件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活动履行“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备案证明一、基本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联系人投资设立经营实体名称联系电话二、备案情况序号备案内容备案结果备注已完成备案未进行备案1村党组织提议记录2村两委会商议记录3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记录4村党员大会审议记录5乡镇(街道)审核通过证明6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结果公开资料三、遵守事项L项目备案申请单位据此商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2.已备案项目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四、项目备案机关其他意见说明1 .本证明需加盖项目备案机关公章方可有效2 .本备案证明仅表明项目己履行告知备案程序,不构成备案机关对备案信息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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