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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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医师法律制度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一)执业医师的管理机构执业医师管理工作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中国医师协会是医师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社会组织。(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

2、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医师执业的准入考试。对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1、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包括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医师、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2、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3、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三)执业医师的注册制度1、注册申请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

4、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1)申请。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2)审核。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注册。经审核合格的,主管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

5、)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其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2、重新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2)法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重新申请执业注册。3、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

6、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6)有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4、注销注册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

7、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5、变更注册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四)医师的执业权利和义务1、医师的执业权利医师执业权利是指取得医师资格、依法注册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医学诊查权。医学诊查权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

8、,对患者身体、心理状态进行诊断检查的权利。这也是医师从事执业活动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医师在行使诊查权时,必须尊重患者的的知情同意权,但某些可能会严重威胁社会公众和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除外。(2)疾病调查权。疾病调查权是医师为明确诊断,就患者患病情况、身体状况、生活习惯以及有无不良行为等进行的询问和调查。医师在开展诊治活动前,一般要询问病史,询问病史实际上就是对患者患病情况展开调查。患者应主动配合医师,详细如实地向医师提供自己的病情,不可隐瞒或伪造病情,当然,医师对在行使疾病调查权时所了解到的病人的有关隐私问题,负有保密的义务。(3)医学处置权。医学处置权是指医师在询问调查的基础上,在明确诊断

9、或已初步诊断的情况下,根据患者的病情采取一定的医学处理措施,以控制病情的进一步发展、恶化,或遇有昏迷、大出血等危及患者生命的紧急情况时,对患者采取紧急性、及时性的抢救措施。这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医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处置权,患者或其家属无权强行干预、逼迫、威胁医务人员接受不合理的要求或改变医师在科学基础上作出的处置决定或治疗方案。(4)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权。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的权利。医师在出具医学证明文书时,必须实事求是,对诊查、处置的患者做客观、真实的记录。医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出具假诊断证明书、假健康证明书等。(5)获得医疗设备基本条件权。医师在执业

10、活动中,有权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这是医师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具备的先决条件。(6)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医师在完成其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作,参加医学会等学术机构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有权参加医学会和医师协会等专业学术团体,进行学术研究,并公开学术观点。(7)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要求医师及时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因此,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的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医师参加培

11、训、进修和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此项医师权利的行使。(8)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犯权。医师的人格尊严是指作为一个医师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患者最起码的尊重。医师的人身安全是指医师的身体不受攻击、不受侵犯。医师的人身权利是医师权利的基础,是医师履行其职责的基础和前提。(9)获得工资、报酬、津贴、福利待遇权。获得工资报酬、津贴和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是医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医师的这项权利是维持其个人及家庭生活,保持良好工作体能与状态,安心于本职工作的基本保障。(10)参与所在机构民主管理权。医师有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

12、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法参加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共同推进医疗卫生管理工作的进步。2、医师的执业义务医师的义务是法律赋予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责任,医师的法定义务主要有:(1)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的义务。医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这些规范从内容上具有技术性,但经一定的机关或机构制定和发布后,便具有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的法律性,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义务。医师必须具有崇高的职业献身精神,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遵守各项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13、医师应当关心和体贴病人,为患者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和秘密。但为了社会公众和他人健康利益,某些传染病患者病情应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披露。(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义务。医疗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医师除具有良好的医德外,还必须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技能。医师只有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才能适应医疗工作的需要。(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医师除了从事诊疗活动,解除患者病痛外,还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3、医师的执业规则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的执业规则主要有:(1)医师实

14、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时,必须亲自诊察、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材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2)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前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

15、取其他不正当利益。(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8)执业助理医师的有关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五)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执业医师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医

16、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I)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

17、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8)未经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IO)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

18、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如尚不构成犯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民事责任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

19、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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