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强国基础设施专项(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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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教育强国基础设施专项(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做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工作,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作用,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帮助广大劳动者提技能、稳就业、增收入,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我们修订了教育强国基础设施专项(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发布的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2、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就业规20210579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月日教育强国基础设施专项(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实训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3、体、产业园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技能培训机构等提供技能实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开放性、实用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适用本办法。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第三条按照“就业优先、技能为本、产训结合、共建共享”的规划建设原则,聚焦服务农民、农业转移人口、高校毕业生、企业职工、退役军人、未就业青年、残疾人等群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鼓励劳务输出组织水平高、劳动力输入规模大的地方优先规划建设,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分层分类、功能完善、机制健全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

4、础设施体系,有效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为培育壮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富民增收夯实基础。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类别,统筹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扩容提质。围绕推进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在重点地区建设有效辐射周边区域、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中高端产业发展需求的省级公共实训基地。每个省级行政区内支持建设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不超过1个。在产业集中度较高、技能人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级市,建设服务当地产业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每个市级行政区内支持建设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不超过1个。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走在前列、劳务品牌建

5、设成效好的县(市、区),建设服务产业发展、劳动者技能提升的县级公共实训基地。每个县级行政区内支持建设县级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不超过1个。第五条公共实训基地需独立建设,不得与开展实训无关的设施合并建设。建设要经济实用、安全可靠,内部空间一般由实训场地、培训教室、实训设备、信息化设施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组成。实训场地一般采用框架式建筑结构,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建设面积、设备设施以及培训工种,对外设置“国家公共实训基地(地名)”的明显标识。第六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实训基地予以支持,实行投资比例并投资限额管理,主要用于实训场所建设和实训设施投入。鼓励地方加大投资

6、力度。第七条投资比例管理要求:对东部地区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红线外市政工程,下同)的50%,对中部地区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对西部地区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对东北地区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对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的项目最高在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投资限额管理要求:省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100(X)万元,市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7000万元,县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第八条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可采取新建、改扩建的方式。

7、鼓励因地制宜利用未获得过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现有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设施,以及闲置校园、厂区、楼宇等场所改扩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产权明晰,无相关纠纷和债务,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具备独立性和公益性。对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并且建成后连续运营5年以上、社会效益良好的公共实训基地,在充分论证培训供需形势和建设必要性基础上,可支持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改扩建,改扩建内容应聚焦于扩展培训规模必需的实训场地、培训教室及实训设备等,不得单纯建设宿舍、食堂等设施。对改扩建项目的资金支持上限为同级别新建项目支持上限的50%,对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支持比例按第七条要求执行。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第九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8、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必须前期工作成熟,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具备按时开工条件。(二)已落实地方资金。(三)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四)有明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建设方案由项目业主单位出具,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土地来源和其他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建设周期、安全生产工作等。项目业主单位应是独立法人,原则上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不包括院校)。监管方案由项目监管单位出具,应包括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建设和运营两个方面的监管措施等。运营方案由项目运营单位出具,应包括师资安排、经费保障、培训生

9、源、工种设置、培训课程、培训形式、考核评估等。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运营的公共实训基地应保证项目独立运营、对外开放。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对项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和相关情况认真把关并出具承诺函。第十条各地应做好项目储备,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获取项目统一代码并完成相关审批,不进入项目库、不纳入滚动计划的项目不能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开展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得增加地方政府债务。第十一条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由各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

10、目库),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一)申报项目是否具有项目代码,项目代码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上的项目信息是否一致;(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是否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三)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四)项目申报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是否符合支持标准;(五)项目是否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六)项目是否已经完成用地预审与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七)项目是否明确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是否符合地方财

11、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是否会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八)项目(法人)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九)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第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单行材料,承诺已对申报项目开展实地查看,并对项目进行先后排序。同时,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整准确填报项目信息,形成电子数据一并上报。项目单行材料主要包括:(一)项目汇总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前期工作情况、是否已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资金等)和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二)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

12、和政策依据;(三)项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四)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和相关情况出具的承诺函;(五)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六)土地证明文件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常住人口规模与结构、劳动力流动情况、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地方资金配套能力、申报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已建成项目运营绩效等因素,统筹安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着力扩大有效益的投资。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下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第十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实

13、行一次核定,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实际建设进度按年度分批下达,原则上不超过2年。第十五条公共实训基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第十六条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依法履行项目变更手续,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投资计划。第五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督促落实各级配套

14、资金,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督促指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及时组织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相关困难。第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和按时完Io对于下达计划后3个月内未开工的项目和资金拨付后6个月内中央预算内资金支付率低于50%的项目,要建立台账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督促自查、网上监测、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核查等多种监管方式,实现项目监管全覆盖,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合规有效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项目抽查。第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建立责任人制度,对每个项目明确项目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完善监管措施。日常监管直

15、接责任单位中的监管责任人应做到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各相关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项目情况,及时补充更新项目信息。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按月调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督促相关项目单位在线填报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形象进度等进展情况,并及时上传项目资料。第二十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督促指导、运营支持、考核评估,将培训人员数量多不多、培训之后就业质量好不好、就业之后收入高不高”作为重要标准,提高公共实训基地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原则上单个省级、市级、县级公共实训基地每年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培训实训等公共

16、就业服务要达到1.5万人次、1万人次、0.5万人次;常住人口较少的市、县,每年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培训实训等公共就业服务人次数一般不少于常住人口的1.5%。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照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开展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自评,分析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和绩效评估表,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作为安排投资计划、完善专项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及时组织项目建设并按时投入使用。项目法人单位和监管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严格执行

17、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项目竣工后,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按规定进行报备,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存在以下问题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二)提供虚假

18、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三)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四)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的;(五)投资计划下达后,频繁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导致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六)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七)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八)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或者监督检查的;(九)审计、督查、巡视等指出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十)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相关项目信息并上传项目资料的;(十一)未按规定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实施,造成资金沉淀的;(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19、第二十三条对于上一年度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良好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采用通报表扬、在编制下达投资计划时予以适当倾斜等方式表彰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职业技能培训供需形势变化和稳就业工作要求,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发布的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就业规20210579号)同时废止。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间投资引导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

20、,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发展,推动民间投资增长、促进民间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保持合理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本专项资金支持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有关项目建设。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单个地区资金支持规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条件的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或股权由有关地方持有。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到具体

21、项目。第四条本专项支持计划新开工或续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形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支持已完工项目。第五条申请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项目前期工作费有关专项除外)。对于本专项已经安排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亟需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可申请本专项资金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市政、物流、新型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医疗、教育、养老、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第七条本专项原则上支持以上领域有民营资本参与的具有公益属性的经营性项目,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提

22、高项目盈利能力,吸引民间资本进入,进一步引导拓宽民营资本投资渠道。第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安排到单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o第九条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在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定,在当年度投资计划中下达完毕。第三章项目储备及年度投资计划申报第十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加大项目储备力度、加快推进前期工作,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形成连续不断、滚动实施的项目储备机制。第十一条申请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提交资金

23、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一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涉密项目除外)、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情况等;(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情况(需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并附批复文件复印件);(四)申请本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

24、和政策依据。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不得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支持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具备开工条件,续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地方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填报

25、是否规范等。第十四条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地区分配到的资金规模,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形成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可在规定的资金额度的基础上,报送不超过资金额度20%的备选项目。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时,应按项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分别为项目(法人)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同时报送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表。第四章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地方资金申请报告后,

26、根据国家发展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重点包括项目总投资合理性、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情况等。第十六条对同意安排投资支持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并同步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十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应于收到投资计划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八条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建设过程投资管控,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第十九条使用中央预

27、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条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调整:(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六个月未开工建设(二)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长期闲置一年及以上的;(三)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变化较大影响投资安排规模的;(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本专项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于每月10日前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开

28、工情况、投资完成与支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由艮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并同步上传项目进度和资金支付使用等资料凭证。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对投资计划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地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较多的地方,视情况减少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依托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信息化手段,对绩效目标实行跟踪监控,动态掌握专项投资绩效执行情况,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督

29、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根据项目以往年度投资计划绩效执行情况,相应调整下一年度安排的投资规模。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的监管,特别是发挥基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压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两个责任”。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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