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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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昆山百柔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昆山市千灯镇景唐南路399号2号厂房1楼地理坐标(121度O分58.968秒,31度14分43.944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M7450质检技术服务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建设性质力新建(迁建):改建T建Zl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Q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Z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100O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2施工

2、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2!否口是:一.用地(用海)面积(m2)297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表1要求,本项目不属于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嗯英、苯并在、制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不属于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不属于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值的建设项目;不属于取水口下游5()()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泡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属于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故本项目无需

3、设置专项评价。规划情况1、昆山市千灯镇总体规划(20132030)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及文号:苏政复201391号;2、昆山市F04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昆山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及文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1、与昆山市千灯镇总体规划(20132030)相符性分析千灯镇的城镇性质确定为昆山市域的中心城镇之一,以发展第二产业分析为主,第三产业较发达,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现代化水乡城镇。千灯镇将在现有的基础上保持“南生活、北工业”的布局形态,即居住区向尚书路以南发展,工业用地主要向机场路以北、以东发展,形成工业小区,面积约185公顷。道路结构将以

4、现有的道路为基础,依托机场路,形成“三横三纵”的道路框架。疏浚整治镇区内部分河流,保证千灯浦7级航道标准,镇区形成“井”字型河流水道框架。工业将在沿机场路靠近秦峰北路的基础上向北发展,并将处于原生活区的工业迁入新规划的工业区。2、与昆山市F04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昆山市F04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范围:东至昆山市界,南至苏沪高速公路,西至秦峰路,北至淞南路-卫泾路-机场路,总面积约15.14平方公里。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本项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M7450质检技术服务,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业,且位于新型物流工业园区,与所在地规划的产业定位相符。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

5、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所列项目,亦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所列项目,属于允许用地项目类。结合昆山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1昆山市空间规模周转指标落地上图方案2022,项目用地属于允许建设区(详见附图12、附图13),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占用禁止建设区,不涉及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综上分析,项目周边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本项目的选址符合规划的要求,与当地规划相容,项目选址合理。F与产业政策的相符性本项目为M7450质检技术服务,未被列入产业结

6、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其&修订版)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符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限制、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点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中规定的限制类,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中所列禁止、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亦不属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

7、和地方产业政策。2、与太湖流域管理要求相符性分析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相符性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

8、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项目位于太湖三级保护区,项目地点距太湖最近为35km,本项目为实验室质检项目,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无生产废水产生,清洗线产生

9、的清洗废液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纯水制备浓水及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处理达标后排入吴淞江。固废得到妥善处置,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相符的。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至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表11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一序号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性1第十六条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

10、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本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相符2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评要求建设单位落实环保“三同时”政策,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相符3第二十二条太湖流域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11、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建设单位待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后,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相符4第二十三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相符5第二十四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禁止私设排污口。建设单位已按要求设置排污口,本项目依托现有排污口相符6第二十五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工业污水,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水处理能力,符合环境保护要求0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相符7第二十六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污水的,应当进行预处理,

12、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要求。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相符8第二十七条各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和弃置,不得排入水体;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泥的收集、贮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相符9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禁止行为相符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

13、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围湖造地;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10第四十六条太湖流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在工业集聚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改建印染项目,以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现有企业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实施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在实现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实施区域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量替代。本项目不涉

14、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相符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三条,在太湖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

15、;(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文,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项目,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无生产废水产生,清洗线产生的清洗废液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纯水制备浓水及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处理达标后排入吴淞江。因此建设项目的建设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相关要求不违背。3、“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相符性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

16、(2018)74号),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包括江苏昆山天福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江苏昆山锦溪省级湿地公园、阳澄湖中华绒螯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淀山湖河蜕翘嘴红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傀儡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块生态红线区域。通过生态红线区域调查可知,与本项目直线距离最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为淀山湖河蛇翘嘴红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本项目南侧,本项目到其边界最近距离约6.09km,不在该管控范围内。因此,本工程的建设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相符。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相符性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生

17、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包括阳澄湖(昆山市)重要湿地、七浦塘(昆山市)清水通道维护区、丹桂园风景名胜区、亭林风景名胜区、昆山市城市生态森林公园、傀儡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淀山湖河蜘翘嘴红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淀山湖(昆山市)重要湿地、阳澄湖中华绒螯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苏昆山天福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杨林塘(昆山市)清水通道维护区、江苏昆山锦溪省级湿地公园、昆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夏驾河、大直江重要湿地14块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通过生态红线区域调查可知,与本项目直线距离最近的生态红线区域为昆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位于本项目北侧,本项目到其边界最近距离约2.54km,不在该管控范围内。因此,本工

18、程的建设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相符。表1-2生态红线区域名录名称主导生态功能保护区范围面积(平方公里)与才方彳:项目的业关系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态间控域积生空管区面总面积方位距离(km)淀山湖河现翘嘴红鲍国家级水产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核心区边界各拐,点:地理坐标依次为(120o55,28wE,31。0836N)、8.678.67南侧6.09质资源保护区(121o00,49wE,31o08,33,N)、(120o59,06mE,31o08,43N)、(1205729E,31o09,18,N)昆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省级认定的生态公益林

19、范围4.184.18北侧2.54(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2年度昆山市环境状况公报,2022年度昆山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o.PM2.5年均值浓度达标,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达标,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超标倍数为0.09倍,因此判定为非达标区。为改善昆山市环境空气质量情况,依据昆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昆山市将大力推进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低碳发展:优化产业绿色转型路径,加快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全面提升资源能源集约高效利用水平,持续增强绿色发展活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

20、对环境气候变化: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将低碳思维全面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全过程,制定实施碳达峰行动方案,协同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严控重点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显著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推进大气协同防控,巩固提升大气质量:以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治为重点,突出省控站点的监管,实施NOX和VOCS协同减排,全面推进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环境安全底线思维,加强环境风险源头管控,做实做细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健全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体系建设,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强化保障公众环境健康与安全。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夯实生态

21、环保基础。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昆山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将逐步改善。同时根据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20192024)做出如下规定:达标期限: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在2024年实现全面达标。近期目标:至J2020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均比2015年下降20%以上:确保PM2.5浓度比2015年下降25%以上,力争达到39微克/立方米:确保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5%:确保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约束性目标。远期目标:力争到2024年,苏州市PMSS浓度达到35ugm3左右,臭氧浓度达到拐点,除臭氧

22、以外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根据2022年度昆山市环境状况公报,全市7条主要河流的水质状况在优良好之间,庙泾河、张家港、七浦塘、杨林塘、急水港水质状况为优,娄江河、吴淞江为良好。与上年相比,杨林塘、娄江河、急水港3条河流水质有不同程度改善,其余4条河流水质基本持平。昆山市政府正加强河道清淤、污水厂的管理和污水厂收集管网的建设,区域加大水环境整治以及管网等铺设工作后,区域内原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生活废水经污水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可较大幅度削减区内生活污染源,为区域工业经济发展腾出新的排污总量,区域水体水质也有望得到明显改善。噪声现状监测值能达到声

23、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本项目无废水排放,废气、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噪声对周边影响较小,不会降低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功能质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拟购置字符打印机、字符喷印机、空压机、烤箱等设备共计10台设备,项目建成后预计年质检PCB喷墨打印打样20Om2。本项目年用水量201.3吨,折算为标准煤量为0.0382吨(折标系数参考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水的折标系数为1.8963/万t);本项目用电4.8万千瓦时/年,折算为标准煤量为5.8992吨(折标系数参考V综合能耗计算通则XGB/T2589-2020,电的折标

24、系数为1.229tce/万kwh),则本项目总能耗折算为标准煤为5.9374吨,由于本项目用电量用水量较低,能耗少用水用电在供应能力范围内,不会突破区域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限制、淘汰类项目,本项目实施后对苏州市能源消费的增量影响较小,对昆山市能源消费的增量影响较小。本项目无高耗能设备,项目生产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等资源消耗,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等,项目占地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亦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

25、项目主要为质检技术服务项目,本次环评对照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清单(试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表进行说明,不在昆山市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之内,具体见表1-3。表13本项目与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清单对照分析序Z负面清单内容是否属于1禁止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否2禁止化工园区外(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一切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

26、只允许在原有生产产品种类不变、产能规模不变、排放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安全隐患改造和节能环保设施改造。禁止设立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O否3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否4禁止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剧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品生产项目。否5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否6禁止尿素、磷钱、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碱新增产能项目。否7禁止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否8禁止不符合行

27、业标准条件的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否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指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山综合保税区、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精细材料产业园)。否1()禁止水泥、石灰、沥青、混凝土、湿拌砂浆生产项目。否11禁止平板玻璃产能项目。否12禁止化学制浆造、制革、酿造项目。否13禁止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染料、印染助生产项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否14禁止电解铝项目(产能置换项目除外)否15禁止含有毒有害氟化物电镀工艺的项目(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除外)。否16禁

28、止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大数据库项(PUE值在1.4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否17禁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项目(范围包括:含有聚乙烯(PE)、聚丙(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一醋酸乙烯共聚物(EVA)、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餐饮具类)。否18禁止年产7500吨以下的玻璃纤维项目否19禁止家具制造项目(利用水性漆工艺除外;使用非溶剂性漆工艺的创意设计家具制造除外)。否20禁止缄丝、棉、麻、毛纺及一般织造项目。否21禁止中低端印刷项目(书、报刊印刷除外;本册印制除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中涉及金融、安全、运行保障等领域且使用非

29、溶剂型油墨和非溶剂型涂料的印刷生产环节除外)。本项目喷墨印刷属于印刷技术,主要为线路板行业所使用的油墨做质检,不属于中低端印刷项目22禁止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项目。否23禁止生产、使用产生“三致”物质的项目。否24禁止使用油性喷涂(喷漆)工艺和大量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的项目。否25禁止产生和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的除外否26禁止经主管部门会商认定的属于高危行业的项目(金属铸造企业、涉及爆炸性粉尘的企业、涉氨制冷企业).否27禁止其他经产业主管部门会商认定的排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项目。否(5)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30、(苏政发(2020)49号)、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相符性分析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本项目位于昆山市千灯镇,新型工业物流园,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符合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表14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类别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引进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

31、产业:禁止引进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1)本项目为M7450质检技术服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产业。(2)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要求的项目。(2)本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准入的要求。(3)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条例要求的项目。(3)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4)严格执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4)本项目不在阳澄湖保护区范围内,不执行此法规。(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5)本项目不执行此法规。

32、(6)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6)本项目不属于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1)本项目污染物排放能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2)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采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境风险防控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

33、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本项目投产后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同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山类”(严格),具体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砰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本项目不涉及禁止销售使用的ti11类”(严格)燃料。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

34、)、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等的要求。4、与其它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相符性分析表15本项目与其它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相符性分析表序号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相符判断结果1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12014128号文)(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

35、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本项目为M7450质检技术服务,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等,生产设备相对密闭,清洗过程中防渗液挥发、喷墨打印打样过程中油墨挥发、相符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固化产生的VoCS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置后抽至室外经1根15m高排气筒FQ-Ol排放,2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zi2017121号新建涉

36、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收集处理效率均不低于90%O3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十五)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第三条: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

37、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4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38、。第十七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监测机构对其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监测,记录、保存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一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5、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39、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表1-6与GB378222019的相符性分析表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符断廛相判维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本项目使用UV油墨使用包装桶密闭储存。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2)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物料采用密闭的包装容器进行物料转移。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

40、放控制要求(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其他要求)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的./塑化储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作业中,应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企业应建立价*记录介VOCsKMIHB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网收量、废弁星去向以及VOCsW(BL-衣便衣期膜不少5.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驾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

41、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本项目VOCS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置后抽至室外经1根15m高排气筒FQ-Ol排放,符合相关要求企业拟建立台账,记录含有机量合物的名密、使用、回收、废奇去向以及乂、4等/意保存期限将不少于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均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相符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不涉及工艺过程

42、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第5章、第6章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加盖密闭。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时,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

43、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本项目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低浓度大风量废气采取活性炭吸附,削减有机废气排放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本项目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密闭,在负压下运行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本项目拟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6、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相符性本项目

44、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一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内容见表l-7o表1.7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一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相符性分析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属于M7450质检技术服务,位于昆山市千灯镇景唐南路399号2号厂房1楼,用地性质为工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

45、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业用地。不在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内。本项目不涉及港口建设,不涉及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原料等高污染行业及严重过剩产能行业,因此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的相关要求。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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