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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安全,维护本地区粮食市场稳定,管好用好本地区粮食储备,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应急供应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和昌平区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结合昌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务院、北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昌平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第三条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区
2、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第四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区政府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要求,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参与区级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标准向承储企业拨付储备粮补贴。第五条区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并及时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拨付利息、存储费等各项补贴,对相关财政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区级储备粮所需资金由存储企业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申请贷款解决。第六条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
3、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区级储备粮。第七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企业存储区级储备粮,并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有关储备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北京市、昌平区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二)对区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三)
4、确保承储的区级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四)执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出入库要求;(五)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承储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有权解除承储合同。第九条为确保区级储备粮质量,必须定期轮换,推陈储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会同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制定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按照入库的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承储企业依照轮换计划,负责储备粮轮换的具体工作。轮换期限:小麦五年轮换一次;成品粮采取“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换”的滚动轮换方式,面粉每年轮换四至六次、大米每年
5、轮换六次。轮换期间,区级储备粮的实际库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第十条区级储备粮的采购、轮换、销售,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十一条加强储备粮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库、质量检验设施和设备等储备粮相关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权和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建立区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可参照市级储备粮管理方法执行。第十三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建立粮油市场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工作流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
6、级储备粮:(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三)其他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情形。第十五条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第十六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一)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发现区级储备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第十七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监督
7、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对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涉。第十九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承储企业存储区级储备粮中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
8、八条第四项规定,不执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出入库要求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储企业拒绝、阻挠或者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区级储备粮的出、入库管理:(一)区级储备粮的出、入库以区政府的批准文件为准,承储企业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通知为依据,向各存储库发出、入库通知单;(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办理出、入库的,承储企业有权拒绝;(三)接到承储企业签发的出、入库通知单后,承储企业所属各存储单位要立即组织力量,严格按通知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期限和地点做好出、入库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9、绝接收和出库。第二十三条区级储备粮的质量要求:(一)购买区级储备粮小麦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符合国标GB1351-2008二等以上(含二等)的新粮;成品粮面粉必须是符合国标GB1355-2005的特制一等粉(富强粉),成品粮大米必须是符合国标GB/T1354-2018一等以上(含一等)的粳米,储存规格为25公斤及以下袋装;(一)区级储备粮在储存期间,要按规定坚持粮食温度、水份、质量、虫害等检测制度,采用科学的储粮方法,确保粮食在存储期应有的质量。第二十四条区级储备粮的库存管理:(一)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必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即账实相符,“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
10、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二)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必须达到“四无”标准,即无虫害、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三)人为原因造成粮食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负;(四)为保障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承储企业应选择库容条件好、管理人员素质较高的收储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存储,承储企业须与存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五)存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农发行开展库存监管工作,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办法和出入库报告制度。第二十五条区级储备粮的价格、补贴及价差:(一)购买、销售区级储备粮的价格可参照同期市级储备粮价格或通过交易平台公开竞价确定;(一)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险费等实报实销,其他各项补贴可参照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三)区级储备粮的购销差价。销售、轮换区级储备粮时,高于底价形成的盈利全部上缴区财政,补充区粮食风险基金;低于入库价形成的亏损,全部由区财政负担。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昌平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昌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商发201612号)同时废止。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