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72.试论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的宪政意义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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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业论文(设计) 第 20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题目:试论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的宪政意义 目 录摘 要 ABSTRACT 引 言 1一、公民社会概念溯源2 (一)古代公民社会概念2 1.关于“城邦”的讨论 2 2.西塞罗对公民社会概念的发展 2 3.中世纪城市自治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 2 (二)近现代公民社会概念的演进 2 1. 国家与社会合一意义上的公民社会2 2.国家与社会相分离意义上的公民社会33. 20世纪以来的公民社会概念的讨论 3 (三)当代中国对公民社会概念的界定 3 1.20世纪80年代对我国公民社会概念的界定4 2.我国公民社会概念的发展 4二、公民社会是宪政的社

2、会基础 6(一)公民社会存在的基础和条件6 1.市场经济6 2.政治环境 7 3.公民文化 7(二)公民社会的生成所引发关于公共权力观念的转变8 1.公域与私域的分野8 2.有限政府概念的确立83.权利本位观念的产生8 (三)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有效控制9 1.公民社会对政治决策的参与 9 2.公民社会对政府过程督 9 3.公共舆论对政府的约 9三、 公民社会建设的基本方向10 (一)经济体制的完善 10 1.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依法保障私有产权 10 2. 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10 (二)政治环境建设 10 1.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10 2.加强社团立法 10 3.打造服务型政府 10 (三)公

3、民文化建设 11 1.培育公民的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 11 2.培育公民的责任意识和公共意识 11 3.培育公民的现代法治意识11 (四)基层民主建设 11 1.完善村民自治 12 2.加强社区自治 12 3.建设行业自治 12结 论 13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5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社会自主性空间的扩大,公民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不仅促进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加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成为公民个体的“保护伞”,同时也制约着国家权力的行使。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试着就公民社会在塑造一个受控制的公共权力方面,从三个方面展开讨论。第

4、一部分研究“公民社会”概念溯源。通过对公民社会概念的考察,分析古希腊时代以来公民社会概念的演进,全面认识公民社会的社会经济、政治功能。第二部分论述公民社会与宪政的关系。宪政是现代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公民社会作为实现宪政的社会基础,以现实和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目标。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重要社会力量,是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产物。第三部分分析公民社会建设的基本方向。公民社会生成后,可以成为个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宪政建设的重要力量,但公民社会并非是其充要条件。因而如何引导公民社会的发展,使其服务于我国宪政建设正是需要具体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公民社会 宪政 民主政治 国家主义 公共权力Disc

5、usses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significance which our country civil society constructs Abstract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 up, as Chinas economy and political reform gradually push forward,space of social autonomy expands , civil society has been rapid developing .Not only the promotion country and s

6、ocietys separation, accelerates our country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becomes the citizen individual “the protective umbrella”, simultaneously is also restricting state power exertion.and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political life for the country .In this pap

7、er, a civil society in shaping the public power under control, started on three aspects. The first part is on the concept of civil society and traceability.Through the civil society concept of the study, evolute the concept of civil society since Old Greece Time, then recognize the basic functions o

8、f civil society in the socio-economic and political life . The second part of civil society discusses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relationship.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s the goal of modern politics, The civil society achievement realizes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social basis, Civil society aims

9、to achieve and safeguard citizens basic rights to the ultimate goal, is important social strength which our country reform and open policy later develops, is our country social economy, the political development product. The third part studies the basic direction of the building of civil society. Af

10、ter the formation of civil society,it can become Chinas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the 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a major force. But civil society is not necessary and sufficient condition for it, How to guide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society so as to serve our country is our constitutional

11、construction to further explore the issue. Keywords: civil society ;Democracy ; Statism ;Constitutional ; Public authority引言 宪政是现代政治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本质上是建立一种符合现代价值观的可控制的公共权力秩序。在讨论宪政建设的过程中,人们普遍注意到了存在于权力体系之外的一个重要社会力量,即公民社会。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利

12、益结构的转型、社会自主性空间的扩大、多元文化的形成。一个逐步发展起来的公民社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公民社会为个体公民提供组织化的政治参与渠道,成为公民个体的利益诉求平台,发挥“保护伞”功能。促进了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实现,增强了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另一方面,公民社会作为国家与社会的纽带,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增进了公民与国家的联系,增强了公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此外,公民社会的不断壮大,还制约着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公民社会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组织化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国家机关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展开合作与交流。伴随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深化,公民社会势必对我国社会政治、经济

13、、文化领域产生重大影响。此对我国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公民社会与我国宪政建设的关系及其作用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 公民社会概念溯源(一) 古代“公民社会”概念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也被翻译为“城邦社会”“文明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等。其最早可追溯到古代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与古代“城邦”概念密切相关。最先由政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加以阐释。 1.关于“城邦”的讨论 关于古代城邦的讨论早在苏格拉底时代就出现了,主要指涉由公民个体组成的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可算是公民社会最早的具体形态。不过古代公民社会仅与拥有“公民权”的人相关,自由民、奴隶、外邦人等没

14、有公民权的人不属于公民社会。但一般认为,最早提及公民社会概念的是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首先使用了“politike koinonia”的概念,“politike koinonia”后来在拉丁文中被译为“societas civils”,而后者在英文中又转译为“civil society”,即“公民社会”。因而我们认为,古代公民社会的概念与城邦概念相一致,即由拥有公民权的人组成的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 2.西塞罗对“公民社会”概念的发展 大约在公元前1世纪左右, 西塞罗将亚里士多德提出的“politike koinonia”转译为“societas civils ”,其含义是:“不仅意指单

15、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其依据民法生活并的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1 参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界定。邓正来主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126页。这种含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为14世纪后的欧洲人使用,英文翻译为今天使用的“cicil society”,而后在漫长的中世纪也未能突破在此意义上的公民社会范畴。 3.中世纪城市自治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 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进入黑暗的中世纪。古代城邦政治体制不复存在,公

16、民社会被封建制度和教会组织所淹没。随着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商业阶层开始为争取政治权利而斗争,许多城市获得了有国王庇护下的自治权,逐渐建立了自己的自治政体,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形成一套自我管理体制。可以说“城市”不仅体现为一个经济利益共同体,也是一个争取政治权利的共同体。虽然自治范围和权力是有限的(只局限于城市内部和受国王和教会的控制),但其催生了人生自由、财产自由、契约自由和平等观念,催生了共同体意识、司法独立意识、主权在民意识和民主参与精神等为近现代公民社会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二) 近现代“公民社会”概念的演进 近代西方封建专制的盛行和以手工业和商业为基础的资本主义萌芽使得“公民社

17、会”在近代西方流行起来。以反对专制主义而兴起的“自由主义”思潮,提倡“天赋人权”、“平等”、“自由”为基本价值观,用以推翻“君权神受”为依据的君主专制统治,重新认识和界定国家与公民的基本关系。以个人权利和自由为主要内容,主要论证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并探讨国家存在的目的和意义。 1.国家与社会合一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 在此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以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和 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为典型代表。洛克认为公民社会是以与自然状态相对应而存在的社会,国家或说公民社会是由于人在自然状态中本性使然,有着自身不可克服的弊端和矛盾,由人们让渡一部分或全部权利通过订立契约而构成的政治社会,它被称为“文明社会”

18、“市民社会”“政治社会”,与国家的含义基本相同。在卢梭那里,公民社会状态就是国家状态,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由人民直接行使。整个社会是一元的社会结构,社会领域高度政治化,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在整体意义上使用的概念,与政治国家是统一的,甚至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与国家的界限模糊不清。社会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而存在,但相对于古代“政治共同体”而言,其范围和内涵都有很大的不同。所有社会成员都是公民社会的成员,平等的享有政治权利,而古代只限于有公民权的部分人。 2.国家与社会相分离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 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逐渐出现分离,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以家庭和市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公民社会

19、,也称为经济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逐步形成。其基本内涵为:公民社会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独立于国家的私人活动领域,公民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以追求个人自由和私人利益为目标。在黑格尔那里,公民社会是由每个特殊人的满足自己需要和由这些需要的整体所构成的混合体。1 参见袁祖社著.权力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3 他否认公民社会是与自然状态相对的社会,而认为是以私利为基础的冲突状态,同时与自然状态和政治社会相对的概念,它由需求的体系、多元的体系和司法的体系构成。这种状态需要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来加以克服,国家高于公民社会而存在。之后马克思在对黑格尔的批判基础上,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

20、从社会生产的实践出发,认为公民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初级阶段,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是国家的基础和条件。 3.20世纪以来公民社会概念的发展 公民社会的概念在20世纪30年代再度复兴,以葛兰西和哈贝马斯为代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20世纪初盛行着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以东欧及前苏联高度集权的统治为典型代表。表现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路向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与之作为回应的是公民社会对国家的反抗而形成各式各样的社会运动。这一阶段公民社会概念从经济领域分离出来,强调公民社会的文化功能和社会批判功能。葛兰西认为公民社会属于上层建筑领域,与国家一起履行对社会的控制职能,国家使用直接的强制性权力,而公民社

21、会在民众同意的基础上行使“文化领导权”。并认为公民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将是国家消亡的时期,社会统治建立在人们普遍同意的基础上。哈贝马斯从社会结构方面认为,公民社会是与公共权力领域相分离,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社会自治领域。是伴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来的,因而也把公民社会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领域;另一个是非国家、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社会公共领域。(三) 当代中国对“公民社会”概念的界定 当代中国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由于中国1978年以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都为中国公民社会成长创造了基本的条件。

22、对公民社会概念的界定可分为两个阶段: 1.20世纪80年代对“公民社会”概念的界定 这一时期对公民社会的界定以国家-社会二分法为基础,认为中国市民社会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及其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共领域1 见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 第6-7页。它由独立自主的个人、群体、社团和利益集团构成的,其间不包括履行政府职能、具有国家政治人身份的公职人员、执政党组织、军人和警察,也不包括自给自足,完全依附于土地的纯粹农民。邓正来认为,我国市民社会所追求的目的是促进和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变革,进一

23、步实现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及现状,主张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良性互动说”。他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建立起积极的良性互动关系决定着中国现代化的前途。 2.我国公民社会概念的发展 随着公民社会在我国的发展壮大,伴随着第三部门的兴起。以何增科、俞可平等为代表,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认为中国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的新译名,是一个褒义的概念,强调公民社会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社会对国家公共权力的控制和公民的政治参与。而社会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强调“中间性”,是介于国家与市场之间的中间领域。按照国家-社会-市场三分法的逻辑,他们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

24、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界于政治领域和市场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1 参见俞可平等. 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 第2页。以何增科为代表,他在吸收当代公民社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西方学者戈登怀特的观点:“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何增科认为:“就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和文化特征及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而言,它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有四个:1、私人领域;2、志愿性团体;3、公共领域;4、社会运动。此外还有与此相互支持的基

25、本价值和原则,即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具体为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和开放性、参与性和法治原则”2 见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2000年8月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第35页。总体而言,后期对公民社会的研究主要以治理与善治为价值取向。基于公民社会与公民个人、社会、国家及与市场经济的高度相关性,我们认为公民社会乃是以实现和保障个人权利为目标,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统一,具有相对自主性和独立性,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政治有序参与的领域。二、 公民社会是实现宪政的社会基础 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一方面为培育公民个体提供一个平台,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一

26、定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逐渐形成了一支旨在控制公共权力的重要社会力量,成为我国宪政建设的重要社会基础。(一) 公民社会存在的基础和条件 1.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的自然经济和国家计划经济而言的,是以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和主体利益实现中发挥基础性功能是社会经济形态。指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它是以公民个人为基本单元平等参与经济过程和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自由运行为主要特点,其中自由选择、竞争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效益原则和法制规范是市场经济基本要求。 说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条件主要是因为:1.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加速了传统社会结构的解体,促进了国家

27、与社会的分离,导致贫富分化,阶层分化等社会结构性变化,为公民社会的生成和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2.社市场经济塑造了具有自主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开放意识和公民意识的个人与团体,从逐步形成并不断强化着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品格。市场经济是市场主体平等进行交易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个人权利得以更好的实现,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市场经济越发展,个人与团体的自主意识越强,处理社会交往的能力也越强。这样,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品格就逐步确立起来。市场经济还培育着公民意识。发展市场经济必然引发利益关系的大调整和利益格局的大变化,这将极大地激发出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利益表达诉求。各利益主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常常通

28、过政治渠道,以不同的方式介入政治运行过程。 2.政治环境 政治环境也可称为制度环境,是指公民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一系列规则和规范。它有正式的成文的(如宪法、法律、法规)和非正式的法规(如道德的约束、习惯和传统等),有得到权威机关认可并要求强制服从的法定制度,也包括未经任何机关发布但潜在地制约人们行为的非正式规则,也就是人们说的“潜规则”。一般由国家制定,体现政府当局的根本利益和价值取向,并借此来约束公民的政治行为1 见俞可平主编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 第5-6页 。就其功能和作用而言,它有着两面性:一方面,正确的、必要的规范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它加速公民社

29、会的生成和发展,有利于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滞后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环境往往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有着消极作用,障碍了公民社会的发展,加剧公民社会与国家的矛盾,甚至形成对抗局面。表现为公民对政治的冷漠和消极的暴力反抗等。 按照俞可平教授的分析框架,约束和规范中国公民社会的政治环境主要有五个放面:1.宪法;2.普通法律;3.行政法规.4.党的政策。5.其他非正式规则1 见俞可平主编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3-22页。宪法从理论上规定了公民社会的合法性来源。从1949年临时宪法到2004年对宪法的修改都保证了公民结社自由的基本政治权利。因此可以说:宪法保障是

30、公民社会存在的基础和合法性来源。.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党的政策及.其他非正式规则是在实践层面对公民社会的规定,它是我国公民社会基本权利最终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3.公民文化 依据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公民社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存在,决定了必需要以一定的社会意识(公民文化)作为支撑,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然而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文化)它是一个历史积淀的过程,并受传统的影响。由于我国公民社会是在近十年才发展起来的,带有国家主导性的特点,也是借鉴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必然还需要社会有吸收和鉴别的一个过程。然而也只有当公民社会具有了基

31、本的独立、自主、合作、平等、法治等观念并赋诸实践后,公民社会才得以向前发展。(二) 公民社会的生成引发关于公共权力观念的转变 公共权力从诞生之日起,就要求受到严格制约。与“前公民社会”相比较,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以往主要体现为“权力本位”,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它主要通过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割和相互制衡得以实现;公民社会生成后,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从“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即通过宪法、法律等来确立权利的至上性,认为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它强调了公民或公民社会团体对公共权力行使过程的参与和监督,使公共权力服务于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以此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公域

32、与私域的分野 公民社会的生成意味着传统社会的解体,一方面社会个体开始追求独立与自由的社会地位,将独立个人之间的自由交往关系和相互承认作为基本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对分离,即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自主领域的相对分离。因而公民社会也被认为是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应,并构成结构性关系的独立领域,且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自身独特的功能。同时也是在私人领域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自由、平等和相互依存的关系,才真正体现了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公私分野界定了国家公共权力只能在公共领域行使,这一划分主要基于国家与社会二分法基础之上的,是在资本主义还不发

33、达,专制主义还大量存在,社会成员普遍要求自由和平等的时期。后来由哈贝马斯在分析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系统论述了“公共领域理论”。他认为私人领域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二者都属于公民社会。同时还把基本权利看作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原则1 见邓正来、亚历山大编. 国家与市民社会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 第205页。哈贝马斯特别强调公共领域的价值,尤其是公共舆论的批判功能。他认为公民通过对公共领域的自由交往和利益表达,对国家形成强有力的公共舆论压力,以控制公共权力的行使。 2.有限政府概念的确立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为国家与社会划分了界限,同时也为公共权力贴上了

34、标签。以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明确界定,社会逐渐从国家的控制下分离出来希望实现自治,从而构建一个受控制的公共权力成为公民社会的基本目标。有限政府的概念首先由洛克加以论述。在洛克那里,强调的是国家对于公民社会的义务,理由是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社会权力来源于公民社会权利的契约式委托,因而国家必须履行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能,同时政府的权力的有限的。限制政府权力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 3.权利本位观念的产生 公民社会生成后,作为重要社会力量,促进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使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国家为社会而存在,由此导致从新认识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强调权利优先,义务自觉,公民个体积极声张

35、权利,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一切侵犯合法权利的对象进行斗争,并自觉履行义务和主动承担责任。在权利与权力关系方面,认为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权力服务于权利。国家权力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为人民权利服务,国家权力应维护社会正义、惩恶扬善、保障自由与秩序;同时权利还应当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为国家权力的行使界定范围和限度。权利主体通过确立宪法和法律权威来制约国家权力。(三) 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有效控制 公民社会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和保障个人权利为基本目标。为了争取自身的独立地位和防止公共权力对公民社会的不正当干预,公民社会必然要对国家公共权力进行控制。 1.公民社会对政治决

36、策的参与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公民实现当家作主的主要途径。宪法赋予公民有结社自由、政治参与的基本权利,而日益强大的公民社会可以利用其组织化的优势,形成强大的团体诉求,通过立法创议,参与或影响国家立法方向。从而合理界定国家公共权力的范围,控制公共权力的行使。 2.公民社会对政府过程的监督 社会监督是现代民主法治政府所必需的,而强大的公民社会则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公民社会除了对公民个体利益加以保护外,还对公共权力的行使高度关注。当公共权力不正当的嵌入公民社会领域时,作为个体的公民力量过于弱小,无法与国家公共权力相抗衡,而公民社会则可

37、以用团队力量来加以抵制,以纠正公共权力的不正当性。另外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现象的检举和揭发,要求其自觉改正。 3.公共舆论对政府的约束 公共舆论也称为社会舆论,是相当数量的公民对公共问题的共同意见。它是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殊表现形式,往往反映一定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的利益、愿望和要求。 公民社会生成后,在内部形成紧密的联系,通过自由交往对政府政策展开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传媒手段(电视、网络等)对政府当局形成强大的公共舆论压力,以期使公共政策反映公民社会的普遍愿望和要求。三、 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的基本方向(一)经济体制的完善 1.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依法保障私有产权。 我国产权明晰

38、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然而,无论是对成熟的市场经济,还是对成熟的公民社会来说,规范的产权保护制度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只有在规范的产权保护制度下,才能使进入市场的个体都拥有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拥有通过正当途径获取财富的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塑造出自主的市场主体和自由的公民社会主体。 2.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有良好的秩序。一方面要建立市场的信任机制。没有信任的市场经济是人人恐惧的,每个个体都企图走捷径,势必导致市场的混乱和解体。另一方面是法律的保障。法律的保障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他是对市场规则的完善。是个人利益主体的保护屏障。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国家应

39、加强相关法律与制度建设。(二)政治环境建设 1.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说是界定公民个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权力划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逐步将国家与社会分离开来,把该交由社会管的事情从国家权力领域中分离出来,由社会按自身的规律和机制来运行,为公民社会创造成长和发展的空间。使国家成为真正的“服务者”和“裁判者”,从宏观上把握政治发展的方向。 2.加强社团立法 从俞可平教授对我国公民社会的具体研究,我们知道除部分社会团体通过合法登记以外,我国还存在着大量的民间组织在制度环境之外,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在社会中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因而加强我国社会团体的立法,引导其发展

40、健康,为社团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我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壮大。 3.打造服务型政府 公民社会作为社会力量的一极,企图从国家领域里分离出来实现自治。但并不意味着国家的作用不重要,相反,对国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国家从具体的事务中分离出来,为全社会做社会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和不可克服的矛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宏观调控领域树立国家权力的权威,确保社会始终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预防部分个体和社会组织异化,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对立力量。(三) 公民文化建设 公民文化是公民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精神支柱,是我国社会真正独立于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的必要条件。公民文化旨在对公民意识的塑造。 1.培育公

41、民的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 自主意识是指公民个人的自主性与独立性,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权利意识是公民个人如何看待自己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普及权利意识,公民就要树立权力主体性的观念,认识到自己是公共权力的主体,每个公民都应享有政治参与的平等权利。为了增强权利意识,一方面,在社会政治生活中重视对生命、财产、自由和政治参与等权利的认同和维护;另一方面要鼓励公民积极争取在国家政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鼓励公民对来自他人,包括政府的非法侵害不再持容忍的态度,而是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培育公民的责任意识和公共意识 责任意识就是将公民义务与权利相统一的意识。享受权利的同时应自觉履行

42、义务,从而使得公民个人对自己的言行负起高度的责任;社会公共意识是个体对自身与社会关系的认识,即与现实社会、人际圈子、自然环境等诸关系的认知、理解和评价。只有个人对自己所处的社会有充分点认识,才有可能使个体之间的行动目标相统一。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和价值。 3.培育公民的现代法治意识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是民主政治得以落实的保障。公民树立法治意识,不仅要求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自觉地接受法律的约束,更重要的是要使公民懂得使用法律来制约、规范国家权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建立对法治的信仰,养成依法办事,守法护法的良好习惯。(四) 基层民主建设 公民社会也可称为民主社会,是指具有平等主体基于共同

43、利益通过契约方式而形成的共同体。基层民主建设和公民社会建设都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基层民主建设主要包括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行业自治。 1.完善村民自治 我国是世界上的农业大国,大量的人口分布在农村,要塑造具有独立、自主的公民社会决不能忽视广大农民。由于我国农业还不发达等具体原因,故农民的自治团体很难发展起来,或是对国家的依赖性过重。因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可以促进广大农民群体政治参与,保障其基本权利的实现。农民通过民主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现代价值观念的合格公民。 2.加强社区自治 社区自治我国对城市居民自我管理的一般形态。相对村民自治而言,社区自治有着许多的优势,如居民文化素质高,相对富裕等。但由于国家对社区自治缺乏具体的管理体制,而且长期受到行政干预过多,甚至成为政府的“派出机构”,使社区偏离了自治的轨道,因而发展社区的自我管理能力和加强社区的立法是加强社区自治的一个基本方向。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国家应该加大对社区的资金投入,让社区真正成为自治实体,实现社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国家为社区各种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和政策咨询。 3.建设行业自治 随着改革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各种各样的行业大量涌现,但都大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和管理,甚至还没有形成自主的团体。这使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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