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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比较及其意义目录摘要 关键词 Abstructkey word 引言1一、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概念和特征1作权的概念和特征1著作权的概念1 著作权有以下特征 1 邻接权的概念 2二、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联系3三、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4著作权与邻接权的直观区别 4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本质区别 5著作权:以客体为逻辑起点的制度5邻接权:以主体为逻辑起点的制度6四、 区分意义7 充分保护当事人权利,避免权利重复保护7有关邻接权保护之立法完善 8详细确定表演者的概念8对著作权法采用两编的立法体制 8结论 8参考文献 10致谢 11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比较及其意义摘要 邻接权
2、以著作权为基础,依赖于著作权,他们联系密切,同时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邻接权赖以存在的基础的是其以主体为逻辑起点,这也就决定了其与著作权的根本不同所在。而目前国内立法邻接权仅以一个插入、列举的形式出现在著作权法当中,是不合理的,同时也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完善我国现阶段著作权立法,在有效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使邻接权的保护规范化、系统化,成为目前国内著作权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关键词:著作权 邻接权 比较The comparis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 and its significance Abstruct Based on the co
3、pyright, the neighboring right also relies on it. They relate closely, and also have differences in nature. The existing foundation of aneighboring right is the starting point which takes the main body as its logic. Thats why the neighboring right is different from copyright. But at present, the dom
4、estic legislative neighboring right appears in the the copyright law only as an insertion or an enumeration, which is unreasonable and also unable to meet the needs of social development.key word: Copyright ;Neighboring right;Comparison引言 从录音录象制品开始,到现在网络的盛行,邻接权的发展总是伴随着新技术的来临而发生。人们常常仅将新技术、新经济形态的发展趋势作
5、为考虑新的邻接权的要素,而忽略了邻接权和著作权之间的本质区别。下面将就著作权和邻接权进行比较全面的概括归纳和比较。 一、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概念和特征 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别,狭义的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广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的著作权所指内容外,还包括著作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其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本文所指著作权狭义的著作权。著作权有以下特征 著作权是产权。产权即财产权利。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著作权虽然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两个部分,但不管是从
6、著作权制度的历史考察,还是以著作权制度的立法现实来看,都说明之所以要规定著作权和制定著作权法,其出发点和归结点主要都不是为了保护作者之人身权,而是为了界定和保护作者之财产权。著作权无疑属于产权。 著作权是专有权利。作为“权利”都具有专有性,非权利人不得享有,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另一种含义。我们说著作权是专有权利,是指只有作者或者法律特别认可的人才能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它不为民事主体所享有,而知识民事主体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享有。而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其他民事权利则具有公民或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即可享有,在民事主体资格之外并无其他法律身份的要求,因而不具有这种意义上的专有性。 著作权具有
7、人格权属性。知识产权都包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但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具有人格权属性。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属身份权利,如表明发明人身份的权利、表明注册商标专用人身份的权利,其中不含人格权因素。而著作权则不同,其所包含的人身权利既包括表明著作身份的权利,也包括表明作者人格的权利。因为任何一部作品,都是作者的气质、品位、修养、风格的反映,有的作品甚至还体现了作者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因而作品实际上是作者人格的延续和表现。所谓“文如其人”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正是著作权包含着人格权因素,所以著作权法禁止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转让。 著作权具有可分割性。一是内容可分割。由于著作权法禁止著作
8、权中的署名权转让,因此对某些特殊作品,如视听作品和某些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则转归特定关系人(如制片人或者作者所在单位)享有。这里一种权利的内容在相关主体之间的依法分割保护,又被称为法定转让制。法定转让后,相关主体对同一客体作品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即著作权法中可能存在分享著作权的问题。分享不同于共享。民法中的共有关系,指相关共享权利,即共同享有一种权利的全部内容;而分享则是相关人分别享有一种权利的不同内容。著作权可分享,是著作权法所独有的,不仅物权法、债权法中没有,而且其他知识产权法中也没有。二是客体可分割。如果一部作品是由几个可独立使用的部分又是几个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
9、,那么,整个作品的著作权由这几个可独立使用的部分的作者共有或者由这几个可独立使用的部分的编辑享有,而每个可独立使用的部分的作者对该部分作品可独立行使著作权,即可能存在整体可分割特征著作权问题。著作权法中权利的双层分配结构,也是其他任何一种民事权利所没有。 邻接权的概念 在著作权法历史上,最初并无邻接权一词,而著作权最初所保护的也不是作者的权利。著作权法是随着印刷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所以早期法律更多保护的是出版商的利益。著作权最初的形态就是特许出版权,即著作权最早保护的是传播者的权利,无传播即无权利。直到1709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才使得著作权法从主要保护出版商转为主要保护作
10、者。再到1793年,法国颁布了作者法,强调作者个人的权利,把作者权利放在了首要位置。随着作者权利在著作权法中地位的加强,原来出版商的权利保护相对削弱,这就需要另一个概念的出现来界定出版商的权利,邻接权就此出现。 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原意是指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邻接权所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因此,邻接权有时也被称为传播权。享有邻接权的主体主要有三类: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出版者。这三者有个共同的特点,即他们都是文学艺术创作的辅助者。因为表演者决定音乐作品和戏剧作品的命运,录音企业使稍纵即逝的
11、印象长存,出版者消除了距离障碍。1 吴汉东,曹新明等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1998114他们的权利不同于作品创作者权利,两者的性质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但他们有时相互邻近的权利,一句话,他们是天生的合伙人。正因为上述四种权利都与著作权处于相互邻近的地位,所以我们认为,邻接权一词的相当恰当。 邻接权的特征即是与著作权的区别,本文将在后面作详细阐述。 二、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联系 人们常说,著作权与邻接权是天生的合伙人。但他们之间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关系,恐怕很难简单地说清。一种观点认为,邻接权依著作权而存在,邻接权制度的产生来源于作品传播技术的进步,著作权则被看作是邻接权的基础。同时认为
12、,邻接权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没有邻接权的保护,著作权将是不完整的。2 冯晓青著作权法通论M中国工业大学出版社1993285另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与邻接权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受提出著作权要求的启示而提出邻接权本身就包含了两者之间相互冲突的可能。” 笔者认为由于享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组织或个人,如出版者、表演者等,他们并不直接创作作品,因此,邻接权是以著作权为基础的。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邻接权依赖于著作权。因为没有作品就没有传播,也就没有邻接权的产生,因而著作权法要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
13、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原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作品的著作权是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的,邻接权也同样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如公民个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而邻接权的保护期限,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不受限制外,其余权利的保护期限均采用发行起算法,即截止于表演发生后、首次出版或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也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所谓著作权合理使用就是,著作
14、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三、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直观区别 虽然邻接权是依赖于著作权的,但他们之间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著作权的主体则多为自然人。创作,是为思想和情感寻求形式的过程,是设计完成文学艺术形式的行为,是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1 刘春
15、田知识产权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80而构思主要是一种内心活动,所以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惟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事实 作者。而邻接权作为一种传播权,其主体多为新闻媒体等组织或法人。 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例如某甲录制歌星某乙的唱片贩卖,获得利益,那么邻接权保护的就是这些“利益”。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 邻接权中除了表演者权之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邻接权的权利范围往往是法律规定的有限几种,而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则非广泛,法律在列举了很多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后还规定了概括性条款,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邻接权的行使也要受到作
16、品著作权人的制约。例如,表演者表演作品,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但如果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同意,表演者的这种许可就是无效的。由此可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更多的是一种禁止权,即有权反对他人在未经授权的著作权人的配合。而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则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本质区别 上面已经罗列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但是,真正将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开来的是他们之间的逻辑起点不同,也即两者的本质区别。 著作权:以客体为逻辑起点的制度 知识产权理论一般认为,著作权是作品的创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的“表达形式”(Form)所享有的权利。1 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urheberr
17、echt)M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114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其实并非作为“思想内容”的智力劳动成果本身,而是智力劳动成果的外在形式。也就是说,当相同的思想内容被用不同的形式表达出来的时候,创造出这些不同的形式的人,各自都对这些“形式”享有无瑕疵的著作权。例如,两位学者都观察到一个相同生物学现象,各自针对这个现象撰写了论文,尽管这两个作品在思想内容上可能完全一致,但他们仍然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正是因为著作权的这种“形式主义”特征,使其区别于同样因为创造性智力活动而形成特别权利的专利制度。 作品的这种形式主义特征,也使作者以外的其他人有可能对其进行再加工。从逻辑上讲,加工行为可以被分为两类:一
18、是完全没有改变原作的表达形式,而只是改变了固定这种表达形式的载体;二是在加工的过程中,产生了不同于原作的新的表达形式,甚至产生了新的思想内容。前者如将摄影作品的载体从胶片转变为“0”、“1”组成的数码序列;后者如古人“僧推月下门”改为“僧敲月下门”的典故,虽一字之差,但其中的意境(即思想)却已大不相同。理论上讲,后者产生了新的作品,即所谓“演绎作品”。 从上面对一般作品和演绎作品的分析可以发现,当人们讨论有关“著作权”的问题的时候,其逻辑出发点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品。也就是说,在有关著作权的问题上,法官和律师们的思路是这样的:首先判断一个事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再
19、寻找这个作品的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被推定为作者,而如果作品上没有署名,或者存在相反证据,那么再根据证据寻找作品的真正创造者或者约定的权利拥有者(在委托作品的情形下),如果实在无法找到作者,在中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中,由“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邻接权:以主体为逻辑起点的制度 如上所述,著作权制度是为了肯定作者们的智力创造而存在的,即使是演绎作品,也是因为其演绎的过程中存在着独特的创造,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稍微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各国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的邻接权人,大多属于上述第一种加工工作的行为人,他们之所以不能成为演绎作品
20、的著作权人,正是因为他们的做的事属于“没有创造的行为”,否则他们就属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了。如果我们和著作权制度一样,继续沿着从客体出发的思路来观察邻接权制度,就会发现立法中对邻接权的保护相当地“不讲逻辑”。凭什么要让这些“没有创造”的主体也享有权利呢? 笔者认为,邻接权制度的合理性来源于逻辑出发点的转换。只有将分析的逻辑出发点从法律关系的客体转移到主体,邻接权才有了存在的基础。在过往的研究中,肇始于洛克、发展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被一些学者作为知识产权得以存在的基础,2 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J法学研究20003:21也有学者证明:如果仅仅使用这种理论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源头,将面临种种缺
21、陷。3 李扬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兼与易继明博士商榷J现代法学20041:34不过,如果在注意到逻辑出发点的变化的前提下,这一理论便可以被运用于对邻接权的合理性的解释:无论是否具有创造性,作品的加工者在加工过程中投入了新的劳动,所以在保护作者权利的同时,还有必要保护那些对作品的传播作出了贡献的人。用通俗的语言解释,那就是不管做了什么,只要做了,就有获得报酬的理由。 当然,仅仅依据劳动价值理论仍然不能圆满地解释邻接权的合理性。之所以一些作品的传播者获得了法定的邻接权,而另一些传播者(如口述作品的转述者、提供Blog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没有获得,还在于特定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中各种加工者在搏弈中的力量对
22、比。从各国关于邻接权的立法实践看,一些专门从事“没有创造的行为”的主体(最典型的是广播电视服务提供者)之所以渐渐获得了法律的安抚,往往是因为他们掌握有一般人难以拥有的传播手段和资源。但无论如何,当我们将分析邻接权的逻辑出发点从作为客体的作品转变为作为主体的行为人的时候,上述“凭什么”的问题便有了可供回答的空间:不是凭“智力创造”, 而是凭行为人参与了作品的传播,作品的价值在于被人们所获取,一旦某类传播者具备了足够地影响,甚至控制了这种价值的实现过程的力量,他便获得了谋求专门的法定权利的条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之所以邻接权依赖于著作权又不同于著作权的根本原因即是它们逻辑起点的主客体转换,也就是
23、说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本质区别在于逻辑起点的不同。 四、区分意义 充分保护当事人权利,避免权利重复保护 明确了邻接权制度与著作权制度的区别,我们就可以对相关的实践问题作出清楚的解答。举例而言,某甲自己创作了歌曲,然后在公众场合演唱了这个歌曲,并且还将自己的表演通过数码摄像机拍摄下来,然后传送到自己的个人网站上;而某乙未经其许可,复制了拍摄后形成的数码文件,并大规模地进行发行。这个时候,关于某甲的哪些权利被侵害,是著作权还是既有著作权又有包括“表演者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邻接权,就必须予以明确。否则的话,就有可能出现权利的重复保护或者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笔者认为,在上述情况下,某甲并不能成为
24、表演者权的主体,也就是说某甲只能享受著作权的保护。我们首先从定义开始分析。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中,对表演者进行了定义:“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对录音录像制者的定义则是:“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这两个定义显然受到了中国至今还未加入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的影响。罗马公约第三条作了如下定义:“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专门录音;“录音制品
25、制作者”是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此外,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我国已于2006年12月29日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形式决定加入)中,对表演者与上述罗马条约有基本相同的表述,对录音制作者,则表述为:对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录制下来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显然,无论是国内法和国际条约,都没有直接说明:某甲在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同时享有该作品邻接权的保护。 其次,某甲的表演行为,其实是在行使其著作权中的“表演”权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某甲将自己创作的歌曲在公开场
26、合进行演唱,然后通过信息网络,公开播送自己的作品的表演,完全符合这一描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某甲的一系列活动都只能属于他对著作权的行使。而某乙侵犯的则仅仅是某甲的著作权。在认清这一点后,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保护的也就仅仅限于某甲的著作权,而不会同时保护其“表演者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这样就避免了权利的重复保护。 有关邻接权保护之立法完善 详细确定表演者的概念 纵观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表演者”定位在演员和演出单位。这种简单而笼统的界定当遇到具体问题时,就会呈现出种种不足。罗马公约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
27、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这一界定虽然和我国著作权立法精神有些出入,毕竟十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应该尽快弥补这一缺陷。 对著作权法采用两编的立法体制 我国目前著作权法对著作邻接权实行了保护措施,但它的保护范围相当狭窄,只规定了对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者的权利保护。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著作权与邻接权密不可分,邻接权依赖于著作权,但又与著作权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将邻接权这个与著作权有着本质区别的权利仅以一个类似于插入的形式书写于著作权法当中,显而不妥。而且社会迅猛发展,各种属著作邻接权范畴的作品将不断涌现,继续采用这种列举式的立法很难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应针对邻接权采用
28、系统而体系化的保护: 对著作权法采用两编的立法体例,即对我国未来的著作权法采用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两编的整体构架,就像民法物权编和债权编一样。在著作权这一个范畴内,除了著作权就是邻接权,因此,对著作权法采用两编的立法体例,将更全面的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特别是对邻接权的保护将更为系统和完善。 结论本文中,通过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分析对比,总结出了著作权与邻接权之间的区别,而关于逻辑起点的论述更是让我们认识到邻接权不仅仅是依赖于著作权,更是与著作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认识到了这一点,则在实际操作中既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能避免权利的重复保护。同时从理论分析入手,结合实际案例,提出在未来立法中采
29、用两编的体例来更好的保护邻接权。在学习和研究法律的时候,只有通过其表象认识到其更深层次的本质所在,我们才能更好的认识法律,运用法律和发展法律。参考文献1 吴汉东,曹新明等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442 冯晓青著作权法通论M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3285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804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Urheberrecht)M张恩民译 法律出版社2005114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6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J法学研究2000,3:217李扬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兼与易继明博士商榷J现代法学2004,1:348林烨表演者权片论-关于表演、表演者、表演作品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37389李显东知识产权纠纷法律指南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0张民安,邓鹤民法债权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11沈木珠国际贸易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12李瑞主知识产权法M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13章毓群论信息时代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J2006 14张明芳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J人民法院报2004,715宁杰知识共享: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新理念J人民法院报2006,4致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