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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计价与工程量清单操作实务,一、工程造价计价的基本原理 1、工程项目分解与组合 建设项目的划分:1)建设项目:(一个工厂)2)单项工程:(一个生产车间)3)单位工程:(车间厂房,不包括设备)4)分部工程:(砌体工程)5)分项工程:(砖基础,砖外墙,砖内墙等),2、多次性计价 投资估算 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 竣工结算 进度款结算 合同价确定 上述计价过程是一个由粗到细、由浅入深,最终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过程。计价过程各环节相互衔接,前者制约后者,后者补充前者。,二、工程造价的构成及计价依据 1.工程项目造价的构成,2.工程项目的计价依据(1)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2)相关行业的
2、工程定额(3)市场价格信息(4)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三.工程造价计价的基本方法:直接费计价:定额计价方法 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1.工程造价的定额计价方法 工程建设定额的分类和特点(1)按定额反映的生产要素消耗内容分类:1)劳动消耗定额(人工定额)2)机械消耗定额(机时定额)3)材料消耗定额(材耗定额)(2)按定额的编制程序和用途分类:1)施工定额(属于企业定额的性质)2)预算定额 3)概算定额 4)概算指标 5)投资估算指标,(3)按投资的费用性质分类:1)建筑工程定额 2)设备安装工程定额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取费标准)a 其他直接费定额 b 现场经费定额 c 间接费定额 d
3、 工、器具定额 e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4)按专业性质分类:1)全国通用定额 2)行业通用定额 3)专业专用定额(5)按主编单位和管理权限分类:1)全国统一定额 2)行业统一定额 3)地区统一定额 4)企业定额 5)补充定额,2.工程造价的清单计价方法(1)引入清单计价方式的必要性 由于传统的计价方式存在诸多问题:国家成为工程价格运行的主体,作为建筑市场主体的承包人和 发包人没有价格的决策权和定价权。违反商品的供求规律,将建筑经济活动纳入行政管理活动。概预算定额管理作为一种法定的制度,削弱了市场主体的行 为能力。,定额原本是确定分项工程资源消耗量的参考标准,但为了事 先确定工程造价的需要,
4、而将“量”“价”合一。这就必然产生“活市场”和“死单价”的矛盾。定额综合程度过大,如在墙体工程中,综合了过梁,圈梁,砖 砌垃圾道,通风道及附墙烟囱,尽管在实际工程中所包括的内 容各不相同,但所计取的单价却相同,造成价格不能反映价值 施工方法消耗部分统得过死,把企业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设备装备等竞争因素固定化了,客观上削弱了优势企业的 竞争力。,(2)清单计价并非适用于一切项目(国家投资、国有资金控股)1)主要适用于工程量不易确定的土木工程 2)对于工程量容易确定的房屋建筑,不提供清单并以总价发 包对业主更为有利。(业主可避免工程量的风险)(3)我国清单编制方法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1)我国必须按
5、照清单规范列项 2)国际上非常个性化。冠以A,S,E,P,HVAC等,3我国建设工程计价方式改革的轨迹(1)国家定价阶段:工料单价法(量价合一)(2)国家指导价阶段:实物法(定额量、市场价、竞争费)(3)国家调控价阶段: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计价):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四.2008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出台的背景 1.长期以来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在很多情况下,工程量清单只是象征性的,发包方并未对其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不同地区的计价方法差异较大,一些地区采用全费用单价而 另一些地区采用综合单价;3)对调量、调价的必要性认识不足;4
6、)混淆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区别;5)工程变更对措施费产生不利影响的,发包方一般不予补偿等 等,2.原2003版计价规范对某些清单元素的定义模糊或不完善,如:1)要求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 织设计,参照原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这种叙述明 显忽略了某些与工程量关系不密切的措施项目是应该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此外,未规定本款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 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未设立暂估价项目,而在工程招标中,发 包方对某些材料设定暂估价是十分普遍的。,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量清单部分的约定过于简单且不
7、 完整,在客观上需要较详尽的清单规范对合同条件进行补充。,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内容及有 关规定、要求与措施:1 总 则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本规范。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应执行本规范。,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 控制权的项目。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
8、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3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 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 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 执行本规范。5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 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1.0.4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应由注
9、册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的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术 语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我国不同地区的计价方法差异较大,一些地区采用综合单价而另一些地区采用全费用单价;综合单价中不包含税金和规费,但全费用单价中包含税金和规费。,2.0.8
10、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计价方式。相当于03版清单规范中的零星工作项目,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其费用的计价。在国际工程中业主方经常要求承包商以计日工的方式实施变更的作业。,2.0.11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责任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于合同内容外发生了额外的费用,由承包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予以签字确
11、认的证明。,2.0.18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包括招标代理公司、工料测量师行等。,2.0.19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投标价
12、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3 工程量清单编制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招标人必须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连同招标文件一并发(或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部分项
13、工程代表的是工程的实体部分,该部分的作业清单应按照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列项、统一的编码、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准确的项目特征描述来编制。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项目实际确定。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特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 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当项目 特征用文字难以准确、全面地描述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 际,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份满足项目特征描 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 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
14、部份,仍应用文 字描述。,项目编码采用五级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 码,其中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分项工程项目名称 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比如现浇混凝土矩形梁的编码为010403002,该编码由01-04-03-002-xxx构成,其中:01:第一级,附录顺序码,表示建筑工程 04:第二级,章顺序码,表示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工程 03:第三级,节顺序码,表示现浇混凝土梁 002 第四级,清单项目码,表示矩形梁 xxx 第五级,由清单编制人视情况而定,计量单位采用米、公斤、吨等规整的公制单位 1)以“吨
15、”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2)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单位,应保留两位小 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3)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由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涌现,当出现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 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3.3 措施项目清单 1.如何列
16、项 措施项目是实际施工中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总称。编制时除考虑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等因素。本规范仅给出了各专业工程均可出现的“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作为措施项目列项的参考。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可列的措施项目分别在附录中规定,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列项。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2.计量方法: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有些非工程实体性项目,其费用的发生和
17、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而且涉及多种工序,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因此以“项”列项为宜。有些非实体性项目,则与工程量有关,典型的是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更有利于措施费的确定和调整。,3.4 其他项目清单由于发包时施工图设计深度的不同,项目的不确定因素也不同,再加之发包后潜在的变更的可能性,以及发包方潜在的各种风险及承包商可能的索赔等均可能产生额外的费用,因此除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以外,还需要设立用于支付上述目的的费用项目。1)暂列金额:用以支付可能的变更、承包商的索赔及计日工
18、的费 用。2)暂估价: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单价:纳入相应的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不够,一般要求专业分包商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施工,以发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的优势,这种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3)计日工:计日工(Daywork)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招标时要求投标人对计日工费率表中的工、料、机进行报价,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工程师指示采用计日工执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零星工作
19、或因变更而产生的额外工作,即按计日工表中的费率计价支付。计日工特别适合于来不及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4)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3.5 规费项目清单(略)3.6 税金项目清单(略)4 工程量清单计价4.1.1 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4
20、.1.3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预计工程量,是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基础并作为评标的共同平台,但工程款按实际计量出的工程量结算,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本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
21、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中标价。1)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 价后计价。2)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 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3)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与实际发生的差额按实进行 调整。本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
22、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的规定设置。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风险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的特点,且始终与损失相联系。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工程建设工期长、利润低、风险因素多,且并非所有的风险都能为承包人所预测。根据合同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所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
23、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4.2 招标控制价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
24、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进行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25、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 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7)其他的相关资料。,4.2.6 其他项目清单招标控制费用的确定: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2.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4.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
26、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
27、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
28、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但工程量允许调整;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4.4.4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
29、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2)工程
30、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3)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
3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上均属于合同条件的内 容)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本款应属于合同条件的
32、内容,应在投标书附录中事先设定,如进度款未能按时给付,迟付款的利息也不能用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而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若干个百分点。,4.6 索赔与现场签证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应进行现场签证。当合同对此未作具体约定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4.7 工程价款调整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该款表明工程所在国法律、法规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不属于承包方的风险。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本应是优先
34、顺序问题,此处强调了发包方的责任。,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
35、确认后调整。此款明确了承包方除对分部分项费用索赔外,还可对措施费索赔。,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
36、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7.6 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依据合同约定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调整人工费的前提是依据合同约定4.7.7 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拟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递交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应将
37、确认的采购数量和调整材料单价通知承包人,作为双方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但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后的,不予调整。本条规定了施工期内材料价格发生变化,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幅度时,应调整材料价格。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4.7.8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 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工程本身的损害
38、、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 发包人承担;)发、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 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8 竣工结算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工程施工的发、承包活动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
39、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本条按照交易结束时钱、货两清的原则,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 竣工结算的核对主体:发包人可自行直接核对竣工结算,也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2 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0、根据这一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下面规定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核对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书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合同约定或本规范规定的结算核对时间含发
41、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4.8.14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的计价与控制 合同价款的确定(1)工料单价法计价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