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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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为加强我校住宿学生安全用电的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住宿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第二条寝室发生线路故障必须及时报有关维修部门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第三条严禁在寝室内、走廊和卫生间等公寓区内私自拉接电源。第四条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电褥子、吹风机、电熨板、卷发棒、电热宝、热的快、插电式饮水设备、电风扇、电炉子、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变压插排等违禁电器。学校学工部教师、公寓管理人员(含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学生干部)有权没收违禁物品。在寝室内只可使用

2、手机、笔记本电脑、充电宝、电须刀、充电台灯等常用小功率电器。第五条床边的固定式墙体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排,严禁多个互接,严禁在床上拉电线。移动式插排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第六条严禁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第七条严禁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寝室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第八条切实做到人离关闭电源,各种用电、充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与插排分离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第九条公寓内发热发光电源严禁覆盖装饰。第十条违反第四、第六条规定,违禁电器予以收缴、违章用电设备将予以收缴销毁;违反第四条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担修复费用,并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若同一寝室在一学期内三次违反本规定的,无人承认使用或拥有上述违禁电器的,取消该寝室集体及所有成员个人该学年的校内一切评优资格。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做好学生寝室的用电安全检查工作。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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