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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classificationofurbanlanduseandplanningstandardsofdevelopmentland2010-12-24发布2012-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classificationofurbanlanduseandplanningstandardsofdevelopmentlandGB50137-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2、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家国国咏共云人验中wab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classificationofurbanlanduseandplanningstandardsofdevelopmentlandGB50137-2011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北京市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开本:850X1168毫米1/32E张:1%插页:1字数:37千字2011年12月第一版2012年4月第五次印刷定价:10.00元统一书
3、号:1511220702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IooO37)本社网址:http:WW网上书店:http:WWw.china-building,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4、90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2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
5、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o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凯赵民林坚张菁靳东晓徐泽楚建群李新阳徐颖谢颖顾浩邵波张立鹏韩华鹿勤张险峰张文句刘贵利张
6、播高捷程遥汪军乐芸张书海苗春蕾田刚陈宏詹敏洪明赵书鑫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董黎明王静霞任世英邹德慈李先范耀邦徐波耿慧志谭纵波潘一玲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用地分类43. 1一般规定43.2 城乡用地分类4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6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44. 1一般规定14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144.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16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16附录A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17附录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插页本标准用词说明19引用标准名录20附:条文说明21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12 Terms23 1.andUseCl
7、asses43.1 GeneralRequirenent43.2 TOWnandCountryLandUseClasses43.3 UrbanDevelopmentLandUseClasses64 PlanningStandardsofDevelopmentLand144.1 GeneralRequirement144.2 StandardofUrbanDevelopmentLandAreaPerCapita144.3 StandardofSingle-categoryUrbanDevelopmentLandAreaPerCapita164.4 4CompositionofUrbanDevel
8、opmentLand16AppendixAFormatforStatisticsinUrbanComprehensivePlanning17AppendixBBuildingClimateZonesinChina插页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191.istofQuotedStandard2021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9、、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城乡用地townandcountryland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developmentIand)与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land)o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2.2o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developmentland指城市(镇)内居住用地(re
10、sidential).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andbusiness)、工业用地(industrial,manufacturing)物流仓储用地(IogiStiCSandwarehouse)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streetandtransportation)公用设施用地(publicutilities)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spaceandsquare)的统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3.2o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o?。2.0.3人口规模
11、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单位为万人。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urbandevelopmentlandareaper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in?/人。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single-categoryurbandevelopmentlandareaper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
12、单位为Hi?/人。2.0.6人均居住用地面积residentiallandareaper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W/人。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landareaper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8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road,streetandtransportationlandareapercapita指城市(镇)内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13、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Hf/人。2.0.9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greenspaceandsquareareapercapita指城市(镇)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Hi?/人。2.0.1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parklandareaper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in?/人。2.0.1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ofurbandevelopmentland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面
14、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虬2.0.12气候区climatezone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3用地分类3.1 一般规定3.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3.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
15、部或部分类别。3.2 城乡用地分类3.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类小类H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Hl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地Il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农村
16、居民点的建设用地续表3.2.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H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H3区域公用设
17、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残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H9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续表3.2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El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
18、川及永久积雪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n?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in2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E2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E9其他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1 .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3 .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l一类
19、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RR2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
20、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l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文化活动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
21、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AA3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
22、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A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
23、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9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l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l1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Bl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Bl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l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B29其他商务用地贸易、设计、咨
24、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球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城部分等用地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B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9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
25、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l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Wl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
26、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Sl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
27、属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l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供电用地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苑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UU1U13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
28、气厂用地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执管廊等设施用地通信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U16广播电视用地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U2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排水用地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环卫用地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U3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
29、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消防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防洪用地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G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Gl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G3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1 一般规定4.1.1 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复。4.1.2 城市(
30、镇)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或1/1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4.1.3 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oi?”o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00和1/1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4.1.4 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4.1.5 城市(镇)总体规划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用地汇总。4.1.6 规划建设用地
31、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m2/人)X5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允许调整幅度规划人口规模20.O万人规划人口规模20.150.0万人规划人口规模50.0万人IMV65.065
32、.0-85.O0.00.00.065.1-75.065.095.O+0.l+20.O+0.l+20.0+0.1+20.075.1-85.075.0105.0+0.1+20.O+0.1+20.0+0.1+15.085.195.080.0110.0+0.1+20.O-5.0+20.0-5.0+15.095.1-105.090.0110.0-5.0+15.O-10.0+15.0-10.0+10.0105.1-115.095.0115.0-10.0.1-15.00.1-20.0-0.1115.0115.00.00.00.00.00.065.1-75.065.0-95.O+0.l+20.O+0.120.
33、0+0.1+20.075.1-85.075.0-100.0-5.0+20.O-5.0+20.0-5.0+15.085.195.O80.0105.0-10.0+15.0-10.0-+15.0-10.0-+10.095.1105.085.0105.0-15.0+10.0-15.0-+10.0-15.0+5.0105.90.0-20.0-0.1-20.0-0.1-25.0-115.0110.05.0115.0110.00.00.0V、V气候区IIkV、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38.023.0-36.04. 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 Sm?/人。4.3.3规划
34、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Om2/人。4.3.4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O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r112人。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4.1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用地名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居住用地25.040.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0-8.0工业用地15.030.0道路与交通设施用
35、地10.0-25.0绿地与广场用地10.0-15.04.4.2 工矿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镇),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附录A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A.0.1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表A.0.1城乡用地汇总表用地代码用地名称用地面积(hm2)占城乡用地比例(%)现状规划现状规划H建设用地其中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其中水域农林用地E其他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100100A.0.2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应按表A.02进行平衡。表A.0.
36、2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用地代码用地名称用地面积(hm2)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1)2人)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R居住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其中:城市道路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其中:公园绿地Hl1城市建设用地100100备注:年现状常住人口万人年规划常住人口万人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37、”;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O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1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条文说明WWW.biO-Z标准下载网修订说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本标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24日以
38、第880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原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主要起草人员是蒋大卫、范耀邦、沈福林、吴今露、罗希、赵崇仁、潘家莹、沈肇裕、石如辞、王继勉、兰继中、吕光琪、曹连群、吴明伟、吴载权、何善权。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4,对
39、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关于加快进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的函(建规城函2008008号)的要求,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标准以及标准修订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管理、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1总则243用地分类253. 1一般规定253.2 城乡用地分类26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28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34. 1一般规定33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334.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35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371.0.11990年颁布的原标准作为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技术规范施行了21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