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水表“两检合一”试点工作方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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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民用水表两检合一”试点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执行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计量器具监督管理机制创新,激发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发展内生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湖北省启动民用水表出厂检定与安装使用前首次检定(简称两检合一)试点工作,制订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监管为民理念,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政企协同创新、监管模式创新,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计量支撑。二、工作目标利用

2、1年左右时间,协同管理基础较好的民用水表制造企业,建立健全民用水表强制检定、产品抽检、信息公开、信用监管全链工作制度,压实制造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水表计量监管质效,形成符合法律要求和湖北实际的两检合一检定模式,为计量器具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和民生计量科学监管探索路径。三、主要任务(一)推进“两检合一。经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授权的湖北省内民用水表制造企业,对其生产制造的DN15DN40饮用水冷水水表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出厂检定,检定合格的水表在湖北省范围内安装使用前无需再进行首次强制检定。(二)实施公开承诺。相关民用水表制造企业在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及企业官网公开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置满

3、足条件的计量标准和人员,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机制,对所生产的在鄂销售的民用水表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实施检定,确保出厂水表计量性能合格。(三)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相关水表制造企业按季度向企业注册地市州级市场监管局报送水表出厂检定数据及销售地域,并将水表检定证书编号登记造册交水表销售单位。企业注册地市州市场监管局汇总相关信息后按季度通报水表销售地市州市场监管局。水表销售单位在销售水表时,应同时提供水表检定证书。(四)完善强制检定备案流程。自来水供水单位需对已通过检定的民用水表进行验收登记,并主动向所在地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强制检定备案,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安装使用。(五)建立抽样检定制度。

4、企业生产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按季度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库存的合格水表进行抽样检定。经抽样检定不符合检定规程要求的,同批次产品不得出厂,自来水供水单位不得安装使用。水表安装使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拟安装使用的水表进行抽样检定。抽样检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六)强化失信惩戒。对于不遵守公开承诺,不按时报送出厂检定数据及相关信息,无故拒绝接受监督检蛰的企业,撤销计量授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四、参与试点企业条件(一)依法设立,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营利法人。企业注册地及生产地均在湖北省内,水表年度产能达10万只以上。近3年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二)依法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近3年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情况。(三)建立水表计量标准。装置设施、工作环境能满足检定任务的要求,能保证计量检定工作正常进行。2名以上计量检定人员通过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及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设施及制度和管理制度。五、试点时间安排(一)企业申请。2024年5月-6月,民用水表制造企业经注册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推荐,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二检合一”计量专项授权申请。(二)考核授权。2024年6月-7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lO69)的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计量授权考

6、核。取得计量授权的企业名单由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三)规范检定。2024年7月-8月起,获得计量授权的生产企业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对生产的民用水表实施全数量、全项目的计量检定,每批次产品的平均示值误差应趋向于零。对检定合格的水表出具检定证书。(四)强检备案。2024年9月起,自来水供水单位对检定合格的民用水表验收合格后,向所在辖区市(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强制检定备案(同时提交检定证书登记造册信息),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后方能安装使用。(五)监督检查。2024年8月起,企业注册地或生产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局定期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抽样检定。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加强水表安装使用后的

7、跟踪监管,确保贸易计量公正。监督检蛰发现生产企业有伪造检定数据、检定证书等行为的,及时报请省局取消授权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理。(六)试点效果评估与后续推广。2025年3月,对两检合一改革试点的效果进行全方位评估,为两检合一推广提供依据。六、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协调。民用水表二检合一改革工作事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生产企业切身利益。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改革试点。要向相关供水企业加强政策宣讲,共同谋划提升民用水表检定效率,监管效能工作路径。(二)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要抓紧制定监督抽查检定及应急处置预案。进一步健全民用水表计量纠纷调解、仲裁处理机制,对消费者提出的诉

8、求要及时予以回应。对查实计量失准的民用水表,督促供水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宣传和宣贯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大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并做好工作总结,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改革经验。湖北省民用水表两检合一试点工作方案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计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同时要求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因此,用于贸易结算的民用水表出厂时应检定合格,并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强制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为了提高民用水表计量监管效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民用水表两检合一”试点工作。二、试点工作主要任务(一)明确两检合一对象。经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授权的湖北省内民用水表制造企业,对其生产制造的DN15DN40饮用水冷水水表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出厂检定,检定合格的水表在湖北省范围内安装使用前无需再进行首次强制检定。(二)实施公开承诺。相关民用水表制造企业在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及企业官网公开承诺。(三)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四)完善强制检定备案流程。自来水供水单位需对已通过检定的民用水表进行验收登记,并主动向所在地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强制检定备案,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安装使用。(五)建立抽样检定制度。抽样检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六)强化失信惩戒。对于不遵守公开承诺,不按时报送出厂检定数据及相关信息,无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撤销计量授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工作方案同时明确了参与试点的企业基本条件,试点时间安排。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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