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2024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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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24)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住宅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推动住宅工程品质全面提升,我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当前实际,对原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15日附件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住

2、宅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推动住宅工程品质全面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对每户住宅套内的主体结构、实体观感、使用功能质量等进行检查,并形成验收记录的质量验收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工建设的新建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分户验收的业务指导。县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包括实际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的队、站、服务中

3、心等机构,下同)具体实施分户验收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做好分户验收作为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重要内容和具体实践,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分户验收工作责任。建设单位应牵头实施分户验收,会同施工、监理、物业(已确定物业公司的项目)等单位,成立分户验收工作小组,编制分户验收方案,对分户验收工作质量负总责。第六条分户验收分为主体结构阶段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阶段分户验收。(一)主体结构阶段分户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住宅套内空间形成后,应按计划、方案对每户住宅的结构工程观感质量、结构尺寸等进行专门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开展穿插施工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段组织验收。(二)竣

4、工验收阶段分户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每户住宅观感质量、空间净尺寸和主要使用功能进行专门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第七条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自检。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相关施工内容后,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并在住宅工程楼地面、墙面相应部位做好暗埋水、电、暖管线区域标识和标高测定定点标识,配电控制箱(盘)电气回路标识等。(二)施工单位申请分户验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附表1),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送建设单位。(三)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预先制定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5、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检测仪器,开展验收工作。分户验收以实体测量、观感目测等方式为主,辅以功能性检测手段,应逐户、逐间进行记录,对每户存留5至10张照片资料。照片资料应清晰体现验收时间、楼栋编号、房屋编号、参验人员等。(四)质量问题处置。对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应书面通知责任单位整改,对整改问题的描述应清晰、准确,有定量数据。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认定该户房屋分户验收合格。验收小组应留存质量问题整改前后的对比照片。(五)形成验收结果。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对分户验收记录进行质量信息公示,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并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

6、书的附件。鼓励建设单位将分户验收记录制作成二维码等形式,便于购房人通过手机扫码等方式查看、留存。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应明确分户验收的具体程序、标准、成员等。分户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质量)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分户验收小组组长。鼓励建设单位邀请部分业主代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力量参与验收。试点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住宅工程,鼓励受委托的工程质量保险风险管理(TlS)机构参与分户验收。第九条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主体结构阶段的分户验收内容1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混凝

7、土观感质量;2 .装配式构件安装观感质量;3 .二次围护结构观感质量;4 .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偏差;5 .室内水电安装预留预埋观感质量。(二)工程竣工验收前分户验收内容1 .室内空间、构件尺寸;2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3 .门窗安装质量;4 .防水工程质量;5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6 .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7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8 .栏杆、护栏等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与安装质量;9 .吊顶、隔断、墙面饰面、楼地面饰面、门窗、木作、厨卫、电气、消防、安防、智能化工程等其它内容。第十条每套住宅验收完毕,建设或监理单位负责据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表2),住宅

8、工程中实际存在的检查子项均不得甩项、漏项;分户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按单位工程汇总分户验收情况,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汇总表(附表3),对本阶段分户验收作出结论。各方参验人员应在分户验收记录及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其中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汇总表应加盖公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汇总表一式4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分别留存1份,另1份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户验收记录应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档案。第十一条对依法纳入监督范围的住宅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应将分户验收监督抽查纳入计划,并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分户验收合格后,由建设

9、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分户验收监督抽查。(一)抽查分户验收程序、资料。重点抽查分户验收的人员资格、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分户验收方案是否落实,验收小组提出的质量问题是否整改闭合,分户验收记录和汇总表中的签字、盖章是否齐全等。(二)抽查现场实体质量。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抽查,开展分户验收结果比对性复核。现场实体质量监督抽查时,每个单位工程随机监督抽查不少于5户,每种户型至少抽查1户,且顶层、底层各至少抽查1户;其中,进行比对性复核不少于3户。对于群体工程可以适当减少抽查和比对性复核样本,但总量不得少于10户,每种户型抽查不应少于1户,且顶层、底层各不少于1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对分户验收

10、监管实施差异化管理。(三)分户验收监督抽查结果处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安全和使用功能不满足要求、相关单位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等情况,应责令整改。必要时,应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重新组织的分户验收应实施“提级验收”,由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上一级分管技术质量的负责人参加分户验收或现场驻点督导。第十三条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中开展分户验收监督工作,省厅利用信息系统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结果作为对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重要指标。第十四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分户验收实施细则,但不能简化程序或降低标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废止。附表附件预览: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申请表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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