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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学校被同学撞伤后,班主任14次电话协商处理,学校需要担责吗?判了在学校被同学撞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素材来源于网络)案情简介张某炸(9周岁)、陈某森(8周岁)系荷泽市某小学同班同学。2021年1月4日下午课间休息时,张某烽在学校走廊玩耍,被跑动的陈某森从身后撞到。张某晚随即到老师办公室。经班主任查看,张某炸嘴角有外伤,班主任了解相关情况后于当日14时53分、14时57分、15时55分电话联系双方家长协商处理。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22日期间,班主任又先后14次电话联系双方家长协商处理。另查明,荷泽某小学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在各班级
2、张贴了包括“课间休息时,不在教室及走廊追逐打闹”等内容在内的班级管理制度;在走廊张贴了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及“走廊楼梯请慢行,你谦我让脚步轻”的标牌;出台了打造规范有序的班集体细则要求(修订稿),对包括“课间十分钟休息要求”在内的各方面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要求;还不定期组织安全主题班会、通过红领巾广播站进行安全教育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森未能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在课间休息时跑动从张某修身后将其撞到致伤,具有明显过错,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因陈某森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陈某承担。在法律层面上,荷泽
3、某小学对学生并不负有监护责任,只有在学校行为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荷泽某小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教育、菅理职责,学生在课间玩耍受伤,事发突然,学校无法预测、难以掌控和避免,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联系双方家长协商处理,处置措施得当,并不存在过错且履行了积极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张某炸在课间休息时被从身后撞到致伤,其本人难以预测防护,无证据证明其本人对事件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亦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原告张某修医疗费、牙齿修护费用等损失2620元,驳回原告张某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官说法教育机构对学生并不负有监护责任,只有在其行为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责任。如
4、教育机构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学生在课间玩耍受伤,事发突然,教育机构无法预测、难以掌控和避免,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联系双方家长协商处理,处置措施得当,并不存在过错且履行了积极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