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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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出资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勘项目),包括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海洋地质调查、水工环地质调查、物化遥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项目。第三条地勘项目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行业技术规范,坚持基础性公益性原则,强化地质成果应用转化,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地质支撑。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部省合作战略协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省自然资源厅年度重点工作等

2、,印发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立项重点、立项方式、立项建议书编制等事项。第五条省级地勘项目立项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等按照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要求,提交立项建议书,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立项建议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年度立项要求,建立项目库。第六条地勘项目的拟定采取专家论证方式。专家依据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论证打分排序,按照年初预算规模,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建议。专家论证项目,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基础性公益性,切实提高地勘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3、展的服务能力。第七条地勘项目承担单位的选定主要通过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具备地质勘查条件的厅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依据其职责职能,可提出基础地质调查、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等方面的项目申请,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项目及承担单位,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和资金额度。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省自然资源厅下达项目任务书。第三章设计审查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下达的任务书,遵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编写项目设计。项目设计要做到目的任务明确、设计依据充分、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合理、工作方法与手段得当、资金预算合理、预期成果确切清楚、附图附表齐全。省自然

4、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审查结果批复项目设计。第十条项目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实物工作量、绿色勘查、绩效目标、经费预算、预期成果、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等。第十一条项目设计审查采取专家综合评价打分方法,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不合格等级的设计需要重新编写和审查。第十二条项目设计一经批复,承担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个别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原因造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设计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矿产

5、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批复的项目设计等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勘查技术要求、绿色勘查、地勘单位质量管理等有关标准、规范,确保项目质量和工作进度。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设计批复10日内开展相关工作。在开始勘查等工作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市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实物工作量、野外施工地点、施工周期、绿色勘查以及保障措施等,并附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批复的项目设计及审查意见,接受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矿产勘查类项目涉及钻探工程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

6、家进行技术论证,确定钻探工程布设位置,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论证意见作为野外验收及成果验收的附件。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质量和原始资料进行严格管理,实行项目组、所(部)和单位三级质量管理制度,项目组对野外原始资料的自检和互检率达到100%,所(部)和单位的抽检率不低于30%。第十七条严禁项目承担单位将地勘项目整体转包,项目承担单位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实物工作量,不允许外包、转包。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委托业务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钻探、化验等自身业务范围外,确需进行委托的工作量,要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需政府采购的应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的地勘项目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7、对资金支出的真实、合理、规范、安全负责。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第十九条地勘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项目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和项目所在市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工作总结和资金执行情况。第二十条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途撤销、终止实施的地勘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勘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第五章野外验收第二十一条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勘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提交野外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野外验

8、收组织单位邀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地勘单位野外地质勘查工程实施进行管理,负责野外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下达项目野外验收意见。厅属事业单位及省内无主管部门的地勘单位野外验收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负责。野外验收后需要补充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由野外验收负责单位组织复核。第二十二条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原始地质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完成了批复的工作量,项目工作部署、工作布置是否合理,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野外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野外实地抽查

9、是否合格,绿色勘查执行情况等。第二十三条野外验收包括室内原始资料抽查和野外工程实地抽查,抽查内容应覆盖主要工作手段。室内原始资料抽查比例不低于全部资料的30%;野外钻探、槽探等山地工程检查要实现全覆盖。项目有需提前验收的物化探等专项工作,应提交专项工作报告及承担单位组织的专项工作野外验收意见。专家根据验收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第六章成果睑收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验收通过后,提交项目成果报告。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及有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验收结果下达成果验收意见。第二十五条成果验收主要内容:技术

10、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成果和原始资料的吻合程度,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项目工作任务、绩效目标和预期成果目标的完成情况,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成果报告和综合图件的质量,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推广应用前景,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第二十六条成果验收采取专家综合评价打分方法,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做好项目决算,对项目决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报送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未进行决算审计的项目,将不予进行成果验收。第七章资料汇交与共享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要求,在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地质

11、资料汇交工作。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执行。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且不得承担下一年度省级地勘项目。第二十九条地勘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归省自然资源厅所有,成果信息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对外发布;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须标注或明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第三十条坚持地质工作的公益性,加快推进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提高地勘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全面提升地质成果服务水平。第八章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地勘项目实行绩效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设

12、计中从预期产出、预期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实现。第三十二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自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第三十三条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及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社会和公众的满意度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分析与应用建议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地勘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纳入政府采购地勘项目评标因素范畴。第九

13、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遵守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在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公示本单位基本信息、地质勘查活动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监控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办法,确保技术手段、工作质量等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切实落实质量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项目质量档案制度,确保质量管理的每项程序、每个环节都有记录。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提交的地质资料真实性负责,对伪造地质资料或提供虚假地质资料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列入地质勘查活动异常名录,在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公示,取消其承担省级地勘项目的资格;涉嫌犯罪

14、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地勘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承担省级地勘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研究解决影响项目进度的难点和问题,提高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果水平。加强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等监管,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八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为项目使用临时用地、进场、施工等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积极协调解决省级地勘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地勘项目顺利实施创造必要条件。第三十九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地勘项目的日常监管和定期调度,对项目是否按期开工、是否按照批复的设计施工、是否符合进度要求、是否符合绿色勘查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及当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地勘项目监督管理情况。第四十条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定期对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定期调度情况及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并对监督管理和项目调度情况进行通报。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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