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群、民族与国家:“中华民族”话语的理论追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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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族群、民族与国家:“中华民族”话语的理论追原【摘要)民族国家存续中遭遇的一个基本难题,就是处理国内多民族的国家认同问题。这一问题与公民个人对国家的认同问题,构成现代国家认同的两个方面。在民族国家建构的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历史陈述与现实矫正等基本关系。同时,需要在公民个人与民族群体两类社会行动者上面下功夫,以便维护国家认同。而且,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讲,建构一种“融合”机制,对国家认同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此机制,指向两类国家治理的重大问题:一是建立稳定的依法行政体制,以促进一国之内的个人与群体获得公平发展的机会;二是区分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的不同问题,让个人与民族的

2、国家认同问题和个人与民族的社会机遇划分开来。对中国来讲,在解决了基本方法理念、复合主体、相熔机制这些话语问题以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便容易达到预期目标。(关键词)族群;民族;个人;集体;国家认同一、引言在现代国家的比较审视中,只有那些单一民族组成的国家毋需处理民族与国家的关系问题,所有在多民族基础上构成的现代国家,都必须处理好民族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族国家的生存、延续与发展。于是,族群(ethnics).民族(nation)、阈族(StatenatiOn)与国家(State)就构成现代多民族组成的国家必须正视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无疑,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这不仅是基于中国

3、是一个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这一事实,也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对于民族与国家的政治辨认与政策制定与执行而言的,更是基于民族间长期存在的社会政治磨合关系来讲的。因此,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如何在国家范围内整合56个民族(nation),形成超越于这些具体民族之上的国族(Statenatior1),以保障国家机制(State)的稳定延续,就成为国家建构的关键问题。从上个世纪上半叶著名历史学家顾颉刚为此提出“中华民族是一个”的命题,到上个世纪下半叶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创发“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命题,显然都是为了解决中国民族国家(nationstate)建构的基本难题。无疑,这两个命题具有强烈的政治

4、导向,党和国家都是认同的。但是国族建构有一个将民族融入国家,同时承认它的独特性的两个端口,一个端口是民族问题,一个端口是国家问题。前述两个命题解决了国家这个端口如何让民族融入的问题,却较少思考国家如何保障民族特殊性这一端口上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长期用政治技巧规避后一端口的问题,现在又有社会学家主张不用民族来定位56个曾经天经地义命名为“民族”的集群,改用“族群”来替换“民族”,从而化解国族建构中民族之间的多重难题,保证中国内部的族群不至于遭遇民族国家中的民族自主自决的建国难题。这个主张是有意义的。但这一主张与前述由历史事实、持续政策和族际磨合限定着的“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相冲突,是一

5、种回避问题的进路,而不是一种直面问题以解决问题的进路。在一个民族(nation)遇见现代国家(modernstate)的时候,吾土、吾民、吾国(mycountry,mypeople,mystate)的关系问题,是没有办法回避的重大国家建构问题。族群作为指代一种总体文化系统内相对具有差异的群体结构,与那些明确自觉或受到激励要建立自己政治体(国家)的民族,具有根本区别。在现代国家历史演进的视角下,从两个端口来看,某些民族或许会遭遇建国问题,因此化解他们的建国冲动是多民族国家长存的问题;而多民族国家遭遇的民族融合问题,只有在多民族逐渐融汇成国族(statenation)的条件下,国家(State)才

6、得以维护。这是多民族结构而成的现代国家一个基本的难题,必须正视,方能化解。不能说把民族降低为族群,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只有将国家建构为化解民族纠纷、促成国家认同的“大熔炉”的前提条件具备了,多民族国家才能维持国家统一,保证国家不至于陷入崩溃状态或严重政治纷争。在这里,个人与民族相互磨合的社会问题,不应作为政治问题处理;而国家建构中必须解决的个人尊严与民族共同体建构,也不应降低为社会问题来看待。如此,才能有望解释与解决族群、民族与国家的互构难题。基于上述设定,我们需要求解多民族国家之国家建构与存续的三个基本问题:其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话语建构如何可能,必须要处理的基本关系是什么;其二,多民族国家论

7、述国家认同与民族矛盾的时候,应该如何选择合理的言说进路;其三,多民族国家在维护国家的政治实践中应当塑造什么样的政治心理,以便有效维护国家认同。这不是直接论证“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问题,而是对这样的命题背后的方法理念与论证进路的深层问题的分析,并由此与当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1)命题相连接,以凸显“中华民族”的恰当证成进路。二、三个基本坐标多民族国家得以建构与维护的条件很复杂,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建构维护国家稳定的国家话语。建构国家话语的进路很多,三对相互关联的话语形式对国家话语建构的成败具有重大影响。第一对相互关联的国家话语是精英话语和大众话语。就现代中国国家话语而言,

8、总体上说来,倾向于建构民族国家的精英话语结构。民族国家的精英话语,具有突出的特点:一是从国家(state)立场出发申述民族国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二是将民族(nation)作为总体存在结构加以处置,三是将民族国家的统一与维系作为前提。因此,追溯顾颉刚和费孝通的民族国家建构,前者主张的“中华民族是一个“,与精英话语的三个特征完全吻合一一所谓“一个”,当然指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结构的国族意义的中华民族,对构成国族的56个实体民族的关注程度较低;这里的“一个”,同时是指的整合了各个实体民族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国家;而且“是”这一系词乃是一种毋庸置疑的断言。顾颉刚维护新生的、作为民族国家的中国之殷切心情跃然纸上

9、。费孝通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命题,在周延性上超过了顾颉刚的命题。一方面对56个实体民族的民族文化有足够的关照,另一方面试图对56个实体民族基础上建立的现代中国之民族国家正当性进行辩护。但这一主张仍然没有超出国家正当性先行的预设逻辑,即将作为整体对待的民族在国家建构中的复杂状态被忽略To可见,倾向于民族国家之国家一端是国家建构中精英话语的典型特征。之所以关于中华民族的精英话语会占据绝对主导的位置,是因为精英群体与国家权力的内在同构机制所决定的。民族国家的大众话语建构存在两种意向性进路。一是作为民族国家精英话语形式的一种而出现的。其典型的表达范式就是,民族国家的成立与维护得到了各个民族广大人

10、民群众的坚决支持,从而将“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直接作为国家建构的民众基础。二是具有离散性的民族话语建构的一种方式。这类建构,将具体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习俗以及政治诉求等等,作为独特的社会存在结构加以对待,从而凸显民族国家中民族的繁杂性。这类话语建构方式是我们比较熟悉的,它曾经是中华民族的国族建构中国共两党建立国家话语的共同进路之一。就上述两种进路而言,我们当然可以选择降低民族国家中“民族”政治赋值、提升其中的国家赋值的方式。但是,用“族群”来替换“民族”,在中国实际上很难达到有效维护国家的目的。这是因为,在美国这样的国家中,由于国家建构在立宪民主的基础上,国家内部虽然存在公民个人之间、族群与族

11、群之间的冲突,但个人与族群对国家的基本认同问题并不存在颠覆国家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族群建构自己独立国家的行动,更不存在国族建构的国家政体选择的巨大张力。族际政治实际上就是认同国族建构,认同立宪民主国家的正当性前提条件下处置族群间政治利益分配、社会利益分享和文化间宽容关系的方式。这是一种国家建构中的次级政治,与今天中国遭遇到的国家建构中存在的国家认同问题,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就此而言,族际政治、族群论说无法成为中国国家话语建构的新选项。在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中,对56个民族的国族整合,一直是一个成功建构民族国家的基础性问题。在民族整合成国族的过程中,我们一直沿循的是民族成员认同国家的建构路线,似乎是

12、一条培养民族精英,以精英对国家的认同实现其所在的民族对国家的认同。一个面对多民族政治整合的国家,的确需要对待好各个民族的精英人物,同时需要稳妥处理好各个民族的成员们的国家认同。缺乏制度建制的民族精英带动的国家认同机制,是一种缺乏长期效应并存在瞬间转变可能的风险机制。比较而言,妥处精英是针对个体之间的行动,稳定群众是针对群体状态的过程。前者解决不好,会导致一个民族内部精英的认同裂变;后者解决不好,会导致民族从国家离散出去的社会运动。就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形而言,精英和大众在既有的民族国家话语中都需要得到良好的对待。第二对相互关联的国家话语是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话语。在既有的中国国家话语建构中,人们习惯

13、于将多民族结构而成的中国作为统一的政治民族来对待,而将汉族和所有少数民族作为文化民族来区分。于是,中国的少数民族被当然地视为文化民族。在国家话语建构中,一是对既有的文化话语进行矫正,自觉增强文化民族的话语包容性,承认一个文化民族的民族权利不是简单的文化社会权利,而是一种政治权利,这一权利被明确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明证。二是借此强化国家对于民族的政治包容力和认同驱动力。这就是现代国家在遭遇“承认的政治”问题之时,必须首尾相衔处理好的问题。如果在文化上承诺的政治权利太多,国家就会遭遇瓦解的危险;如果在政治上不保留化解民族间分歧的空间,民族间的对峙必然导致政治上的分裂。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之间的

14、张力,这中间包含了可能使民族国家瓦解的因素,也包含可能有利于维持民族国家的因素。激发后者的能量并使之强于前者,是有利于民族国家的建构与维续的进路。对于一个现代国家而言,主观辨认出来的民族越多,相应的文化问题与政治问题也就越多,国家的认同遭遇的民族难题就愈难化解。因为民族内部的政治张力与外部引力,常常将国家刻意限定为文化民族的集群转变为政治集群。这不是说对民族怀抱一种视而不见的态度就好了,而是说在国家与民族之间保持一种适度的状态,增进共同性、尊重差异性、包容多样性,是国家解决认同问题一个必须的取向。就此而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必须自觉地寻找作为文化民族和政治民族中的认同因素,而不必奢望否认民族差

15、异来实现国家认同。但同时也应警惕过度强调民族身份和民族意识,淹没国家意识。第三对相互关联的国家话语是历史既成与现实矫正话语。毫无疑问,民族的形成、族性的作用,不是一朝一夕落定的。一个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就十分容易在历史的回顾中建构因应于现实需要的国家话语。历史既成话语,一方面可以基于历史过程中各个民族的相互交往史,由此将相互交往理解为统一关系,将统一的关系作为国家认同的历史支撑条件;另一方面也可以基于对于多民族的融合,将之作为现代国家促成多民族对国家认同的雄厚基础。简言之,现代国家话语中的历史既成话语总的倾向,就是以历史状态证明现实合理;现实矫正话语,则是基于多民族基础上

16、建构的现代国家实际的民族处境与民族状态,务实地处理民族间的诸种关系。只要有利于国家内部各个民族成员的权利保障、只要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只要有利于化解离散国家的各种不利因素,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处置无法改变的历史问题、以衡平法则调整各民族之间的当下状态,就成为矫正话语的建构进路。对当代中国而言,它承接的历史遗产当然十分丰富。这就一方面使国家相当便利地在历史中寻找促成国家认同的言辞,另一方面也使国家十分容易获取正当化现实的常识性理由。但这也会使人们观察现实的犀利眼光受到限制。过去国家话语建构中充斥着的“自古以来”的语式,常常成为人们难以正视现实状况的修辞手段。这类表述明显是善意的,但无法使人们观察到

17、国家建构中民族关系的复杂性,以及这种复杂性对于国家建构必然发生的重大影响。而且“自古以来”的状况常常要么被描述为其乐融融、绝无矛盾和冲突的状态,要么被描述为阶级对立、民族对峙与相互征服的情形。但无论如何,人们似乎天经地义地将种种民族矛盾视为暂时的、虚拟的、无关宏旨的,并且对国家建构几乎没有损伤作用。因此必须在变化着的现实关系基础上,适时调整民族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关系与状态。就此注定了矫正性的国家话语必须超越历史既成话语。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脱离历史话语的现实矫正话语,会显得十分功利。因此,在两者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就成为精巧的民族国家话语建构的必须。三、主体问题如果说现代国家话语确立了民族

18、与国家两个端口的建构进路,从而对国家话语建构的三个基本关联都加以了成功处理的话,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在民族国家的国家话语建构中如何确认社会行动者这一主体。这是一个国家究竟从民族这类集体对象出发、还是从公民个体出发建构国家话语的重大问题。就此而言,多民族国家建构国家话语时遭遇的是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两种话语进路的动态平衡选择问题。当代中国的国家话语建构,总体上来说是从民族、阶级、阶层等集体出发建构国家话语的。这是一种十分明确的集体主义话语模式。这种话语模式之所以成为当代中国国家话语建构的主导模式,完全取决于中国的国家意识形态和基本政治制度。作为中国国家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是国家话语建构中最为

19、典型的集体主义话语。因此,中国的民族国家话语,自然而然也就被集体主义话语所塑造。在这种集体主义话语建构中,一方面,个体主义是一种弱势的立场、方法和观点。因此,在中国的国家话语建构中,从个人出发设计保证人们国家认同的言说进路就断绝。另一方面,在集体主义的国家话语建构中,我们采取的又是刚性的、斯大林式的论述进路,从而无法有效地聚集维护国家存续的集群资源。就前一方面讲,维护国家的公民个人维度的慎思大致较少。如果说国家的存续依赖个人以及所归属的群体两种行动者资源的话,国家淡化面对个人、承认个人不可化约的权利,并将个人作为国家法律保护或处罚的真实对象,那就等于将国家自我维护的行动者资源断送了一半。就后一

20、方面论,国家将群体作为维护自身存续的行动者对象,意味着国家必须有效区分它保护和打击的群体究竟为谁的问题。在斯大林主义的影响下,阶级这一群体观念曾经是国家处理自我存续的首要问题。民族观念从属于阶级观念。由此国家在确认影响自身存续的敌友力量时,保护的是各个民族中的人民,打击的是各个民族中的阶级敌人。民族问题就此不构成国家维续的直接决定问题。但民族问题仍然列进了国家最高法或基本法即宪法之中,并将民族地区的权力机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事务作为国家重要事务加以了明确规定。但需要意识到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与他关于阶级和国家的定义之间隐含着的、有待克服的矛盾。民族之作为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民

21、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共同体,自然就成为民族成员认同的对象。这样的认同,一是与文化心理的长期积淀相关,二是与民族的政治建构促成的忠诚心理相系。当我们仅仅看重的是民族成员对民族的文化心理认同,将他们对民族的政治忠诚忽略不计,那就必然相应忽略国家认同过程中不同民族对国家认同的程度性差异甚至实质性差异。所谓程度性差累,是基于不同民族在国家中的处境差异,导致的对国家忠诚度的高低之别;所谓实质性差异,是基于不同民族在国家中的离心力大小,形成的对国家忠诚与否的聚散不同。如果国家认同建构仅仅着眼于一个民族对国家的前一种认同,并相应忽略后一种认同的话,那么国家对民族的认知上的遗漏必定会带来政治上的严

22、重后果。进而从国家的视角看,当国家是一个被明确定性的阶级的国家时,它就必须从阶级这样的集团划分出发来设计国家的存续问题,由于阶级与国家的存亡完全联系在一起,因此民族这样的集群对于国家就只具有次于阶级的较弱意义。这就进一步将民族作为一个政治认同对象的意义消解了。因此,在国家作为国族意义上的认同对象时,由于各个民族的政治认同缺乏处置,因此国族(statenation)认同就必然被国家(state)认同替代。多民族国家的认同问题就此成为单纯的权力认同问题。这是建立在斯大林主义关于民族论述基础上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一直需要化解的国家认同问题。实际上,在国家认同的行动主体中,公民个人对国家的认同与阶级

23、、民族这类集体的认同之间,需要精巧的平衡。倘若行使国家权力的人们治国的技巧稍欠,将天平倾向于某一个端口,国家认同就会发生危机。因此,一方面,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关系必须围绕法治进行长效建构。另一方面,国家对各个民族的平等相待应当坐实到国家基本政策的高度。就前一方面看,国家有必要将各个民族,甚至各个阶级的成员,作为国家法律平等对待的公民个体对待。由此保证公民个体基于政治理性对国家献出自己的政治忠诚。在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保证了每一个公民不受他所在的民族、阶级或集团享受的特权的保护而成为法外公民。公民们生活在一种公私有效分立的政治模式之中:就私人生活而言,他们与国家保持距离,不受国家任意干预

24、;就公共生活而言,公民们依据法律参与公共生活、行使公民权利、要求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公民控制国家的能力,与公民对国家付出的政治忠诚恰成对应。就此而言,公民爱国、认同国家,不是基于他所在的集群的驱使,而是发自自己内心。国家试图维系公民对国家的忠诚,就必须庄严承诺与个人权利。就后一方面即国家对民族平等关系的保证来看,国家既不能将构成一个国家人数最为众多的主体民族放在优先的社会政治位置上,也不能将构成国家人数较少的民族放置在国家政策的倾斜地位中;国家既不能将那些政治生活经验丰富的民族放置到权力核心,也不能对那些缺乏政治组织能力和历史积累的民族加以轻忽。国家这样对待不同民族,可以基于公民同胞就是民

25、族同胞的理念,对一个现代国家而言,在它所辖的疆界内,人民构成国家主权的来源,因此一国之内所有民族的成员,不分主流非主流、不言早到与新来、不论发展程度高低,都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就是疆界内相互塑造并塑造国家的所有成员。这就使得历史形态的民族在新的民族建构(nationbuilding)中融洽起来,成为免除历史负担(Historicalburden)的、新的国族(statenation)中的份子。从特定的角度讲,现代民族国家具有内部难以化解的基本张力,那就是民族意识和主权国家是一个冲突的结构。这是现代国家无以彻底化解、只能有效缓解的难题。因为将之化解掉了,就不成其为民族国家了,一是可能会成就一种帝国

26、形态。比如美国今日可称的新帝国主义,就以一种超出所有民族范围的帝国视野,整合了族际关系,夯实了国家。二是可能通过文化濡化,让族际关系的政治性质降低,文化性质升级并主导族际关系的调整,这样可能生成的是一种文化国家形态。总而言之,如果要维护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定下来的民族国家形态,就必须直面民族与国家间的紧张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所面对的民族意识和国家建构的内在张力,是一个现代普遍现象。在这中间,对族际关系的紧张进行必要的政治缓解与文化缓解,是有利于国家的整合话语建构的。但无论是从政治维度还是文化维度去缓解族际张力,以维持民族国家的健康肌体,都需要对三重显见的错位保持警惕。第一,在国家

27、范围内以集体思维来安顿个人理想。在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源头上,霍布斯就在方法上自觉地排拒以个体或群体的人的具体单位来考虑国家主体的思路,“要统治整个国家的人必须从自己内心进行了解而不是去了解这个或那个个别的人,而是要了解全人类”(2)。这不应被理解为无视个体差异和群体区别而将全人类同质化,而应被理解为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应差别化对待的方法理念。对民族国家来讲,在对待民族的时候,将之限定在社会文化领域,并凸显民族内部每一个体的不可消解价值;在思索国家的时候,也凸显公民个人权利,而不应突出群体特殊权益。唯有如此,对个体与集体的国家妥善安顿方才可能。第二,以民族意识的调动来处置国家建构的问题。在民族国

28、家建构中,民族主义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国家权力方面需要激活民族,尤其是国族意识,才足以塑造公众的国族-国家认同;另一方面,社会公众的民族情绪一旦被激发起来,很有可能变成失控的社会风潮,因此必须将之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与程度上。与此同时,在国家制度的设计上,因为从基本法到部门法的制定与实施,都是相当复杂精细的现代治国事务,处理好相关事务的难度,远远超过调动民族情绪。因此,国家权力方面很容易走到一个以民族情绪的激发以直接解决国家制度建构的方向上去。这样,民族主体与政治主体就成为一个混生的主体,民族问题与政治问题也就只好混合起来处理。这样做的好处是不至于因为对国家建构要素的细致区分引发更多的矛盾;

29、缺陷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到头来可能什么问题都没有处理好。第三,用浪漫主义的幻想对付现实主义的治理。在民族国家建构中,人们很容易以浪漫主义的理念来应对国家建构的压力。由于民族国家是按照法律轨道来解决国家建构的政法机制,这对先发国家和后发国家来说,挑战大为不同。在前者,它是基于现实中诸政治力量的博弈,而逐渐达成国家建构的,因此它不会遭遇太过强大的完美主义、浪漫主义压力,能够让人们相对从容地搭建民族国家的框架,进而进行国家的建设。在后者,政治的一切举措都是压力之下的策略化操作,因此民族国家的建构生成的大多是急中生智式的、非规范的机制,这给人们以巨大的建国压力,因此很容易将人们推向一个一步登天的完美想象

30、境地,浪漫主义的国家理念由此主导民族国家建构的进程。在这中间,民族国家建构所依赖的学术资源,也会出现重大的差异:现实主义的国家建构与治理,主要依托的是社会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等;而浪漫主义的国家建构及治理模式,仰仗的则是人文学科如哲学、历史与文化。但浪漫主义主导下的民族国家建构,几乎都让国家建构经受了很大的起伏与波折。3)从民族国家的寄载主体角度讲,以个体主义来安顿一个群体主义的民族实体,这在逻辑上确实有些讲不通,在政治操作上遇到不断浮现的大大小小挑战。这可以被视为是内置于民族国家中的根本难题。即便是比较顺利地建构起民族国家的形式结构与实质结构的成熟现代国家,也没能很好地解决这

31、一问题。加拿大的魁北克问题、西班牙的巴斯克分离运动、英国的苏格兰独立投票,都令这些国家感到困扰。对于转型与成长中的民族国家来讲,试图解决好这一问题的难度,只会有增无减:一是因为民族国家的个体与群体的主体错位问题不会稍缓,二是因为后发的国家建构压力陡增,很难让国家建构在比较从容的状态下加以处置。因此,国家内部个体之间的矛盾,复加民族之间的摩擦,让国家复合主体间的关系调适,变得来更加困难。而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恰好跻身后发行列,遭遇前述的种种难题。四、取经“大熔炉”需要直面的问题是,既然民族国家的建构是一个现代普遍处境,那么,对任何政治体来讲,都必须着力处理好民族-国家的交互性建构事务。为此,有必要

32、放宽视野,从中国之外的广阔空间中吸取民族国家建构与治理的智慧。在现代世界范围内,如何维护多民族国家,既取得了宝贵的成功经验,也留下了惨痛的失败教训。简单归纳起来,苏联的崩溃标志着它们那种样式的民族国家建构模式以及民族融合方式的失败。苏联当然也有大失败中的小成功,这就是对民族界限的降解,对国家的(阶级)认同的提升。但从总体上讲,苏联的崩溃,使人们没有理由肯定它的民族国家建构模式的成功性。而美国以融合各个民族与族群的“大熔炉”政策以维护联邦存续的进路,显示了多民族国家维护国家延续的、一定程度的成功。从整合国内民族关系的理论主张看,在美国,就如何处置国家内部的族群、民族关系而言,主要有三种理论模型:

33、一是盎格鲁一致性(Ang1u-Comformity),二是大熔炉理论(TheMeltingPOt),三是文化多元主义(CulturalPluralism)o前两者属于强势话语,后者属于调和性话语。比较而言,后者是在国家建构得到认同的前提条件下的文化权利安排,因此在国家话语建构中仅仅具有次级意义;前两者属于直接维护国家存续的话语体系,不过盎格鲁一致性不仅强调国家认同,而且强调国家中主体民族的优越性,因此也就不如大熔炉理论对国家维护的效用。14)大熔炉理论强调两个理论基本点。一是彳足历史的维度承认,“塑造美国体制和美国民主的占支配地位的影响,不是来自这个国家任何一种形式的欧洲传统,也不是来自东海岸

34、城市的约束力,而是来自于边界不断变动而且五彩斑斓的西部地区所产生的经验。除了边界环境所造成的许多影响及其提出的许多挑战之外,它还对加入西进运动的许多民族群体的民族传统和分离主义倾向具有化解作用,这些群体包括18世纪的德国人、苏格兰-爱尔兰人,19世纪的斯堪的纳维亚人和德国人”(5)。西进运动是一个大熔炉,将移民们融化进美国这个国家,从而摆脱了既定的民族束缚,构成一个融合性的、混合式的民族。这一解释,肯定比盎格鲁-撒克逊一致性更具有包容性。二是从政治理论的维度,强调了融汇总比区隔好、熔炉总比鸟笼好的道理。“在这个熔炉中,人类所有的种族分离将被剥去其原始的仇恨与差别,一起熔进一个群体,表明了人与人

35、之间兄弟般的关系。”6)它足以除去人们之间的宿仇和血仇,而融入一个民族国家的共同体之中。大熔炉理论肯定有其理想化的成分,也有其名不符实的方面。但是,它对人们理解多民族、多文化、多取向的现代国家,确实具有有效的指引作用。在一个民族国家,没有必要执着于个人与民族的宗教、历史与文化记忆,也没有必要紧抓历史中出现过的怨仇不放,而需要以同胞之爱提升一般群体性的认同,将宪法保护的个人权利作为彼此打交道与相互合作的最高依托,这样最有利于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向心性运作,以国家的高度团结强化其在国际社会的竞争力、吸引力与认同感。这也是当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显现出某种紧迫性的原因所在。在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的政治实

36、践中,处理好族群、民族与国家间关系最重要的政策导向应是直面问题。为此,一方面,需要去掉捂盖子的心理。所谓捂盖子,就是明知中国的主体民族汉族和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记忆,却在探究民族国家认同的时候视而不见。这就给站在更高位的国家认同及其保障机制的浮现制造了障碍。另一方面,则需要全力建构国家的机制,明确意识到多民族均可秉持的爱国立场,不是一个源自单一历史资源和文化传统的结果,而是一个来自统一的国家认同。一国的不同民族在一个国家中表现出的爱国热情,源自于宪法的强有力塑造。“政治效忠既非自由民主主义的拥塞们所称的那样,主要依赖于一种民族文化,也不像纳斯鲍姆(MarthaNussbaum)的世界主

37、义概念所示,要归功于人类的全球共同体”(7),爱国主义是由一套宪法规范与价值理念维系的国家情感。它“并不要求人们完全背离民族傅统;它也无需依靠一种不现实的一一并且在规范上毫无裨益的一一在国民和民族之间做出的区分。它的目的不是创造一个只保留一种道德心理一一受流放抑或驱逐者的心理一一的世界,更遑论还有全球文化超市中的消费者。相反,它理应支持现存的极为多样化的民主”。(8)可见,现代国家是完全可以解决多民族国家的向心运转问题的。在多民族相对于国家实体的向心运转中,需要重视两种心理机制及其不同的心理后果。两种心理就是政治心理和社会心理,他们之间是有显著差异的,不应混同。在构成上讲,政治心理主要是对政治

38、生活反应的产物,而社会心理则是对社会生活反应促成的结果。政治心理的定势更强,因为它来自于稳定的政治机制的塑造;社会心理的变动不居特性非常鲜明,因为它常常是社会生活的情境性反应。人们常常容易将社会心理直接视为政治心理,或者说,很容易将某个人或族群的一时社会心理视为固化式政治心理,因此很容易对某一社会心理进行政治强塑。久而久之,就会引起社会心理的政治化扭曲,造成国家权力方面对某些社会心理的过敏反应,并投射到法律与政策的制定之中,试图以此化解那种被固化下来的政治化社会心理。但由此可能会引发一些个体与族群、民族的逆反心理。这样做的主观目的自然是强化国家认同,但结果兴许适得其反。面对国家权力,个体或群体

39、成员都会有或弱或强的恐惧心理,这是与民族国家、哪怕是十分规范的民族国家仍然以暴力系统作为国家行使权力的后盾相关的。但在这中间,也需要相应区分政治心理和社会心理的两种不同恐惧,前者是基于对国家暴力机器的忌惮,后者源自对国家权力的陌生感,需要防止二者的混同。在误将政治心理恐惧视为社会心理恐惧的情况下,国家会轻忽某种挑战与颠覆国家的危险信号;在误将社会心理恐惧视为政治心理恐惧的情况下,会将变动不居的社会心理政治化,不当强化国家机器对社会的挤压能力,消耗公众对国家的积极认同意愿。分析起来,社会心理恐惧一般不会直接催生政治心理恐惧,相反,社会心理的恐惧和政治心理的自信常常是交错在一起的一一因为后者可以消

40、解或降低人们的社会恐惧心理程度。社会心理的恐惧在政治心理的自信中的消解,依赖的条件就是依宪治国给人们提供的政治安全保障。沿循这一思路往下推论,民族国家会遭遇一个权利哲学的实践天堑问题。在大熔炉的比喻中,如果说上帝是用烟、是火源,那么宪法则是卅烟支架,个人权利便是熔化剂。可以说,权利哲学为一个国家的政治聚合提供了最坚实的支持。但权利哲学与国家建构并不是天然相容的。在面对个人权利与国家认同的关系时,人们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强势的个人权利具有瓦解民族国家的危险;或者追根式地讲,分散的个人怎么可能聚集为统一的国家?因为前者重视的是“原子式”个人的权利与力量,后者推崇的则是民族与国家这个集群的权力与势能,

41、两者之间有一种南辕北辙的悖反:个人力量太强,岂有不分化或瓦解集体力量之理?!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流行之见。首先,这是因为,原子式个人是假设性的个人,个人从来就是生活于社会中的个体。前者是伪个人,后者才是真实个人。这正是霍布斯与洛克都预设个人必须结合成社会的原因之所在。其次,民族国家,尤其是规范形态的民族国家,不是为了抽掉作为国家基石的个人的独立性,而是以国家为前提条件来规定它保护个人权利的刚性责任。这是一个国家与个人相互塑造的机制。这从国家与个人两端的各自限定与相互限定上体现出来。就个人权利来讲,密尔原则即伤害原则设定了个体之间处理彼此关系的基本准则。就国家建构来讲,也就是从宪法制定的公民权利条

42、款来看,个人权利的保护性规定也是基于这一原则的。尽管宪法在公民权利部分不明确规定民族这类集体的权利,但在国家处理民族事务时,伤害原则可以说是一个适用性原则。正是因为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一一宪法,是在个人与国家、民族与国家的平衡性关系机制中确立其权利哲学的,因此它让一国民众不会感到在法权上是不平等的。如此,他们会以平等相待的政治方式彼此相待。因此也就会采取和平与理性的方式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与利益。这并不否认在社会领域中还存在更多、更复杂的有待磨合问题。但是,政治领域中的个体与群体成员、成员与国家、群体与国家之间的磨合机制,也就是依宪行政的机制,是有效降低社会领域的矛盾与冲突,保证它们之间共存于一个

43、政治体的前提条件。无疑,一个国家即使生成了大熔炉机制,也不能完全彻底地化解存在于国内的个体间冲突与民族间矛盾。这不仅是因为人类在生存状态上必然存在不可克服的先天缺陷,即人性是由动物性、社会性与神性构成的复杂机制,因此总是会因为某种机缘从神性的层面下落到动物性的层面,人类不得不应对本性上的某种攻击性缺陷,因此人类不可能彻底消除自身缺陷,而只能不间断地与自身缺陷做斗争。与此同时,人类的政治状态存在不可能完全克服的缺陷的。这是因为,一切好的政治组织方式,总是在具体的政治需要状态下生成的,因此很难在超出某一具体状态下持续发挥积极效能;任何政治制度都会经历兴起、兴盛到衰落的过程,因此人类不得不根据变化的

44、社会政治情形来补强之前进行的政治安排。就人类的现代处境来讲,根据“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道德信条,人类摸索到了民主政治,有效地解决了古代王权政治处境中难以解决的保护人权、限制官权的问题。但是,人自身的复杂性与政治的变动性,促使人们认识到,没有一劳永逸的政治制度安排来干净、彻底地解决掉一切社会政治问题。这就需要人类为之做出持续的努力。就此而言,即便有大熔炉这样的机制,它照样无法一了百了地解决多民族国家的种种认同难题。这就提醒人们,在多民族国家的内外部事务中,仍然需要建构具有说服力的认同话语、具有内聚力的制度体系,并在社会与政治的两个相关领域中坚持不懈地推动相容机制,排拒相斥进路。仅就目前的民族

45、国家融合机制来讲,如何将社会领域的民族及其传统之间的政治异动性意愿降低,将政治趋同性意愿提高,就是一个必须审慎以待的大问题。同时,如何将政治领域的民族集群所必然具有的相异辨认改变为相同认知,进而保持对国家的认同,也是一个影响国家前途与命运的关键问题。再则,在社会领域与政治领域的个人关系与民族关系的磨合机制上,如何以限制性冲突和趋同化和谐两手来保证其向心性运转,杜绝必然存在的冲突走向激化且消解国家存续的有限资源,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处置的大难题。可见,大融合必须具有持续工作的动力,才足以保持多民族国家的长治久安。五、结语回顾“中华民族”话语的建构,它已经经历了一个为时不短的演进过程。从顾颉刚的“中华

46、民族是一个”命题起始,凸显了中华民族之作为政治民族的建构意图;到费孝通明确批评顾颉刚的这一论述进路,直到数十年后提出一个替代性命题,即“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命题,尝试将多民族历史文化融进政治民族促成的现实政治体即国家之中;再到当下由国家方面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命题,意在进一步融合社会民族与政治民族,使之成为稳定与牢固的社会政治实体。关于中莘民族话语的建构,已经走过了将近一个世纪的历程,迈过了三道理论门槛,跨越了国家建构的立宪阶段,进入了国家建设的精细布局时期。三种提法,旨趣相同:都是为了维护并确证以中华民族为政治主体建构起来的现代中国。但三种提法的侧重点,则有所不同。顾颉刚是在民族危机

47、处境中提出的相关命题,因此是为了免于民族国家无以自证的困局而阐释其命题的。但这不是在国家安全具有保障条件下做出的理性与平和的设想。费孝通认为顾颉刚的论证有意降低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组成的国家的事实强度,乃是与历史真实相左的说法。因此他在晚年才以长期的深思熟虑,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命题,以求化解顾颉刚那种以否认少数民族的民族存在事实来捍卫中华民族这一个民族的悖反。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命题的提出,有着进一步夯实费孝通以民族史和政治史事实来支持中华民族论证的作用。因为,引入“共同体”这一概念,存在着将“中华民族”一体化的强势政治塑造转变为柔性的社会促成的意图,从而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证成提供

48、更容易为人接受的说法。在此,滕尼斯的论述有着帮助人们理解从一般社会共同体向政治社会即国家演进过程的积极作用。在社会总是存在施动方与受动方的情况下,这种关系究竟是发挥出生存还是毁灭作用,就在于它如何将自然的生成状态转变一种构造性的社会状态。“所有这样的关系都表现为多中的一或一中的多。这样的关系包含了人们的相互支持、相互慰藉、相互履行义务,它们在人们彼此之间传递,并且被视作人的意志及其力量的外在表现。通过这种肯定的关系形成的群体一旦被理解成统一地向内或向外发挥作用的生命体或物体,那么它就被称作一个结合,对关系本身,因此也即结合而言,如果我们将它理解为真实的与有机的生命,那么它就是共同体的本质;如果

49、我们将它理解为想象的与机械的构造,那么这就是社会的概念。”(9)这一区分,让人们意识到,共同体概念更多强调的是人们生活在一起形成的那种机制,而社会概念则重视的对共同体的机制性再造。循此可知,“中华民族共同体”便是基于社会生活中长期磨合与互动形成的机制,复加社会的再造而构成的一个复合性概念,它力图取共同体与社会的双重优势,以强化“中华民族”的证成强度。取决于“中华民族”话语建构与中华民族实体建构的相伴性,中华民族的实体建构作为先导的社会变迁结果,会对“中华民族”话语的建构发挥决定性的影响。但“中华民族”话语的建构,会反过来影响中华民族实体建构的自觉状态与理性程度。基于此,“中华民族”话语的建构,确实需要对基本方法理念、复合主体、相融机制进行深入思考。参考文献)1)习近平著作选读: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3:507.2)(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3.(3)艾恺.世界范围内的反现代化思潮一一论文化守成主义(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19-25.(4)(5)61米尔顿M戈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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