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3·16”一般其他(瞒报)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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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316”一般其他(瞒报)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3月16日1时50分,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云丰联营煤矿(以下简称云丰联营煤矿)发生一起其他事故,造成1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71万元。事故发生后,煤矿瞒报。2023年4月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接到群众举报云丰联营煤矿发生事故(未明确时间地点人员情况),按规定立即转盐津县人民政府组织核查,核查结果为不属实。2023年6月9日,盐津县人民政府接到某杂志社关于云丰联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明确了事故时间、地点、遇难人员情况)采访的函,再次开展核查工作。经查,云丰联营煤矿2023年3月16日发生事故属实,盐津县人民政

2、府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上报了事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牵头,于2023年6月15日会同盐津县应急局、公安局、能源局、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成立了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316”-般其他(瞒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盐津县纪委监委派员介入,对此次事故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

3、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公司概况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7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623557762774K,营业执照有效期为长期,法定代表人白永阳,注册资本:伍佰零陆万元,经营范围:煤矿开采、销售。(二)矿井郎兄1 .基本概况云丰联营煤矿位于盐津县城东南150。方向,直线距离约16.5km处,地处盐津县庙坝镇。2019年开工建设至今,设计规模30万吨/年,设计服务年限16.3年。煤矿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530000

4、2010091120073992,有效期至2025年2月14日。煤矿井田面积9.3662km2,工业储量1018.7万吨,可采储量684.1万吨。可采煤层为C5、C7、Cs三层煤。矿井按低瓦斯、煤尘无爆炸性、不易自燃煤层(In类)设计。煤矿建设手续齐全有效。2018年12月20日昭通市煤炭工业局以“昭煤复(2018)100号”批复了该矿30万吨/年整合技改工程项目初步设计;2019年1月9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云煤安技装(2019)7号”批复了该矿整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煤矿于2019年5月27日取得了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回执。2023年3月2日,煤矿经盐津县能源局批准节后恢复建设。202

5、3年6月9日,煤矿“316”其他(瞒报)事故核实后,已按盐津县能源局要求停止井下所有采掘作业。2 .安全生产系统概况开拓系统:矿井设计采用平胴-斜井开拓,布置有主平碉、辅助进风斜井、回风斜井3个井筒。主平胴担负原煤运输、进风、运送人员任务;辅助进风斜井担负辅助进风任务;回风斜井担负矿井回风任务。矿井设计划分为2个水平、12个采区,首采区(现开拓采区)为+54Om水平东一采区。东一采区设计布置3条上山即回风上山、轨道上山和运输上山。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方式为混合式通风方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采用“二进一回”通风方式,主平胴、辅助进风斜井为进风井,回风斜井为回风井。风井安装2台抽出式对旋轴流通风

6、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各掘进工作面均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实现独立回风。防排水系统:矿井采用平碉开拓、上山开采,矿井水由主平碉水沟排出地面污水处理站。提升运输系统:矿井为平碉开拓,主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辅助运输采用矿车运输,在主平胴、+54Onl水平东运输巷一侧安装了轨道,另一侧安装了带式输送机;东一采区运输上山安装有带式输送机,东一采区轨道上山一侧为矿用轨道提升运输,另一侧安设可摘挂抱索器架空乘人装置。防尘、防灭火系统:煤矿地面建有1座200?和1座600m3高位生活水池,通过主平胴、辅助进风斜井内敷设的供水管路向井下避难洞室、采掘工作面等用水地点供水。供水施救及压风自救系统:煤矿

7、安装了供水施救及压风自救系统,在井下各采掘作业地点和其他人员集中地点设置了供水阀门和压风自救设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矿井安装了KJ73X型安全监控系统、KJ1150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视频监控及各类监控设备。通信联络系统:煤矿安装KJTI20程控调度通讯系统型矿用广播系统。井下采掘工作面、避难洞室、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主要工作场所安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3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基本情况煤矿井巷开拓工程由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承建,该公司持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6月28Ho2020年5月10日,云丰联营煤矿与云

8、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云丰联营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井巷建设合同及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云丰联营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井巷施工安全协议书,规定了双方工程施工及安全管理责任。2023年2月20日,煤矿与朱某银个人组建的施工二队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形式上将施工二队人员编入云丰联营煤矿各职能科室进行管理,实际上将包括一采区运输上山掘进等井下建设工程承包给施工二队。施工二队与云南井巷实业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没有井下施工资质,由队长朱某银个人组建,职工约170人,下设3个掘进队、1个机运队和1个维修队,分别由5个副队长负责,每个队30至40人,事故当班掘进队负责人为副队长

9、秦某华。施工二队掘进区域井下机械设备和材料由施工二队自行购买,云丰联营煤矿每个月对施工进度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付工程款,施工二队上报工人考勤表,由云丰联营煤矿支付工人工资,其余工程款全部付给朱某银。煤矿30万吨/年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是四川省新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具备矿山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派驻3人在矿开展日常监理业务。(三)事故区域概况事故发生时,煤矿处于三期建设工程阶段,一采区回风上山和轨道上山均已贯通,运输上山还未贯通。煤矿在综合整治自检自查发现运输上山未贯通的问题后,正按要求进行整改。运输上山设计全长80Onb事故发生时还剩12Om贯通,运输上山采用双向对掘,即在运输上山下段布置掘进工

10、作面往上掘进,在运输上山上段布置掘进工作面往下掘进。巷道采用锚网喷与U型棚喷浆支护。巷道中段安设有一台JD-L6型25KW临时调度绞车,承担运输上山下段掘进工作面所需材料的临时提升任务;巷道右侧安装有带式输送机,带式输送机机尾距运输上山下段掘进工作面迎头5m0事故发生时,运输上山上段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下段掘进工作面停掘,为防止掘进迎头放炮破坏带式输送机机尾,准备用木料在带式输送机机尾上方打设密集挡肝栏。所用木料长2m、直径20cm。经调查组现场勘查及询问调查,结合盐津县人民政府前期调查结论,事故发生地点为+75OnI区段煤仓。+750m区段煤仓位于东一采区,连接1701运输巷和东一采区运输上

11、山,主要用于1701首采工作面原煤运输,原为直径L2m的小眼,2023年3月15日扩刷形成煤仓。该煤仓为65。的倾斜煤仓,上下仓口为圆锥形,中部为直筒形,仓体直径3.6m、斜长20m、容积200/,为全岩巷道,采用锚网支护。现场勘察时,煤仓上口离顶板3m,正上方有两个用锚杆固定吊挂的滑轮,煤仓扩刷时用于提放物料,沿煤仓口边缘用钢管和金属网片安装了1.5m高的防护栏。(四)矿井安全管理情况煤矿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五职矿长和安全科、生产技术科、地测防治水科、机电运输科、通风科、培训科、调度监控室、综合办公室、环保职业卫生科、合同科、财务室等11个职能科室,每周由安全副矿长组织开展一次全矿安全

12、大检查。2023年复建前煤矿开展了新老职工入职培(复)训,新入职职工培训时间为2023年2月21日至3月1日,共培训268人;老职工复训时间为2023年2月21日至2月23日,共培训65人。特殊作业人员新训14人,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复训7人、初训1人。(五)安全监管情况盐津县能源局负责云丰联营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包矿局领导为副局长施某凌,2023年1月1日至事故发生前共对云丰联营煤矿开展安全检查2次,发现事故隐患14条。盐津县能源局联合盐津县庙坝镇人民政府向云丰联营煤矿派驻了由9人(盐津县能源局8人,庙坝镇政府1人)组成的安全监管组,负责煤矿驻矿期间安全监管工作,驻矿安全监管组长为涂某云

13、。驻矿安全监管组编制了驻矿值班表,每班2人值班,事故当班值班驻矿安监员为唐某奎、唐某仁。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3月16日夜班(0时至8时)共入井20人,其中带班矿领导及运输科、通风科等管理人员共10人,施工二队作业人员10人。带班下井矿领导为生产副矿长李凡,夜班班前会上,施工二队跟班副队长秦某华安排当班井下主要工作任务为+75Onl煤仓下放木料至运输上山下段掘进工作面、运输上山上段掘进工作面掘进。+75Om区段煤仓下放木料作业点的人员包括班长秦某东,以及掘进工谢某才、龚自权、童某全和秦某利。15日23时30分,夜班人员开完班前会后入井。16日0时10分左右,

14、秦某华带领秦某东等5人到达+75Onl区段煤仓,秦某东做了工作安排,秦某利、谢某才2人负责在煤仓上口用绳索配合铁丝捆绑固定木料;龚自权负责拉拽绳索下放木料;秦某东和童某全负责在煤仓下口接应木料。到达煤仓时,中班作业人员已经将下放木料使用的滑轮和绳索安装好,并已下放了部分木料。秦某华现场监督下放完第一根木料后从+75Om区段煤仓离开。秦某利、谢某才2人捆绑第二根木料时,龚自权发现童某全冒险站在煤仓内,提醒他离开煤仓未果。1时50分左右开始下放第二根木料,下放到距煤仓底部约14m处时,木料从捆绑的绳索中滑脱坠落,将站在煤仓内的童某全砸伤,发生事故。(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谢某才进入煤仓查看童

15、某全受伤情况,并与秦某东、秦某利、龚自权合力将童某全从煤仓下口移至采区运输上山,并使用金属网片制作的简易担架将童某全往井口抬。此时,秦某华刚刚回到煤仓上口,向秦某利、龚自权了解事故情况后,立即向调度室进行了电话报告。调度员马某接到秦某华人员受伤报告后,立即安排人员入井配合救援,并电话通知了矿长李某辉和安全副矿长刘星,李某辉和刘星随后赶到调度室,了解到井下有人员受伤,立即赶到井口等待受伤人员出井。救援人员在第三部带式输送机中部与秦某华等人汇合,交替抬运童某全并于2时44分出井,由于救护车尚未到达,朱某银用个人车辆将童某全送往医院,一同前往的人员还有秦某华、秦某东、谢某才。车辆行驶至马铃岩隧道时与

16、医院救护车相遇,童某全经盐津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三)事故瞒报情况事故发生后,秦某华用煤仓上口的电话向调度室马某报告了事故情况,并电话告知了施工二队队长(承包人)朱某银人员受伤情况。马某收到人员受伤报告后,立即通知了李某辉,李某辉未将伤亡事故情况逐级上报。3月16日调度会上,刘某汇报了施工二队在+75Om区段煤仓发生人员受伤的情况,李某辉安排刘某对人员受伤情况作进一步调查,但依然未将人员受伤情况逐级上报。3月16日3时,李某辉将施工二队人员受伤情况向法人代表、总经理白某阳进行了电话报告,白永阳未将人员受伤情况逐级上报。朱某银将童某全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后,组织有关人员和死者家属

17、进行了私了协商,支付了赔偿金。在对李某辉及刘星多次电话询问中均回复童某全伤情无大碍,在医院休养。朱某银在2023年3月19日向煤矿综合办公室报告童某全已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退保。截至2023年6月9日煤矿召开会议向朱某银核实“316”事故前,朱某银未向煤矿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报童某全已死亡的事实。(四)善后处理情况施工二队队长朱某银联系了死者家属协商,赔偿死者家属150.8万元。秦某华、秦某东等人参与了与死者家属的赔偿协商。(五)事故核查情况2023年4月14日,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转送的关于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瞒报事故举报线索等问题交办事项,举报线索称2022年9月及

18、2023年3月井下各发生一起人员死亡事故,盐津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县应急局、能源局、庙坝镇政府开展调查。调查组实地调取了该矿出入井人员检身记录表,逐一核对出入井人员签字情况,均按照规定进行了签字登记,未发现异常情况。实地抽查了部分监控视频,未发现异常情况。实地对此时间段一直在岗的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施工队副队长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均表示未发生事故。调取了该矿原始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流水账)逐一比对,未发现疑似死亡赔偿的支出项目。由于举报线索没有明确具体时间、地点和具体当事人,此次核查结果为不属实。2023年6月7日,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某杂志社关于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19、安全相关问题的函,称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早上5点左右发生一起木头砸死工人的事件,致1人死亡,死者名叫童某全,29岁,家住盐津县豆沙镇长胜村。盐津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公安局、应急局、能源局到云丰联营煤矿、豆沙镇长胜村、县人民医院、农村信用联社调查取证进行核查,经初步调查,云丰联营煤矿“316”事故属实。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作业人员违章从煤仓下放木料,下放过程中滑脱的木料将冒险进入煤仓内接运木料的人员砸伤,导致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1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1)法治意识淡薄。一是违规将井巷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井下施工资质的个人,承包协议一签了之,安全管理责任

20、悬空。二是未按设计施工,事故发生时煤矿已进入三期建设工程,运输上山上段(+75Om段至+85Onl段)未贯通。三是瞒报事故。朱某银在事故发生后擅自组织与死者家属私了并故意向煤矿隐瞒童某全已经死亡的事实,煤矿在已经知晓井下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下未派专人持续跟踪伤者受伤及后续处置情况,未将童某全工伤事故向上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2)技术管理不到位。一是运输上山下段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运输上山掘进工作面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煤矿未按规定通过运输上山运送木料,而是通过轨道上山绞车提升至1701运输巷,然后通过+75On)煤仓运送木料;二是运输上山下段运输系统不健全不完善,下段掘进迎头85m巷道内

21、未安装临时绞车采用机械提升,材料运输需人工搬运。(3)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事故当班煤矿未安排安全员到事故发生地点进行检查或巡查;二是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井下“三违”现象突出,跟班领导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进入煤仓内部的违章行为;三是带班矿领导现场履职不到位,对重点作业地点安全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未及时制止事故地点违规下放木料的违章行为。(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安全培训效果差,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职工安全风险意识弱,安全风险研判能力差,习惯性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长期存在;二是安全培训管理工作混乱,负责安全培训的科室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地面卫生和后勤,职工安全培训流于形式。2 .部门安全监

22、管责任落实有差距(1)盐津县能源局驻云丰联营煤矿安全监管组:一是驻矿安监员日常入井检查流于形式,3月15日中班无驻矿安监员入井,3月16日夜班驻矿安监员只至J+540m运输大巷便原路返回出井(入井1个小时左右),未到主要作业地点检查。二是驻矿监管履职有差距,驻矿安监员没有主动跟踪了解掌握煤矿的生产状况,不掌握井下作业现状。三是驻矿安监员未严格执行驻矿盯守计划,驻矿盯守日志与实际盯守情况不符,驻矿盯守期间未执行请销假制度。(2)盐津县能源局:对驻矿安监员监督管理不严,对驻矿安监员责任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三)事故性质及类别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其他事故。四、对事

23、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不再追究责任人员(1人)童某全,掘进工。事故当班冒险进入煤仓底部。鉴于其已在事故中遇难,不再追究其责任。(二)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员(3人)1.秦某东,施工二队班长。事故当班违章指挥作业人员从煤仓上口下放木料,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冒险进入煤仓的违章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2 .秦某华,施工二队跟班副队长。事故当班违章安排作业人员从煤仓上口下放木料。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3 .朱某银,施工二队队长,运输上山掘进工程承包人。违法承包井下掘进作业。组织瞒报事故。对本次事故发

24、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组织瞒报事故,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三)建议行政处罚人员(9人)1 .钟某发,机电运输科科长,负责机电运输技术及管理具体工作。督促落实运输上山下段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运输上山掘进工作面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中关于物料运输的相关规定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I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1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

25、0.7万兀罚款。2 .李某举,安全科科长,负责矿井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事故当班未安排安全员到事故发生地点进行检查,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井下“三违”现象突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0.8万元罚款。3 .刘某正,中共党员,培训科科长,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具体工作。矿井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培训效果差,职工安全意识弱,井下“三违”现象突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26、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0.7万元罚款。4 .杨某勇,中共党员,安全副总工程师,协助安全副矿长分管安全培训、安全大排查等工作。对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一)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Io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7、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14处0.8万元罚款。5 .刘某,中共党员,安全副矿长,分管安全培训、安全大排查等工作。对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在知晓井下发生工伤事故后跟踪掌握伤者实际情况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0.9万元罚款。6 .李某,生产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负责井下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管理。履行带班矿领导职责不到位,对作业地点安全工作巡查督促不到位,未及时制止事故地点违规下放木料的违章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

28、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0.9万元罚款。7 .黎某,中共党员,机电副矿长,分管机电运输等工作。未及时督促运输上山下段掘进工作面安装绞车,对落实运输上山下段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运输上山掘进工作面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关于物料运输的相关规定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0.9万元罚款。8 .李某辉,中共党员,矿长,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认真开展安全培训

29、、强化安全大检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15-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E)项3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11.7628万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4.71304万元。对人员受伤情况跟踪不到位导致瞒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5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11.7628万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7.05768万元。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建议处IL7628万元罚款。9.白某阳,中共党员,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全面负责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开展安全培训

30、、强化安全大检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E)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11.9532万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4.78128万元。对人员受伤情况跟踪不到位导致瞒报,依据生产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贲人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31、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2、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11.9532万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7.17192万元。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建议处IL9532万元罚款。(四)建议相关单位追究责任人员(5人)1.唐某仁,盐津县能源局驻云丰联营煤矿安全监管员。驻矿监管履职不到位,未动态掌握煤矿井下作业情况,事故当班未对井下作业地点开展安全检查,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盐津县能源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予以解聘。2,唐某奎,盐津县能源局驻云丰联营煤矿安全监管员。驻矿监管履职不到位,未动态掌握煤矿井下作业情况,事故当班未对井下作业地点开展安全检查,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盐津

33、县能源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予以解聘。3 .涂某云,盐津县能源局驻云丰联营煤矿安全监管组组长。对云丰联营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不到位,履行驻矿监管组组长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4 .杨某宽,盐津县能源局安全股股长,负责驻矿安监员的监督管理。对驻矿安监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向盐津县能源局作出书面检查。5施某凌,中共党员,盐津县能源局副局长,包保云丰联营煤矿,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向盐津县能源局作出书面检查。(四)有关单位处理建议1 .云丰联营煤矿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

34、四条第一款第(一)项6的规定,建议处80万元罚款;云丰联营煤矿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380万元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建议对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处460万元罚款;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C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六)项7的规定,建议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纳入联合惩戒对象。2 .盐津县能源局。盐津县能源局对云丰联营煤矿日常安全监管有差距,对驻云丰联营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其向盐津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强化

35、依法办矿意识。一是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二是立即停止井巷工程违法承包,立即解除与施工二队的承包合同,将全矿所有施工纳入煤矿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不得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发包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7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

36、象:(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三是加强应急管理,接到井下发生事故(包括受伤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相关情况,跟踪掌握伤者医疗救治情况,积极妥善处置。(二)优化提升运输系统。一是全面排查井下提升运输路线,结合实际确定合理可靠的运输路线,确保运输路线畅通简便;二是严格运输方式管理,严禁利用煤仓、溜煤眼等运送物料,杜绝井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三是加强运输技术管理,运输超长、超重、超宽或其他特殊物料时必须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督促检查。(三)升级提升运输设备。一是对井下提升运输设备进行大排查,重点对电机车、绞车、带式输送机等运输

37、设备以及钢轨、矿车等运输设施进行排查,杜绝不合格设备设施入井,严禁运输设备设施“带病”运行;二是结合实际升级改造提升运输设备工艺,优先引进使用井下单轨吊、无极绳绞车等先进设备和工艺,严禁使用调度绞车等落后或淘汰设备工艺进行提升。(四)夯实运输安全基础。一是严格按设计施工,严格按照施工顺序安排井下施工作业,采区各安全生产系统包括运输系统未形成之前严禁安排采煤工作面巷道掘进或其他作业。二是井下运输方式、主要运输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提前修改完善设计并经设计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三是强化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将规程措施和规章制度纳入经常性培训内容,提高职工风险辨识能力和遵章守纪的意识,杜绝未经

38、培训或培训不到位便安排入井作业的情况。(五)强化现场风险管控。一是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区队长、班组长切实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把好第一道关,作业前认真排查作业环境是否安全,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杜绝违章指挥;二是强化安全检查督促,配齐配足井下现场安全员,确保对井下作业地点做到24小时全覆盖督促检查,对采掘作业地点或重点工序做到专人专盯;三是加大反“三违”力度,加大考核力度,发现不按规章制度或规程措施作业的行为要严查重处并予以通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四是强化带班矿领导带班督促检查作用,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序、重点环节的现场督促检查。(六)加强地方安全监管。一是盐津县能源局要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加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倒逼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加强驻矿安全监管,加大驻矿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履职能力,细化驻矿工作职责,严格制定并落实入井巡查计划,严格考核驻矿盯守工作,对履职不到位的驻矿监管人员严格追责问责。附件:事故地点示意图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316”一般其他(瞒报)事故调查组2023年8月9日附件事故地点示意图A-A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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