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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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规范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行为,提升安全管理和保障能力,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推进煤炭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贵州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本基本要求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第一部分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和建设第一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必须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贵州省煤矿优化重组淘汰落后、推进煤炭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

2、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鼓励煤矿企业制定实施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二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应齐全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煤矿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公告,煤矿必须在已核定(公告)的生产能力内组织生产。第三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煤矿必须按规定通过基础信息平台及时、客观、真实填报和更新基础数据,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一致。第四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依据开采的原煤

3、产量,按月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吨煤不少于40元、高瓦斯矿井吨煤不少于35元、水害隐患严重矿井吨煤不少于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不少于25元、露天矿吨煤不少于5元提取,做到专款专用,规范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承担矿井建设的施工企业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提取安全费用。第五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设置和配备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种类、数量满

4、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六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不得违反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违规分包、转包给第三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应取得采矿许可证。项目建设行政审批、资金到位和开工备案手续齐全,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和安全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新建煤矿严禁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严禁在

5、改扩建的区域生产。建设期间应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系要求,建设期满未完工且符合延期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延期;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建设期满未完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第八条煤矿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采掘工作面(包括重要作业点)和作业人数须由县级或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由上级公司审定后,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严格执行“八定”要求(定采掘头面数、定检维修作业点、定工作内容、定工作量、定入井人数、定组织方式、定安全技术措施、定安全管理责任),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建设),不得隐瞒采掘作业地点和作业人数。第九条煤矿使用的设

6、施、设备、工艺、材料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使用的煤矿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第十条煤矿复工复产必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经验收、核查合格,省属以上国有煤矿由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按规定经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复产复工。第H一条煤矿应当依法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购买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井下作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煤矿的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煤矿上级公司、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应当签订

7、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事项,煤矿不得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部分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第十三条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一)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二)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三)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第

8、十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准)。开工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所有证照和批准文件。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优化重组方案中,己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优化重组方案中被兼并的煤矿必须按规定停止生产,经批准的设计中明确不予利用的井巷要封闭到位。第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Om或垂深大于200m

9、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同意,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和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三)施

10、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四)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五)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十七条应当建立煤矿建设项目统一管理机制。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一)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全面负责,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上级公司对建设项目安全承担领导责任;2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

11、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会议、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3 .建设单位要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4 .建设单位每半年要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送1次工程进展情况。(二)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1.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

12、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2 .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现场带(跟)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3 .施工单位必须配备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4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值班和下井带班制度,保证井下24小时有单位负责人轮流带班,并建立下井带班登记档案。(三)监理单位对建

13、设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及监理设备。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制定和落实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监理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规范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落实。开展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监理。(四)设计单位要派施工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解决设计问题。第十八条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14、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序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一期工程:从施工井筒(平胴)开始到井底车场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二期工程: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盘)区车场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车场、石门、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炸药库等。三期工程:从施工采(盘)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盘)区布置的工程,包括采(盘)区车场、采区上下山(盘区大巷)、采(盘)区变电所、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切眼、运煤通道等。第十九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15、使用。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一)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两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当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胴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二)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1 .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2 .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7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三)主井、副井和风井

16、布置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与风井贯通后,应当先安装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具备安装主要通风机条件的,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但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局部通风机群代替临时通风机。(四)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五)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第二十条新建矿井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矿井初步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评估为有突出危险时,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

17、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第二十一条所有井巷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遵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必须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按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在执行中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1至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得申请竣工验收。超过批准的联合试

18、运转期限的,必须立即停止联合试运转,严禁以联合试运转名义组织生产。第二十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煤矿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部分上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二十四条煤矿上级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履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职责,依法依规领导、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并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严格执行国家、贵州省关于煤矿实际控

19、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带班下井工作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按规定设置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管理、通防管理、机电运输管理、地质测量、防治水、通信与调度等专职职能管理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下属煤矿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突出管理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的,煤矿上级公司必须设置瓦斯治理、防突管理机构;下属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上级公司必须设置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煤矿上级公司必须配齐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等安全生产负责人,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配备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的副总工程师;有

2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及高瓦斯矿井,应设立通防副总工程师;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的,应设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均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下属煤矿应有专业对口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管理6处及以上煤矿或矿井设计总产能达到30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上级公司,采矿、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每个专业不少于4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40%,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8人;(二)管理25处煤矿或矿井设计总产能达到120300万吨/年的煤矿上级公司,采矿、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21、(含管理人员),其中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30%,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6人;(三)管理1处煤矿的独立法人责任主体或子公司,必须配备专职的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矿长)等五职矿长,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还应配备分管相应工程技术的副总工程师(技术分管负责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设立通防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设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在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总经理(副矿

22、长)、副总工程师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第二十七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并落实涵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应符合安全生产法要求。煤矿上级公司要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八条煤矿上级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

23、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涉险事件和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第二十九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地质测量、防治水等机构应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有突出矿井(煤层)的上级公司应当建立防突技术管理制度,总工程师负责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措施。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的上级公司应当建立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措施。第三十条煤矿上级公司

24、应当对下属煤矿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年度瓦斯防治计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年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等主要事项,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必须经上级公司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批。未加入煤矿上级公司单独运行管理的煤矿,上述需要经煤矿上级公司审批的事项(包括隐患排查治理等技术工作),按照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审查及批复。第三十一条煤矿上级公司下属煤矿有突出煤层的,应当要求煤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上级公司技术

25、负责人组织编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保障下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三十三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下属煤矿应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第三十四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26、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形成煤矿风险清单,每半年向属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情况,以及拟在下一个半年周期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计划(包括矿井采掘计划、各大生产系统调整、通风系统调整、井巷揭煤、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重大灾害治理工程等)。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实。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开展水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及应急资源状况,制定水害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

27、组织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五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指导下属煤矿每月开展一次自检自改,对下属煤矿事故隐患开展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等级进行登记,及时制定事故隐患清单、治理措施清单、治理责任清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治理,安排专人验收,排查、登记、治理、验收实行全过程记录,每月统一向从业人员公告。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第三十六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对下属煤矿经常性开展安

28、全检查,包括年度、季度安全检查,年度、季度生产方案作业计划审查,“一通三防,顶板管理、防治水、机电运输等专项检查,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使用、煤矿主要负责人入井带班、主要设备安全检测检验检查,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上级公司必须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落实情况;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每年雨季前,必须对下属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措施,落实资金,责任到人

29、,在汛期前完成整改。每季度应当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三十七条煤矿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经理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第四部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第三十八条煤矿必须设置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安全监控、安全生产调度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齐配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应当设置防突机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第三十九条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简称五职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

30、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五职矿长应具有本岗位履职能力、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业务,否则不得上岗。煤矿五职矿长应当自任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第四十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参加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必须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必须经防突专项培训合格。第四十一条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必须按规定配齐配足具有中专(含)以上文化程度的采煤、掘进、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监测监控等工程技术人员。90万吨/

31、年以下矿井不少于15人(采掘、通防、机电、地测、安全各专业分别不少于2人);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少于20人(采掘、通防、机电、安全专业分别不少于4人,地测不少于3人)。第四十二条有突出煤层的煤矿,必须设置满足煤矿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9()万吨/年以下煤矿,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工程技术人员专门从事防突技术工作;9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4名工程技术人员专门从事防突技术工作。防突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防突机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1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第四十三条煤矿必须配备

32、配足从事瓦斯检查、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抽采作业、防突、探放水等工作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并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第四十五条煤矿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班组建制,制定班组定员标准,并建立班组登记册。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班队长的安全培训,由其所在煤矿的上级公司按规定组织实施;没有上级公司的,由本单位组织实施。第五部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四十六条煤矿从业人员主要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

33、从业人员。煤矿必须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二)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教育培训经费;(三)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四)井下作业人员(

34、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文化程度应当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要求。第四十七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煤矿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煤矿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二)煤矿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三)

35、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和“一人一档二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第六部分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九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并落实工作机制。第五十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

36、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监督考核机制并纳入绩效管理,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开展约谈或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严肃处理。第五十一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必须建立并落实风险防控、警示报告、隐患排查、监督考核等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煤矿上级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重大风险辨识,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每季度对下属煤矿进行一次全覆盖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切实督促整改到位。煤矿围绕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煤尘等灾害防治,在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加强日常性风险辨识和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分析隐患成因、制

37、定消除措施,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第五十二条煤矿必须严格落实重大安全事项报告制度。煤矿计划实施石门揭煤、新开掘进工作面、采面初采、井下动火、构筑或启封密闭、巷道贯通、矿井(采区)通风系统调整等重大安全事项,必须提前48小时向监管主体部门书面报告。第五十三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应当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所有生产煤矿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否则不得生产。因事故降低或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复产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建设煤矿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第五十四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主要负责人

38、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健全事故响应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值守、报告、处置、投入、装备、储备、避险等管理使用制度;针对煤矿灾害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等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救援物资,强化与属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沟通衔接,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第五十五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按规定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及时编制各种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等相关地质资料。第五十六条煤矿及其上级公

39、司必须建立矿图的管理(包括制作、填绘、审核、交换等)和检查制度。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井下密闭管理图,以及相关专业、灾害等级要求的专业图纸等。矿井各种图件齐全并按规定及时填绘更新,确保与现场实际相符,并严格执行交换图报备制度,每月将“三报表两图纸一运输”资料(“三报表”是指煤矿采掘和维修工程月报表、煤矿火工品用量月报表、

40、煤矿用电量月报表;“两图”是指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一运输”是指煤矿煤炭运输系统运行情况表)上报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密闭管理应做到井下牌板、图纸、台账、实际“四对口”。第五十七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的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技术分析会,将井下的生产布局、隐蔽致灾因素、灾害治理情况、可能存在的安全威胁等全面进行分析和评估,并补充完善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在此基础上,负责制订年度、月度采掘工作面接替计划及相应治灾工程计划和措施。第五十八条生产矿井采(盘)区设计应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技术力量不够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报煤矿上级公司审批。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当由煤矿组织验收。突出矿

41、井采区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第五十九条煤矿应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在采掘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加强劳动组织管理,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应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煤矿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含五职矿长、副总工程师,下同)在现场带班。矿井地面调度室必须有矿级领导和2名专职调度人员(调度人员必须有井下管理工作经验)24小时值班,井上与井下、矿井与外部必须设置有线固定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第六十一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应当设立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

42、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必须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按规定设立兼职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建设)。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分钟,30分钟不能到达服务煤矿的,煤矿必须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规定协调不少于两个救护小队(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驻矿服务。第七部分采掘部署第六十二条新建、改扩建(含变更)矿井的第一水平(采或盘区)开拓布置、采区巷道布置等必须按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进行建设,符合设计要求。接续的采(盘)区设计,生产矿井的生产采(盘)区和接替采(盘)区,不属于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范畴,但须按照现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程规范标准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

43、织施工,符合相关规定。第六十三条煤矿井巷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矿井开拓(含平胴开拓、平砸1+暗斜井、暗斜井开拓延伸)至少设置3个井筒。其中1个井筒作为运输井兼作进风与安全出口,1个井筒作为提升运输进出通道兼作进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作为回风井兼紧急情况下安全出口;(二)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m。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井下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有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分别通向进、回风巷

44、道,形成全风压通风。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三)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主要提升运输巷、主要进(回)风巷、运输和轨道大巷应当布置在岩层或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优先选择布置在坚硬稳定岩层中,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瓦斯治理、防治水等,合理确定开拓开采布局和煤层开采顺序,应避免开拓巷道处于应力集中区。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优先选用锚(网)喷支护方式;(四)矿井开采深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采深度一般情况下,垂深的起算点在平原地区以地面标高起算,在丘陵、低山区一般以最低侵

45、蚀基准面起算,在中、高山区以含煤地层(或主要含煤段)出露的一般(或平均)标高为起算点。对于老矿井的深部,一般以现在井口标高作为垂深的起算点;(五)矿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主要井巷的设计、开拓开采巷道的布置及开采、保护煤柱或者安全煤(岩)柱的留设等,必须符合规定;(六)煤矿的设计,当地质资料不满足要求时,不得进行煤矿开拓开采巷道布置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七)建设矿井(含改扩建矿井)一、二、三期工程的施工顺序,必须符合规定;()突出矿井的开拓、开采巷道布置必须根据瓦斯技术参数、区域防突措

46、施等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置,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九)矿井的设计、建设、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规定;(十)矿井井下车场、碉室等必须符合规定。第六十四条矿井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第六十五条煤矿应按

47、以下要求优化井下生产布局。(一)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两个(含两个),应当做好接续水平(采盘区)准备,大中型矿井水平(采盘区)接续交替时间不宜超过3年,小型矿井不宜超过2年;(二)矿井应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并严格按照水平、采区设计组织施工和验收投产;(三)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符合规定。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不得少于5年;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其他矿井不得少于3年。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

48、;其他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煤量为瓦斯治理达标的安全煤量;(四)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严禁布置对拉采煤工作面;(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部署应当形成有效可靠的治灾防灾格局。应将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瓦斯)、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抽、掘、采”工程接替等统筹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准备)区、预抽煤层瓦斯(或保护层开采)区和消除突出危险后的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开拓(准备)区超前于预抽煤层瓦斯(或保护层开采)区,预抽煤层瓦斯(或保护层开采)区超前于消除突出危险后的开采区,保证治灾有足够时间和空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允掘(采)制度以及防突基准点管理制度,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采、掘工作面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范围;(六)近距离煤层群开采顺序,正常情况下采用下行式开采;特殊情况下,经论证下部煤层的开采不影响上部煤层完整性的,可采用上行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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