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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效,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的要求,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经区司法局聘任,从本区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对本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第三条选聘和管
2、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督、监督与促进提升相结合的原则下行使监督权,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作用。第四条区司法局在区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如下:(一)开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解聘相关工作;(二)组织或者邀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行政执法监督调研活动;(三)根据需要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四)了解和汇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五)
3、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六)协调行政执法单位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七)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相关工作制度;(八)对行政执法监督员不当行为、言论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整改;(九)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日常性工作。第五条区司法局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会议制度,通报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总结、交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征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评价,研究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问题等。第二章聘任第六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坚定正确的
4、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备较强的法治观念、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社会责任感;(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四)在本区连续居住满五年以上,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五)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无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六)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七)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敢于依据职责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聘任:(一)区司法局通过新闻媒体、公
5、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或者定向发函,明确选聘条件、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二)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聘请等方式确定人选。个人自荐的由所在办事处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推荐意见,单位推荐的由推荐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推荐意见,定向聘请的由区司法局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推荐意见。(三)区司法局按比例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四)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经区司法局批准后正式聘任,颁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告。应聘人应当如实向区司法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任期为二年
6、,可以连续聘任。第九条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适当增补选聘。增补选聘依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三章履职第十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区司法局统一组织下,对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其职责包括:(一)受区司法局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二)参加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案件听证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调研等活动;(三)反映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向区司法局提出监督建议;(四)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发现的暴力执法、无证执法等明显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7、进行劝阻,同时向司法局反映;(五)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六)承担区司法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就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向区司法局提出意见建议;(二)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时,对辖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权利。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问题和有关情况;(二)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8、义务。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妨碍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损害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四)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六)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2 .与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利
9、害关系的;3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或者行政执法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执法单位提出回避申请且满足回避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区司法局决定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自行回避。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区司法局的统一组织、统一安排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受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邀请或者委托,以邀请或者委托单位名义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除外。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受邀或委托开展活动前应向区司法局报备。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
10、为其提供方便,如实反映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向区司法局进行投诉举报。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区司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区司法局收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后,及时转交和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馈。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意见和建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合法、合理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后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说明情况,明确整改
11、期限,同时将处理情况向区司法局备案。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以外就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区司法局统一收集并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反馈。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进行调查论证,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第十八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有权举报执法监督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违法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由区司法局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相关部门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批评
12、教育、处分,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可以向区司法局反映,区司法局应予调查处理。第四章解聘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然解聘。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提前解聘:(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四)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五)违反社会公德
13、、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严重的;(六)因个人原因提出辞任申请的;(七)违反本办法及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情形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出现本办法规定提前解聘情形的,由区司法局批准。区司法局作出批准提前解聘决定后,应当将解聘情况向社会公告,同时告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推荐单位。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因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应当将相应的聘书交回区司法局。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由区司法局委托各司法所根据本办法负责选聘和管理。第二十三
14、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6日。XX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作用,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全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为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由相关部门推荐,区司法局选定,根据本办法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工商企业、行业
15、协会、社会团体、院校、村(社区)。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治理、依法经营、诚信守法;(二)设有法律事务机构(人员)或者聘有法律顾问;(三)具有一定的行业或者区域代表性,熟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四)具备正常履职的其他条件。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主要职责:(一)宣传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加强法治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二)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业、本地区的落实情况;(三)接受问卷调查,协助收集涉及行政执法的社情民意;(四)向区司法局和行政执法机关反映行政执法情
16、况,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对下列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向区司法局和行政执法上级机关投诉、举报,并协助查处:1 .行政执法机关在收费目录清单以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环节收取抵押金、保证金;2 .行政执法人员野蛮执法、随意执法、越权执法、以权谋私,以及在执法时存在“吃、拿、卡、要”等其他行政执法违法和不当行为;3 ,对企业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故意刁难、拖延、推诿,以及不依法受理、办理、颁发许可证照等;4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企业乱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5
17、.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财物和有关人员的人身自由乱施行政强6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向企业乱摊派和要求企业提供人、财、物等。(五)其他与行政执法监督相关的事项。第五条区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对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工作进行指导,为避免和减少企业违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二)及时解答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有关行政执法问题咨询,受理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投诉、举报;(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并将结果向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反馈;(四)对企业反映的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第六条行政
18、执法监督联系点应当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确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与区司法局的日常联系,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区司法局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询等形式,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沟通联络,及时听取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每届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区司法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实时动态调整。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予以撤销,并收回牌匾:(一)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二)不履行第四条规定的工作事项的;(三)主动提出撤销资格的;(四)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五)有其他严重负面社会影响情形的。第十条区司法局定期对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由区司法局委托各司法所根据本办法负责选聘和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