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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邵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保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是邵东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法行使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讨论、决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准备、召开以及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
2、适用本规则。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的活动,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接受邵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履职水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
3、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主任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日期和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会期、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并分送会议有关资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
4、当阅读会议有关资料,围绕会议议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在会前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调研,了解有关情况。视察、调研形成的报告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阅材料。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当简明扼要,符合会议文件规范要求。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要列席会议:(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二)不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三)受邀请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
5、邵阳市人大代表、邵东市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四)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当提前一天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第十二条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实行通报制度。第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
6、会议审议;或者决定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人事任免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第十四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
7、构、工作机构代拟议案草案。第十五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六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的其他人员到会作说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在会上作说明。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
8、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时,应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上述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在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后,可委托副职到会报告工作,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其他组成人员和所属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报告工作。
9、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相关单位应当安排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专题询问的议题可以结合审议有关报告的内容确定。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开展专项工作评议。评议组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关人员组成。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对相关单位开展工作评议,评议组成员由市
10、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关人员组成。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无记名表决,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将表决结果报送中共邵东市委并向相关单位通报。第二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各项工作报告以及工作评议和专题询问的发言,由相关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于会议结束后七日内整理并形成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
11、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对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评议和专题询问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二十三条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由会议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审核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第二十四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实行逐人表决,需要合并表决的,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表决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投标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为基数的过半数方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除法律规定采用投票方式的外,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自通过之日起七日内,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文件、公报等形式予以公布。对于任命的干部,依法颁发任命书。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进行宪法宣誓。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