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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五章质询第六章特定问题调查第七章发言、表决和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
2、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
3、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并由主任会议对日程作相应调整。第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第九条下列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四)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五)主任会议决定列席会议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4、表;(六)主任会议决定列席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以及会议文件资料,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应当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开展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议案人或者提出报告的机关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
5、照通知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四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6、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第十七条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第十八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会议文件资料。第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提议案人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二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
7、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一条人事任免案、撤职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按照汕头市立法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8、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
9、。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至十月期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
10、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
11、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质询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第三十四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
12、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第三十五条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六章特定问题调查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三十八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
13、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第三十九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第四十条调查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第七章发言、表决和公布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四十二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
14、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四十三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或其他方式。第四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在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汕头人大网站或者汕头日报上刊登,对社会公布:(一)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二)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年度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各项报告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事项。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