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及竣(交)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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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及竣(交)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和合同结算程序及行为,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发包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其中合同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发承包双

2、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对约定周期内已完成的工程内容(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节点进行工程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竣(交)工结算,是指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根据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对已完成的工程内容(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工程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其中,基本建设程序中具有交工验收程序的,是指交工结算;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交工验收程序的,是指竣工结算。第四条施工过程结算及竣(交)工结算,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五条发承包各方的造价技术人员配置应满足施工过程结算和竣(交)工结算的工作需求,及时归集施工过程结算所需要的技术经济资料,提高施工过程结算效率。第二

3、章节点划分原则指导第六条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划分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实现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等目标为原则,分为时间节点和空间节点,由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第七条施工过程结算办理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适当增加施工过程结算的频次。发包人也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项目特点,适当增加施工过程结算的频次。第八条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以根据以下空间节点进行划分:(一)公路工程:可划分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交通机电工程、附属设施工程等节点。(二)独立桥梁工程:可划分

4、基础及下部构造工程、上部构造工程、桥面系及附属工程等节点。(三)独立隧道工程:可划分洞口工程、洞身工程、防排水工程、路面及辅助通道工程等节点。(四)航道工程:可划分疏浚工程、整治工程、导助航工程等节点。(五)航运枢纽工程:可划分主体土建工程、金属结构工程、电气控制工程、安装工程、附属设施设备工程等节点。(六)港口工程:可划分水工建筑物工程、陆域工程、附属设施设备工程等节点。(七)房建工程:可划分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节点。以上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施工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标志性节点继续细化结算节点。第九条工程项目分期施工的,先行施工的可以先行办理施工过程结算。第三章招标

5、投标与合同约定第十条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中,按本办法规定对施工过程结算事项作出约定。第十一条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示以下内容:(一)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二)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比例、程序、方式和时限;(三)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时,涉及合同价格的调整内容、方法、幅度;(四)施工过程结算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方式、时间和费用;(五)施工过程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或保函扣留方式?口时限;(六)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和途径;(七)施工过程结算逾期的违约责任。第四章结算与支付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工程价款的有关规定

6、。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5%o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责任的,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发包人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第十三条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一)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施工过程结算书编制,并在约定期限向监理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对

7、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在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办理施工过程结算。(二)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查。监理人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查后报发包人确认,发包人确认后形成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三)发包人应当在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确认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第十四条施工过程结算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依据性资料和成果文件。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的计量支付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和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第十六条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属实的,应予修正,

8、可以在下个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交)工结算中支付或扣除。第十七条施工过程结算或竣(交)工结算产生争议,发承包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及时提请调解,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按程序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施工过程结算为由,拖欠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不得以未完成施工过程结算为由,拖欠应当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第十九条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交)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交)工结算时原则上不再对达成一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查。第二十条项目完成竣(交)工验收备案后,承包人应当在2个月内编制完成竣(交)工结算资料,

9、递交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2个月内对竣(交)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查,出具竣(交)工结算审核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改、审计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按职责分工加强施工过程结算及竣(交)工结算活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结算及竣(交)工结算工作有序推进。第二十二条施工过程结算及竣(交)工结算纳入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监管,发包人、承包人等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及坡交江结算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湖北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

10、期2年。关于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及竣(交)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一、编制目的办法通过对施工过程节点划分原则、招标投标与合同约定、结算与支付等内容做出规定,实现加强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及竣(交)工结算管理的目标。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和合同结算程序及行为,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二、编制过程11月9日,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公路水运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工作专题会议,传达学习省委关于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管理系列会议精神及省委主要领导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安排部署工作。11月10日,省财政厅经建处

11、召开会议,组织学习湖北省房屋建领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办法,提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落实省委专题会精神,出台行业相关过程结算办法。11月中旬完成办法(初稿)。11月17日召开厅内第一次研讨会,形成办法(修改稿)。12月1日在厅内征求意见。12月11日召开厅内第二次研讨会,形成办法(修订稿)。经厅领导审议,12月21日在厅门户网站及厅内网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1月23日厅法规处(审批办)组织武汉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中心、省港航中心、厅机关纪委、厅办公室、厅财务处、厅综交处、厅计划处、厅建设市场处、厅工程管理处、厅重点办、厅法律顾问及相关企业代表对办法)进行了规范性文

12、件审查评估。会后修改完善提交厅党组审议。三、主要内容及特点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分别为总则、节点划分原则指导、招标投标与合同约定、结算与支付、“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特点:(一)办法明确了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范围和内容,并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交)工结算进行了定义。(二)办法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划分原则,并按照时间节点制定了施工过程结算的办理频次,按照空间节点细化了不同工程类别所对应的工程节点。(三)办法明确要求发包人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内容,进一步保障了办法有关内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落地。(四)办法针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交)工结算的具体管理流程和相应的监督管理手段进行了规定,确保办法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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