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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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范指导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询问违法嫌疑人第三节问询情况第四节查验第五节查阅、调取第六节检查第七节查封、扣押、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第八节辨认第九节鉴定第四章征用补偿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普通程序第四节听证程序第五节执行程序第六章期间与送达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开展行政执法,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国家安全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开展行政执法,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政

3、执法,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保障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应当保密。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八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个人和组织

4、依法给予保护;对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防范指导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主体责任,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申请指导。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开展指导,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指导。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通过提供宣传教育材料、印发书面指导意见、举办工作培训、召开工作会议等方式,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结合有关行政

5、区域和行业的实际特点,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指导。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具体要求,并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回访检查等方式,开展防范指导。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开展防范指导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风险隐患的,可以向相关个人和组织提出落实维护国家安全责任的具体要求。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就反间谍安全防范事项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提醒的,可以通报有关情况和安全风险隐患,提出安全防范建议。相关单位及人员需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风险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劝告。相关单位及

6、人员应当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及时告知国家安全机关。第十四条公民和组织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时,应当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情况。需要配合开展相关处置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意见,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第十五条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可以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及时督促检查改正情况;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制作约谈通知书,约谈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了

7、解有关情况,并予以审查、核实。第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依照有关规定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及相关法律文书。第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有关人员遵守保密义务。必要时,有关人员应当签署保密义务承诺书。第十九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应当重点调查以下违法事实:(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四)违法嫌疑人的主观认知;(五)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有无法定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七)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事实。第

8、二十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国家安全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及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二十一条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应当立即进行人身、随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

9、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章第七节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检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现场执法记录时,当事人应当配合。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办理外国人违法案件,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国籍确认、通知通报等工作,落实相关办案要求。第二节询问违法嫌疑人第二十四条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在现

10、场进行,或者到违法嫌疑人住所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第二十五条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传唤证,在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和传唤结束后,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需要进行调查的,可以进行口头传唤,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口头传唤的情况。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应当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经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情况紧急确需当场实施强制传唤的,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向其所属国

11、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并在笔录中注明。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强制传唤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单位涉嫌违法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二十六条除被传唤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无家属、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者可能妨碍调查的情形外,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在上述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第二十七条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被传唤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

12、能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被传唤人提供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严禁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第二十八条违法嫌疑人在接受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询问时,应当如实回答,对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二十九条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同时问明其工作单位、家庭主要成员等其他有关情况。第三十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违法嫌疑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询问情况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违法嫌疑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

13、应当准许。必要时,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自行书写。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对打印的书面材料,违法嫌疑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第三十一条询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三十二条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

14、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第三节问询情况第三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向有关个人和组织问询有关情况。根据需要,经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可以出具问询通知书。第三十四条问询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被问询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被问询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书面、电话等方式或者当场通知被问询人到国家安全机关接受问询。第三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告知被问询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问询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第三十六条问询情况可以制作问询

15、笔录。问询情况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制作问询笔录,并由被问询人签名。被问询人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接收。根据需要,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对问询过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第三十七条问询未成年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配合问询工作。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证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制作问询笔录的,应当在问询笔录中注明。第三十八条问询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制作问询笔录的,应当在问询笔录中注明被问询人的聋哑情

16、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问询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制作问询笔录的,应当在问询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第三十九条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十六条向个人和组织了解、询问有关情况,适用本节规定。第四节查验第四十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开展查验,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验通知书。紧急情况下,确有必要立即查验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当场实施查验。第四十一条查验时,应当有被查验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注意保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17、完整性,避免对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造成不必要的损坏。被查验人包括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的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单位。第四十二条根据查验工作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在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使用、存放的地点、场所进行查验。无法在现场查验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由被查验人将电子设备、设施携带至国家安全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查验,也可以征得被查验人同意后,由国家安全机关将电子设备、设施带至指定的地点进行查验。由国家安全机关带至指定的地点进行查验的,应当制作清单。开展查验应当制作笔录。对于查验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和固定。第四十三条查验中

18、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能够现场整改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被查验人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应当记录在案。被查验人无法在查验现场完成整改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为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责令有关个人和组织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前停止使用相关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有关个人和组织拒绝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查封、扣押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第四十四条开展查验时,发现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涉嫌违法,需要进一步调

19、查核实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照本章第七节执行查封、扣押,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第四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对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嫌疑的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查看其随带物品。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出入境证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身份的各类证件。第五节查阅、调取第四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阅、调取有关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阅调取通知书。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20、第四十七条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四十八条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

21、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四十九条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五十条调取有关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时,应当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查点清楚,当场制作调取清单。调取后,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第五十一条调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材料的,参照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节检查第五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出示

22、检查证,依法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人身、物品、场所进行检查。紧急情况下,确有必要立即检查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检查有关场所,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检查过程的全过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第五十三条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检查女性身体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坏。第五十四条对违法行为现场,应当进行勘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现场勘验参照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

23、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物品进行检查时,涉及有关电子数据证据材料,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依照本章第七节执行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通过现场或者网络在线提取等方式,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材料。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开展网络在线提取及网络远程勘验的,参照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提取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第七节查封、扣押、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第

24、五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用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及现场笔录;(五)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予以注明;(六)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冻结的行政强制措

25、施,应当执行前款第一、二、四项的要求,并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交付金融机构。在开展调查取证时实施查封、扣押,己制作相关笔录的,不再重复制作查封扣押笔录。实施查封、扣押的全程录音录像,已经具备第一款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实质要素的,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第五十七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并补办批准手续。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五十八条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

26、得查封。场所、设施、物品己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对查封的不动产或者不便移动的物品,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第五十九条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第六十条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或

27、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但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六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第六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或者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同时制作清单,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因情况紧急等原因无法邀请见证人的,应当注明。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先行登记

28、保存:(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被采取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三)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措施;(四)采取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制作返还财物文件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第六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违法嫌疑人员的相关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财产信息时,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由有关机构执行查询。第六十五条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对与案件有关的存款、汇款、

29、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予以冻结。冻结的数额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第六十六条一般情况下,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六十七条作出冻结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财产决定书。第六十八条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已被有关国家机关冻结的,国家安全机关不得重复冻结,但是应当要求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单位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中注明该涉案财物已被冻结以及轮候冻结的有关情况,告知其在有关国家机关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处理前,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

30、查询轮候冻结的生效情况。第六十九条对于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送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如期受偿或者变现。第七十条对于不需要继续冻结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当事人。有关单位接到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解除冻结。第八节辨认第七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

31、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第七十二条辨认由二名以上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主持。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第七十三条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或者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个别进行。第七十四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五个物品的照片。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

32、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第七十五条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国家安全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为辨认人保守秘密。第七十六条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九节鉴定第七十七条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指派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或者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需要聘请鉴定人的,经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鉴定费用由国家安全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第七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

33、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提出鉴定解决的问题。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禁止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第七十九条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干涉。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

34、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发现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可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进行补正。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违法嫌疑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向国家安全机关提出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申请。第八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收到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在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35、违法嫌疑人是否申请重新或者补充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国家安全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第八十二条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第八十三条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补充鉴定:(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检材;(三)对

36、鉴定检材有新的鉴定要求;(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第四章征用补偿第八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因紧急情况或者确有必要临时使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可以采取征用措施。第八十五条征用应当以维护国家安全为限度,坚持合理征用、依法补偿。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应当执行征用决定,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征用措施应当与防范、制止和惩治违法行为的需要和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有关个人和组织权

37、益的措施。第八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征用措施,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征用决定书,并记录交接情况。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当场实施征用,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补办手续。第八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妥善使用、管理被征用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第八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对征用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并参照本行政区域征用情况发生时租用同类物资、场所的市场价格,支付相应费用。第八十九条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毁损程度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的,按照被征用时的

38、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征用物资、场所造成被征用单位停产停业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水、电、房租、人员工资等相应费用开支。对于被征用人的有关预期可得利益,根据征用的具体情况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国家安全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第九十一条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

39、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违法行为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违法行为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其原户籍所在地为其居住地。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第九十二条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

40、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管辖。第九十三条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管辖。第九十四条几个国家安全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立案的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第九十五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指定管辖。对于情况特殊的案件,上级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

41、国家安全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国家安全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国家安全机关自收到上级国家安全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及相关涉案财物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国家安全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九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第九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当

42、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指令其回避。第九十八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在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作出回避决定后,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不得再

43、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鉴定人、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与执法人员相同的规定,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国家安全机关决定。被决定回避的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第九十九条国家安全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违法嫌疑人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并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4、第一百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国家安全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主动投案,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45、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一百零二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百零三条国家安全机关

46、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检察意见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意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固定、调取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第一百零五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理建议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时

47、限和要求,将作出处理的情况书面反馈国家安全机关。第一百零六条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一百零七条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可以适用本节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明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的;(二)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由国家安全机

48、关予以警告的;(三)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的。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有违禁品的,应当现场做好相应处置。第一百零八条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向违法行为人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二)收集证据;(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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