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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筑消防设备报废年限北京2019-07-01实施的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规程里很清楚地规定了一些消防设备/器材的具体报废年限,下面针对一些常见的消防设备/器材的报废年限进行罗列分享,供大家对照参考。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2.3.1火灾H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29837的规定。5.23.2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2、气体灭火系统5.9.3.1 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a)达到设计
2、使用年限的: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C)查看出厂口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f)其他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Oo04相关规定的。5.9.3.2 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无法修复时应报废。5.9.3.3 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货时应报废。5.9.3.4 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3、干粉灭火系统5.10.3.1 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b)查看出厂日
3、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C)查看出厂口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f)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oO04相关规定的。5.10.3.2 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5.10.3.3 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应报废。4、防烟排烟系统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锈蚀、机械变形等情况,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应报废。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5.10.3.4 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
4、使用年限,应报废。51232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5.12.3.3 照明灯具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6、消防应急广播系统1.1 3.3.1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7、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8、防火分隔设施5.1531 防火门监控器、门磁开关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
5、2936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5.1532 电动闭门器、电磁释放器使用寿命不超过2万次,达到使用寿命应报废:若维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连接防火门监控器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9、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5.17.3.1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5.1732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年限为十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1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5.19.3.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818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12、灭火器5.20.3.1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a)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口期起满六年的:b)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C)二氧化碳灭火器Fl出厂口期满起十二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