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养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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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养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文物保护队伍和考古队伍建设,加快推动山东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物全科人才是指为县(市、区)及以下文物保护事业单位定向培养的,具备本科学历,熟练掌握历史、考古、文物保护、文物与博物馆等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实践操作技能的专业人才。第二条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由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组织,在山东大学面向全省实施,招生专业为考古学。文物全科人才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

2、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第三条文物全科人才从我省范围内具备普通高考(夏季)报考条件的高中阶段毕业生中择优招录。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定向在所属县(市、区)及以下文物保护事业单位工作。文物全科人才由山东大学按照山东省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养协议书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文物全科人才每年培养数量根据文物工作实际人才需求、文保事业单位空编情况确定,每年培养不超过60名,五年时间共计培养不超过300名,重点向9个文物大市、20个文物大县倾斜。第二章招生录取第四条每年10月底前,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所属县

3、(市、区)文物工作实际、人才需求和文物保护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等情况,征集下一年度文物全科人才需求计划,经市级政府批准后统一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培养与岗位需求有效衔接。第五条山东大学通过高考选拔招收文物全科人才,招生录取严格按照阅知协议、填报志愿、高校录取、签订协议的步骤,面向全省考生公平、公正、公开招生。山东大学、各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公开宣传、招考报名发动工作。第六条凡热爱文物事业,毕业后志愿到县(市、区)及以下文物保护事业单位工作,在我省范围内具备普通高考(夏季)报考条件的高中阶

4、段毕业生均可报考。考生成绩需达到我省及招生高校相关分数要求,并承诺毕业后到县(市、区)及以下文物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不少于5年。第七条文物全科人才招生计划分市安排,符合条件的考生可自愿填报文物全科人才招生志愿。山东大学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在招生计划限额内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被录取考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山东大学及定向就业的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山东省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养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山东大学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八条在录取期间,若部分招生计划有缺额,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公开征集志愿方式进行。第九条填报志愿的时间及要求根据省教育招生

5、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凡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其他任何形式、任何批次的投档录取。第三章定向培养第十条山东大学要根据新时代文物工作需要,单独编班,科学设计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强化实践教学,突出多学科交叉融合,确保培养质量。第十一条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养,本科专业学制四年。第十二条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山东大学为文物全科人才的专业实习、实践提供教学、师资等便利条件,并根据文物工作实际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定向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入学后不得转学和转专业。有志参与文物事业并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根据学校转专业的规定,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定向就业市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

6、核定的文物全科人才招生计划内转为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养生,签订协议并由学校按相关规定返还其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补助。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养生一般不得因转专业延长修业期。第十四条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养生就业工作,在市级政府领导下,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文物全科人才毕业后要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有关要求和定向培养协议到县(市、区)及以下文物保护事业单位工作。入职时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第四章履约管理第十五条定向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因个人原因(因病休学、应征入伍等除外)中断学业,或未在培养期满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

7、与其签署定向就业协议的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有权与其解除协议,定向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须退还已享受的全部补助经费。第十六条定向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定向市的文物保护事业单位工作的,要按协议约定退还已享受的全部补助经费,并交纳违约金。在定向单位工作未满5年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按协议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根据服务期未满年限,按比例退还补助经费,并交纳违约金。第十七条定向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内,不得参与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或报考全日制研究生。符合条件的可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或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第十八条定向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的履约管理,以及收缴、管理和使用退还的补助经费和违约金,在

8、培养期内由山东大学负责,在毕业入职后的服务期内,由工作单位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九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大学和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费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诚信档案,对违约的要公布违约记录,记入人事档案。第二十条定向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在报考、学习期间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山东大学和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处理结果,单方解除定向就业培养协议,并告知本人。第五章有关保障第二十一条定向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在校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由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00OO元的标准单独足额及时拨付高校。其中生活补

9、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按12个月计),由学校足额发放给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养生。第二十二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牵头协调开展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山东大学开展文物全科人才的招生和培养工作。省委编办负责指导各市落实定向培养文物全科人才入编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经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做好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就业有关工作。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开展本市文物全科人才培养、就业有关工作,会同本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年度所属县(市、区)文物全科人才培养需求等工作。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养需求,落实就业单位和工作岗位,办理人事手续,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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