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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县国资委监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某某县国资委监管企业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进一步规范其重大问题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某某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某某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某某市市属企业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某某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某某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
2、制度,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经过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研究相结合做出决定的制度。第三条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出资成立和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国资委”)出资成立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直主管部门、乡镇等出资成立的其他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决策内容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3、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班子和党委(党总支)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定、重大措施等,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融资、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其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的确定,向国有法人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
4、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捐赠事项(针对扶贫、防疫、抗洪、抢险等公益捐赠),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物资采购及急需的中介服务购买,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决策规则及程
5、序第九条议题准备。(一)应确定会议议题,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二)应认真调查论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聘请有关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企业纪检部门的意见。(三)决策事项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四)董事会、经理层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征得企业党委、党组(党总支)意见,征求监事会和纪检部门意见,并听取相关意见。第十条集体研究。(一)企业党委、党组(党总支)、董事会、经理层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会议形式作出决策。企业监事会列席会议,企业纪检部门参加企业党委会议,列席董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会议。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
6、会议。(二)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会方可召开。决策人事任免事项,应实行票决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参加。(三)研究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四)对于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第十一条贯彻执行。(一)对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向企业党委、党组(党总支)、董事会、经理层等有关决策机构报告执行情况。(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贯彻集体决策意见,个人对
7、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三)企业党委、党组(党总支)要推动决策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企业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监督。第十三条企业党委、党组(党总支)、监事会和纪检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对同级和下级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
8、查,自查情况应向县国资委报告。第十四条县委组织部、县国资委和县审计局负责对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企业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四)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七)其他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情况。第十六条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第十七条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县国资委备案。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某某县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某某县人民政府办室关于印发某某县国资委监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