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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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某)50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某办发(201某)73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某教科(2017)5号)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来源于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及行业部门的科技专项,且以科技计划形式批准立项并拨付(或由主持单位转拨)的财政性经费;学校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

2、项目经费等纵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及其他各类纵向科研经费。第三条学校各学院、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某某学院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某某学院的科研收入不得作为经营收入转入企业。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第五条学校认真落实法人责任,做好项目申报立项阶段的组织指导,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和服务,组织实施阶段的协调和支撑,经费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和监督,结题验收阶段的检验和凝练,成果的应用推

3、广和产业化。第六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部)、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科技处:负责学校整体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过程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经费到位、拨付情况;负责科研管理费、资源占用费(水电费)的计算;负责绩效支出的计算与公示;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含申报政府主管部门登记);负责组织或协助开展项目验收并提供验收和结题信息;协同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

4、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负责科研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水电费)的扣缴以及绩效的发放。绩效支出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和常用低值易耗材料的采购管理,以及科研资产的登记管理。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会同财务处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根

5、据相应的职责范围,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公共基础保障。第七条学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所属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院(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按计划执行;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具体负责学院承担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审批、大额经费支出论证、绩效考核等。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

6、务书)及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1.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和零星土建费用。(2)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燃料动力

7、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和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科学考察或科学试验使用交通工具发生的相关费用和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或会务费)等。(6)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活动、项目验收等发生的会议费用。(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以及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

8、出版费(不得包含稿费)、论文版面费、书刊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复印及印刷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9)劳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等相关研发人员的劳务费,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含返聘的退休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补助等劳务性费用。(10)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必要的学术研讨(咨询和协调)、项目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所发生的专家咨询费用等。(11)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1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

9、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13)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2.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费用,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第十条主管项目部门对经费支出科目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财政经费经济科目规定执行。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一条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应在立项时同步编制科研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开发等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

10、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并将预算书及相关立项材料及时报科技处、财务处。第十二条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1.来源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确需学校配套的必须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编列。2 .直接费用支出直接费用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开发等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3 .科研管理费支出科研管理费由学校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其中3%上交学校,2%由二级学院统筹管理使用。有间接经费的,从间接经费中支出;没有间接经费的,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科研管理费的使用按照某某学院纵

11、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4 .资源占用费(水电费)支出人文社科类项目和自然科学类项目资源占用费(水电费)分别按项目总经费的2%和4%提取,上交学校。有间接经费的,从间接经费中支出;没有间接经费的,从项目经费中支出。5 .绩效支出设置间接经费的项目,间接经费按政策上限编制,绩效支出从间接经费中列支,但绩效支出不能超过间接经费的50%,剩余部分上交学校。不设置间接经费的项目,总经费扣除转出、基建、设备费后,按人文社科类项目15%提取,自然科学类项目10%提取,作为学校资源占用费,再以绩效发放给课题组。第十三条科技处、财务处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

12、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批复的预算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科研经费预算经主管部门批复(或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复的项目合同和预算书管理使用;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要求履行有关报批程序,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学校科技处批准同意后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1.项目总预算、承担单位及其分预算的变更或调整,须由项目负责人事前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2 .项目总预算不变,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等5个科目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事前提交书

13、面申请报告,经科技处审核(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批复调整预算,项目组方可按调整后的预算支出。3 .设备费不得调增;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科目合计预算额不得调增,但可调剂使用;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计预算额不得调增,但三项科目之间可调剂使用。4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第十五条与科技计划下达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或预算书)的项目,在办理经费入账时,需提供合理的经费预算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进行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科技处审批。第五章经费下达与使用管理第十六条科研经费立账管理。科研经费拨款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持预算书、合同书(任务书)、立项文件等相关

14、资料到科技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科技处根据批准的合同书和财务处提供的经费到账信息进行项目立项登记,并出具立项经费下达通知函;财务处根据立项经费下达通知函办理立账手续,并留存项目合同(任务书)及批复的预算。需要向拨款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原则上经费到账后到财务处办理,如确需事先提供增值税发票应持合同到财务处办理借用手续;增值税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由财务处统一核交。第十七条科研经费报销。一次性开支在0.5万元以下的(含0.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经手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0.5万-2万元的(含2万元),经项目负责人签批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2万-5万元的(含5万元)经上述程序

15、后,经科技处签批、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经上述程序后,报校长审批。大额资金支付按照某某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办理。报销时需提供相关会议纪要。第十八条科研合作(协作)费支出管理。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规定和预算书约定执行;向合作(协作)单位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经费转拨报销封面,附批复的相关合同书(或预算书)及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合同书复印件,经所在学院、科技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按照合同(或预算书)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相关手续,严禁向项目合同或主管部门预算批复以外的合作(协作)单位

16、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合同书(或预算书、任务书)列示的合作(协作)单位研究经费,并对外拨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管职责,不得层层转拨。第十九条规范结算方式。会议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课题组外出开展科研活动时,可选择公共交通、平台租车或自驾车,自驾车必须在合理范围内报销油费、过路费等相关差旅费用,自驾车和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承担,原则上通过“公务卡”结算。在野外或农村基层开展科学研究,涉及短时雇工、少量购买样本材料需要现金结算且无法取得发票的,金额在100O元(含)以下可据实报销现金,但需提供收据(或收条)、某

17、某学院报销情况说明书等材料作为报销附件。第二十条间接费用的提取、分配及使用按照某某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的经费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书、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内容、提高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禁止利用科研经费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有预算批准的除外);禁止利用科研经费为小团体牟

18、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和赞助;禁止利用科研经费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严禁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二第二十二条建立科技人员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使用的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违规人员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同时扣减所在学院目标考核分值。第六章财务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科技处、财务处做好结题验收工作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年终决算和项目

19、完成后的总决算。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二十四条项目通过验收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同意结题、验收后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科技处、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的科研经费,除有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务下达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原渠道收回外,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可用于项目延续研究,也可用于新项目预研究,或项目负责人新立项目,新立项目须报科技处备案。学校资助的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收回并上交学校。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离岗创业的,其在校期间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研项目仍应留在学校,可从项目组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报科技处(或上级科

20、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已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上交学校。第二十六条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或委托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学校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及时做出处理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七条建立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结果按要求上报,并与校内科研经费结余经费管理、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挂钩。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某某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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