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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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9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指“十四五”期间省财政下达我市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涨价部分。本细则所称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包括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保障群众出行的沿海和内河、湖区、库区水路客(渡)运(即除水路旅游客运以外的国内水路客运)。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

2、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级与县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分解转下达,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省级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省级下达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本辖区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财政局及时分解下达省级补贴资金,组织开展本辖区补贴项目申报、审核及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六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补贴

3、资金及时拨付到补贴对象,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第七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下达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组织本辖区的补贴项目审核和申报,开展本辖区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配合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分解下达补贴资金,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第八条补贴资金由市级统筹安排支持“十四五”期间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发展,主要用于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质量补贴。结合辖区实际,将补贴项目划分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建设类项目(以下简称“建设类项目”)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类项目(以下简称“运营类项目”)。(一)

4、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1 .水路客运码头和陆岛交通码头新建、改建、维护2 .渡口新建、改建、维护3 .候船室(亭)新建、改建、维护4 .岸基动态监控系统建设5 .新增船舶(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充电设施6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实名制设施设备及票务系统平台建7 .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8 .新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二)运营类项目,主要包括:1 .水路客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公司化运营管理2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实名制管理3 .打造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精品航线或交旅融合航线4 .建立并实施签单发航制度5 .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运维6 .内河客(渡)船船员适任培

5、训教育第九条建设类项目补贴对象为水路客运船舶所有权人和建设项目的业主,运营类项目补贴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公益性船舶、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运营主体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认定的项目运营单位。第十条建设类项目奖补标准:序号项目类别奖补标准1水路客运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新建、改建、维护水路客运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新建项目按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一阶段施工图预算批复)工程费用31%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限额300万元。水路客运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改建、维护(含配套服务设施提升改造)按项目批复预算工程费用的40%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限额50万元。2渡口新建、改建、维护按项目批复预算工程费用的50%奖补,新建项目奖补

6、限额300万元,改建、维护项目限额70万元。3候船室(亭)新建、改建、维护候船室(亭)新建按项目批复预算工程费用的70%奖补,其中建设标准达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港口等级客运站要求的奖补限额300万元/个;其他项目奖补限额120万元/个。候船室(亭)应具有视频监控、应急广播装置等设施,且需配备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候船室(亭)改建、维护(含配套服务设施提升改造)按项目批复预算工程费用的50%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限额50万元。候船室(亭)应具有视频监控、应急广播装置等设施,且需配备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4岸基动态监控系统建设按项目投资额的50%奖补,单个项目奖补

7、限额50万元。岸基动态监控系统应实现接入省级平台。5新建船舶充电设施按造价的70%奖补,每个船舶充电设施集中点奖补限额50万元。6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实名制设施设备及票务系统平台建设按项目投资额的70%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限额200万元。7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内河客运(地方海事)应急救助、污染防治站点建设,按项目投资额的70%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限额100万元。新增海事是船、海巡艇等应急救助装备,按项目投资额的70%奖补(海巡艇为新能源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0%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限额700万元。8新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船舶新建汽、柴油动力客(渡)运船舶,按造价50%奖补。

8、20客位以下(不含20客位)奖补限额60万元,20-50客位(不含50客位)奖补限额80万元,50-70客位(不含70客位)奖补限额100万元,70-100客位(不含100客位)奖补限额120万元,100客位及以上奖补限额200万元。新建新能源客(渡)运船舶,按造价70%奖补。20客位以下(不含20客位)奖补限额90万元,20-50客位(不含50客位)奖补限额120万元,50-70客位(不含70客位)奖补限额150万元,70-100客位(不含100客位)奖补限额180万元,100客位及以上奖补限额300万元。注:1.单个建设项目涉及多个建设类项目内容的,按主体项目标准执行奖补;2.福建省地方海

9、事发展中心关于加快推进内河渡运安全提升工程建设的通知(闽地海海事函2021139号)所列渡船更新建造项目对应的新建客运船舶,按该文件标准执行奖补(按每艘总投资70%,单艘奖补限额50万元)。第十一条省级下达年度补贴资金优先安排建设类项目。省级下达年度补贴资金按奖补标准安排建设类项目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补贴资金中切块保障,本年度补贴资金根据建设类项目按奖补标准应发补贴资金占全市的比例进行分配(政策施行期最后一年度不足部分不再安排)。第十二条省级下达年度补贴资金按奖补标准安排建设类项目结余部分,安排运营类项目补贴。设置运营类项目补贴最高标准,综合考虑年度补贴资金、运营主体职责履行及客运服务质量等统

10、筹安排运营类项目补贴金额。序号项目类别补贴最高标准1水路客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公司化运营管理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公司化运营主体的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每个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0万元,2024年起安全运营并持续发挥客运服务功能的水路客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每个每年不超过10万元。运营单位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2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实名制管理安全运营实名制管理航线每条每年不超过6万元,运营单位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3打造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精品航线或交旅融合航线安全运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精品航线或交旅融合航线每条每年不超过6万元,运营单位每年补贴总金

11、额不超过30万元。4建立并实施签单发航制度安全运营并实施签单发航制度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每个每年不超过6万元,运营单位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5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市级应急力量每年不超过20万元,县级应急力量每年不超过应急体系运维10万元,社会应急力量每支每年不超过5万兀O6内河客(渡)船船员适任培训教育内河客(渡)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驾驶员适任培训、客船特殊培训费用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注:同时符合公司化运营管理、建立并实施签单发航制度项目条件的渡口、陆岛交通码头不重复申报,同时符合实名制管理、打造精品航线或交旅融合航线项目条件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不

12、重复申报。内河客(渡)船船员参加基本安全培训、驾驶员适任培训、客船特殊培训等所产生的相关培训教育费用,由其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申报补贴资金。第十三条省级下达年度补贴资金安排完运营类项目仍有结余部分,纳入下年度补贴资金使用。建设类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申请进度款,项目建设进度达50%拨付50%补贴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补贴资金。第十四条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每年对我市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发展情况考核结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向各县(市)区下达补贴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部

13、署,适时调整年度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第四章申报材料第十五条建设类项目申报材料:(一)水路客运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新建、改建、维护1 .申请报告(需写明申请理由、建设规模、建设进度、投资情况、拟申请的补贴资金等信息)2 .项目建设合同3 .项目资金证明文件(发票及支付凭证)4 .项目验收证明文件(或监理单位建设进度情况证明)5 .水路客运码头或停靠站点需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证明材料、陆岛交通码头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运营主体的证明文件6 .新建项目需提供土地手续相关材料复印件及发改部门出具的工程批复文件或备案证明、交通主管部门设计批复文件。7 .改建、维护项目需提供项目主体工程改造前、后对比照片

14、8 .陆岛交通码头项目需提供在码头明显位置设置的公告牌照片(公告牌上应标明陆岛交通码头名称、区域、守则、渡运路线、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救助电话等内容)9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附件1,下同)(二)渡口新建、改建、维护1 .申请报告(需写明申请理由、建设规模、建设进度、投资情况、拟申请的补贴资金等信息)2 .项目建设合同3 .项目资金证明文件(发票或支付凭证)4 .项目验收证明文件(或监理单位建设进度情况证明)5 .县级人民政府渡口批文6 .新建项目需提供土地手续相关材料复印件及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工程批复文件或备案证明7 .改建、维护项目需提

15、供项目主体工程改造前、后对比照片8渡口明显位置设置的公告牌照片(公告牌上应标明渡口名称、区域、守则、渡运路线、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救助电话等内容)9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三)候船室(亭)新建、改建、维护1 .申请报告(需写明申请理由、建设规模、建设进度、投资情况、拟申请的补贴资金等信息)2 .项目建设合同3 .项目资金证明文件(发票及支付凭证)4 .项目验收证明文件(或监理单位建设进度情况证明)及设施配备(视频监控、应急广播等设施,配备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照片5 .新建项目需提供土地手续相关材料复印件及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工程批

16、复文件或备案证明6 .改建、维护项目需提供项目主体工程改造前、后对比照片7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四)岸基动态监控系统建设1 .申请报告(需写明申请理由、建设规模、建设进度、投资情况、拟申请的补贴资金等信息)2 .项目建设合同3 .项目资金证明文件(发票及支付凭证)4 .项目验收证明文件(或监理单位建设进度情况证明),监控系统接入省级平台的佐证照片5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五)新建船舶(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充电设施1 .申请报告(需写明申请理由、建设规模、建设进度、投资情况、拟申请的补贴资金等信息)2 .项目建设合同3 .项目资金证明文件(发票及支付凭证)4 .项目

17、验收证明文件(或监理单位建设进度情况证明),充电设施佐证照片5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六)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实名制设施设备及票务系统平台建设1 .申请报告(需写明申请理由、建设规模、建设进度、投资情况、拟申请的补贴资金等信息)2 .项目建设合同3 .项目资金证明文件(发票及支付凭证)4 .项目验收证明文件(或监理单位建设进度情况证明)5 .实名制购票系统和现场核验系统照片6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七)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1 .申请报告(需写明申请理由、建设规模、建设进度、投资情况、拟申请的补贴资金等信息)2 .项目合同文件3 .项目资金证明文件(

18、发票及支付凭证)4 .项目完工证明(或监理单位建设进度情况证明)5 .新增应急救助力量、救助装备,需提供应急力量设立文件(包含名称、人数、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等)、纳入地方海事应急救助系统的证明文件6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八)新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船舶1 .申请报告(需写明申请理由、建设规模、建设进度、造价、拟申请的补贴资金等信息)2 .船舶建造合同3 .项目资金证明文件(发票及支付凭证)4 .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及营运证件(经营性运输船舶提供)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运营主体的证明文件(非经营性运输船舶提供)。申请进度款的提供监理单位建设进度情况证明5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

19、、合法性的承诺函第十六条运营类项目申报材料:(一)水路客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公司化运营管理1 .申请报告(需写明申请理由、靠泊点清单、未发生安全事故、拟申请的补贴资金等信息)2 .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或停靠站点符合市级政府制度性文件规范要求的证明材料(水路客运码头提供)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运营主体的证明文件(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提供)3 .水路客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现场照片,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还需提供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的照片(照片应清晰显示公告牌上标明的渡口或者陆岛交通码头名称、区域、守则、渡运路线、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救助电话等内容)4 .属地县级

20、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证明5 .持续发挥客运服务功能佐证资料,如现场工作人员对客运船舶开航前清点记录(每月两日,间隔不少于14日)等6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申请一次性运营补贴项目仅需提供第1、2、6项材料。(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实名制管理1.申请报告(需写明申请理由、实名制清单、未发生安全事故、拟申请的补贴资金等信息)2 .实名制购票系统和现场核验系统使用记录或现场使用照片3 .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证明4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三)打造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精品航线或交旅融合航线1.申请报告(需写明申请理由、航

21、线概况、未发生安全事故、拟申请的补贴资金等信息)5 .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通知文件6 .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证明7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四)建立并实施签单发航制度1 .申请报告(需写明申请理由、制度概况、未发生安全事故、拟申请的补贴资金等信息)2 .实施签单发航制度佐证资料,如实施签单发航的制度文件,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运营人提供的开航前清点记录、签单发航记录、签单员管理和检查记录等3 .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证明4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五)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运维1 .申请报告(须写明

22、申请理由、队伍建设、拟申请的补贴资金等信息)2 .应急力量设立文件(包含名称、人数、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等)3 .纳入地方海事应急救助系统的证明文件4 .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或演练佐证资料5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六)内河客(渡)船船员适任培训教育1 .申请报告(须写明申请理由、内河客(渡)船船员适任培训教育开展情况、拟申请的补贴资金等信息)2 .客(渡)船属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出具的船员参加适任培训教育的相关材料3 .船员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费用票据4 .学员培训证明、船员考试成绩等佐证材料5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第十七条提交的申报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县(市)级交通运输主

23、管部门公章,同时扫描成电子文档提交。补贴对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应及时整理和更新申报材料等项目资料备查。第五章申报程序第十八条补贴申请对象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第十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其所在地的补贴项目申报材料,对照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开展辖区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汇总并填写辖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建设类项目汇总表(附件2)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运营类项目汇总表(附件3),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将辖区补贴项目汇总表及补贴申请对象申报材料、补贴资金年度考

24、核自评材料一并上报市级水运管理部门。第二十条市级水运管理部门对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补贴申报材料、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材料及市级受理的市级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可以采取审核纸质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现场抽查、信息化手段等方式进行审核,最终确认符合要求的补贴项目、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结果,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审核汇总的补贴项目、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第六章资金拨付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文件后30日内,根据审核后的补贴项目、省级下达补贴资金等情况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确认后,将省级补贴资金下达市级水运管

25、理部门,由市级水运管理部门按照公示结果分解下达各县(市、区)。第二十二条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市级下达的资金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十三条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的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21)40号)已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报辖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建设类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4),将辖区下年

26、度建设类项目补贴申报计划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项目进度安排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商市财政局确认本年度计划安排建设类补贴项R,可根据项目进度等情况于每年5月底前对计划安排项目进行中期调整。列入计划安排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以项目为单位及时跟踪项目完成情况。未列入计划安排项目,当年度补贴资金一般不予保障。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其中县级每年实行100%现场检查管理,市级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三年实现全覆盖。现场检查要素包括船舶、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水路客运码头建设及运营情况等。全程资金管理及

27、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第二十六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方向及时规范使用年度补贴资金,不得挪用。市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各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未及时使用造成资金滞留或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第二十七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可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项目单位应依法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计划实施项目。第二十八条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

28、金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水路客运码头,是指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为旅客提供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输服务的码头作业平台以及陆域客运站等配套建筑、设施。符合市级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的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视同水路客运码头。(二)渡口,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在江海、湖泊、水库等水域设在两岸或者岛屿,专供渡船运输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含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运输服务的其他设施。(三)陆岛交通码头,是指按照福

29、建省渡运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验收合格,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运营主体,且从事人员渡运的陆岛交通码头。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细则印发之前的申报年度,补贴资金参照本细则联合申报、统筹使用,本细则印发前已开工的建设类项目(不含2020年12月31日前完工项目)原则上均列入补贴资金计划安排。新建船舶项目开工时间以船检、海事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船舶开工确认时间为准,完工时间以船舶建造完成时间为准;其他建设项目开工时间以开工令签发时间为准,完工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1.承诺函2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建

30、设类项目汇总表3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运营类项目汇总表4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建设类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1承诺函按照福州市交通运输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我单位申报项目补贴资金。在此,我单位承诺:对所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单位若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规定使用,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建设类项I填报单位(章):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资金申请人项目开始时间项目(预计)完成时间项目投资情况(万元)总投资额己投资额当今1234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运营类:序号项目名称项目运营内容项目资金申请人项目开始时间1234567合计填报单位(章):联系人:联系电话:负责人: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建设类项目计劾填报单位(章):填报时间:年J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资金申请人项目(预计)开始时间项目进度情况项目(预计)完工时间项E预计总123456合计联系人:联系电话: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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